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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类生活、生存必须依靠的物质当中,水的存在直观重要,但当前我国城市饮用水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改善。本文对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不足进行了基本分析,并探讨性的提出了部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问题;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6.76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3493-02
1 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对于城市饮用水的监督监测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 实施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来讲,主要有《城市水质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法》等在保障着我们的饮用水安全。对于卫生监管部门来说,能够适用于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防治法》而言,在其进行了修订过后,有五个项款对饮用水卫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当然,这五项条款的出发点是基于传染病防治的,主要对城市饮用水疾病传播起到遏制作用,并不能在大的层面上来对监督监测工作做出要求。其次就是《监督管理办法》,由于其制定的时间已经较为久远,没有考虑到社会各个因素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所以在很多的内容上都不能满足当前的监督监测工作,很多内容操作性都比较低,同时它没有司法效力,只能作为一种参照应用于司法过程中,威慑性不高。
1.2 监管部门体系结构复杂,容易出现无管区与复管区 对于城市的饮用水监督监测而言,水务、建设、卫生以及环保等部门都在管理着部分工作内容,但是哥哥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完全不到位,在很多监管内容上错中复杂,有的地方多个部门都在进行管理,且管理办法不一致,不仅消耗了人力物力,而且提升不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还有的地方却又没有一个部门涉及到,是管理出现了空白,极大的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1.3 在现行的水质卫生表中,一些内容的操作性较低 200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对饮用水质卫生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与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饮用水质的质量与监管有效性,与西方国家的标准跨进了一步距离,但是在这些现行的标准内容中,有一些内容的操作性较低,并不符合实际的监管需求。比如,当前我们国家对饮用水水质浑浊度的要求标准为1NTU,但是这种程度的要求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农村、乡镇是较为难以达到的。同时,饮用水质卫生标准也放宽了对一些供水单位的要求,比如小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但这个供水的单位的评定标准是每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或是需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供水单位,但是从实际的角度上来讲,这两个数据的达成是并不太现实的,也很难以作出准确的统计。抛开农村、乡镇这些地方的供水单位不谈,就算是在城市例,也很少有饮用水的水质浑浊度低于1NTU,站在供水的角度上来讲,水质的浑浊度与其加工、过滤工艺是完全挂钩的。还有一个关于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的观念更是非常的抽象,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难把握,这些等等的问题都降低了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1.4 财政经费不能满足实际的工作需求 卫生部门会发放给水质卫生监督工作一定的经费,在是金额非常有限,很难保证所有监督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果要开展所谓的106项检测,在现有的经费条件下,是很难以开展实施的。
2 完善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对策建议
2.1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完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饮水安全问题已经被人们广泛的重视,所以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极为重要。城市饮用水供水所涉及到的工作相当之广,比如取水、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水资源保护等等,在这些工作过程中,所有环节的专业性都非常强,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一丝怠慢,都会使得饮用水出现问题。所以,健全晚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当的重要,这样才能对相关的工作内容给出更好的标准与约束。
2.2 对水质卫生标准进行完善,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 我们当前现行的水质卫生标准还应当做出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提高其操作性,这样才能确保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问题。不过,由于这套卫生标准较为复杂,所涉及到的科学内容非常多,不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所以要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争取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一步步向发达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靠近,这样才能够将我们国家的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发挥出来。
2.3 整合资源,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新的水质标准提出的检测106项的要求应加快推进,针对基层疾控机构设备和人员的现状,短期内达到要求似乎很难。而且,每县配置全套检测设施其利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建議以大市为单位对检测资源进行整合,由政府投入在大市一级疾控机构建立一个达标的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水质非常规项目的检测,各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常规项目的检测。这样既节约了投入,又提高了设施的利用效率。
2.4 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下达监测任务的同时下达监测经费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下达监测任务时应在项目和频次上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尽可能节省有限的监测资金。同时应同步下达检测经费,以弥补基层检测经费的不足,也减轻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负担。
3 结 语
在人类生息繁衍的历史长河当中,罪不可或缺的一项资源便是水,水资源质量的高低对我们的生活、生存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就我国当前实际的城市饮用水现状来说,在很多方面都还达不到西方国家的标准,说白了就是水资源质量较低。要保障我国人口的饮用水健康,就必须要加大力度,改进监督监测措施,提高城市饮用水质量。
参考文献
[1] 潘红.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的问题与保护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4):43-45.
[2] 铁志毅.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02):31-33.
