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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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康垂曼(Countryman)女士:n根据SEC工作准则192(a)规则,所有签署本申请的人士谨提交下述规则制定建议,回复为盼.n一、背景n在资本市场中,做空交易可以在鼓励价格发现、预防资产泡沫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然而近年来,由于社交媒体及算法交易时代的到来,[2]一种新的“消极激进主义”(negative activism)正在兴起.市场上的典型做法是,激进主义者开仓建立大额空头头寸;在Twitter或其他社交媒体上传播对一家上市公司的强烈负面看法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激进主义者通过这一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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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杜克大学法学院;佛罗里达大学莱文法学院;佳利律师事务所;范德堡大学法学院;SEC投资管理部;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维克森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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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康垂曼(Countryman)女士:n根据SEC工作准则192(a)规则,所有签署本申请的人士谨提交下述规则制定建议,回复为盼.n一、背景n在资本市场中,做空交易可以在鼓励价格发现、预防资产泡沫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然而近年来,由于社交媒体及算法交易时代的到来,[2]一种新的“消极激进主义”(negative activism)正在兴起.市场上的典型做法是,激进主义者开仓建立大额空头头寸;在Twitter或其他社交媒体上传播对一家上市公司的强烈负面看法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激进主义者通过这一做法,引起市场恐慌、导致股价大跌,[3]并在股价部分或完全反弹前迅速平仓获利.
其他文献
公募REITs发展过程中,存在对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重复征税造成的税收歧视与税收扭曲现象,容易导致REITs产品税负较重,严重压缩REITs运行的实际盈利空间,可能会抑制投融资者的金融决策,降低投资者参与REITs的积极性.消除公募REITs所得税重复征税的制度设想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一是确立公募REITs所得税中的禁止双重征税原则;二是明确实质受益人的纳税义务人与受托人的代缴义务人地位;三是及时制定合理的附条件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正筹划建立中国版的公募REITs,组织形式选择是公募REITs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域外已有REITs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国内现有的两种REITs试点产品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现行法下较为可行的两种REITs组织形式的立法路径—信托基金形式和特殊公司形式,分析了两种立法路径各自的优劣,并提出了完善投资者保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建议.
2020年8月7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境内公募REITs试点正式拉开帷幕.本文围绕本次试点的公募基础设施REITs产品架构,与国际上标准的公募REITs产品的异同,以及未来产品架构如何改善展开论述.并结合日本和美国公募REITs相关法律制度和实际数据,建议未来拓展公募REITs基础资产范围,引进公司型基金进行试点,扩大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进一步优化公募REITs的税收政策.
对REITs征税,需要从经济层面的可税性与法律层面的可税性进行双重审视.有关REITs的税收负担考察,可以从受益人课税原则与受托人课税原则的双向展开,尽力防止产生同一REITs中的重复征税现象.美国经验表明,科学构建我国REITs税收优惠制度,需要研究制定《REITs促进法》,合理设定REITs税收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坚持信托导管原理,依税种确立REITs营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措施.对投资者而言,则需要依法建立强制分红制度,对REITs投资者的收益予以免税.
公募REITs试点建设,是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会计核算标准是保证公募REITs市场长期活跃、有效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文结合会计准则、境外实践和申报案例,分析不同会计处理的经济效应与差异化需求,并着重探讨公募REITs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即原始权益人是否需要合并REITs基金主体,以及在合并报表层面,融资部分应作为负债还是权益进行会计处理.以期为公募REITs试点工作的平稳落地提供参考与帮助.
“五洋债”一审判决中采用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的适用于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方法.股票与债券市场存在相异性,因此股票与债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逻辑皆有所差异.由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适用范围主要为股票,且债券纪要层级较低无法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应细化完善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规则,并纳入司法解释当中.
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以将来债权为交易客体、以债权转让为关键环节、以特殊目的 载体为交易架构等私法特征.《民法典》确认了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赋予应收账款等金钱债权转让的自由性,并加强了对应收账款受让人权益的保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支撑.除了个别立法技术瑕疵之外,《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抗辩权规则和转让通知规则遗留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和证券化特殊目的 载体制度留白也有待金融专门立法予以增补.
从2014年开始,中国掀起了一波公司债券违约浪潮,这表明无风险的债券市场已经不复存在.全球范围内,债券违约中的法律问题无外乎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责;二是违约事件和加速到期的确定;三是集体行动机制.本文重点考察了中国2020年债券违约法律框架的变化,涵盖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市场文件等方面;并指出我国在借鉴了英美等发达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于上述3个核心问题都取得了进步、提升了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性;但对比之下,仍在每个方面都存有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
新《证券法》中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投服中心作特别代表人提起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否有效运转仍有待观察.本文以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视角,比较美国版集体诉讼与中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指出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尤为突出,需要改善投服中心内部的评价考核机制、引入胜诉酬金的方式增加激励.同时,通过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律师担保成本的方式,加强对投服中心和律师的约束.
韩国是十多年前便在证券法上采用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但其集团诉讼的法律移植未得到充分利用.从韩国2004年开始施行《证券相关集团诉讼法》的13年中,集团诉讼仅提起了10次.本文着眼于原告律师的角度,通过实证研究解释为何证券集团诉讼在韩国很少被提起,反而以非集团诉讼形式的证券损害赔偿诉讼替之,以填补现有文献中的空白.本文发现,风险规避型的原告律师面对提起证券集团诉讼的高昂费用,仅会对胜诉和获得执行可能性较高的案件提起集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