[3] 马晓明.城市饮用水安全研究现状[J].科技经济市场,2011,(09):72-73.
【关键词】 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问题;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6.76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3493-02
1 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对于城市饮用水的监督监测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 实施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来讲,主要有《城市水质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法》等在保障着我们的饮用水安全。对于卫生监管部门来说,能够适用于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防治法》而言,在其进行了修订过后,有五个项款对饮用水卫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当然,这五项条款的出发点是基于传染病防治的,主要对城市饮用水疾病传播起到遏制作用,并不能在大的层面上来对监督监测工作做出要求。其次就是《监督管理办法》,由于其制定的时间已经较为久远,没有考虑到社会各个因素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所以在很多的内容上都不能满足当前的监督监测工作,很多内容操作性都比较低,同时它没有司法效力,只能作为一种参照应用于司法过程中,威慑性不高。
1.2 监管部门体系结构复杂,容易出现无管区与复管区 对于城市的饮用水监督监测而言,水务、建设、卫生以及环保等部门都在管理着部分工作内容,但是哥哥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完全不到位,在很多监管内容上错中复杂,有的地方多个部门都在进行管理,且管理办法不一致,不仅消耗了人力物力,而且提升不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还有的地方却又没有一个部门涉及到,是管理出现了空白,极大的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1.3 在现行的水质卫生表中,一些内容的操作性较低 200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对饮用水质卫生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与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饮用水质的质量与监管有效性,与西方国家的标准跨进了一步距离,但是在这些现行的标准内容中,有一些内容的操作性较低,并不符合实际的监管需求。比如,当前我们国家对饮用水水质浑浊度的要求标准为1NTU,但是这种程度的要求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农村、乡镇是较为难以达到的。同时,饮用水质卫生标准也放宽了对一些供水单位的要求,比如小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但这个供水的单位的评定标准是每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或是需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供水单位,但是从实际的角度上来讲,这两个数据的达成是并不太现实的,也很难以作出准确的统计。抛开农村、乡镇这些地方的供水单位不谈,就算是在城市例,也很少有饮用水的水质浑浊度低于1NTU,站在供水的角度上来讲,水质的浑浊度与其加工、过滤工艺是完全挂钩的。还有一个关于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的观念更是非常的抽象,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难把握,这些等等的问题都降低了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1.4 财政经费不能满足实际的工作需求 卫生部门会发放给水质卫生监督工作一定的经费,在是金额非常有限,很难保证所有监督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果要开展所谓的106项检测,在现有的经费条件下,是很难以开展实施的。
2 完善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对策建议
2.1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完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饮水安全问题已经被人们广泛的重视,所以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极为重要。城市饮用水供水所涉及到的工作相当之广,比如取水、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水资源保护等等,在这些工作过程中,所有环节的专业性都非常强,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一丝怠慢,都会使得饮用水出现问题。所以,健全晚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当的重要,这样才能对相关的工作内容给出更好的标准与约束。
2.2 对水质卫生标准进行完善,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 我们当前现行的水质卫生标准还应当做出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提高其操作性,这样才能确保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问题。不过,由于这套卫生标准较为复杂,所涉及到的科学内容非常多,不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所以要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争取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一步步向发达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靠近,这样才能够将我们国家的城市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发挥出来。
2.3 整合资源,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新的水质标准提出的检测106项的要求应加快推进,针对基层疾控机构设备和人员的现状,短期内达到要求似乎很难。而且,每县配置全套检测设施其利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建議以大市为单位对检测资源进行整合,由政府投入在大市一级疾控机构建立一个达标的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水质非常规项目的检测,各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常规项目的检测。这样既节约了投入,又提高了设施的利用效率。
2.4 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下达监测任务的同时下达监测经费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下达监测任务时应在项目和频次上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尽可能节省有限的监测资金。同时应同步下达检测经费,以弥补基层检测经费的不足,也减轻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负担。
3 结 语
在人类生息繁衍的历史长河当中,罪不可或缺的一项资源便是水,水资源质量的高低对我们的生活、生存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就我国当前实际的城市饮用水现状来说,在很多方面都还达不到西方国家的标准,说白了就是水资源质量较低。要保障我国人口的饮用水健康,就必须要加大力度,改进监督监测措施,提高城市饮用水质量。
参考文献
[1] 潘红.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的问题与保护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4):43-45.
[2] 铁志毅.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02):31-33.
[3] 马晓明.城市饮用水安全研究现状[J].科技经济市场,2011,(09):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