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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定诉讼时效和诉讼时限是当事人打官司所必须做到的,否则,错过了诉讼时效和诉讼时限,将使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甚至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在此撷取几个不同案例,提醒人们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不及时 损失130万元
1998年间,福建省厦门磐基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百合花园”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湖北省建筑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约定工期天数为270天,若非法定推迟原因,施工方每延误一天工期,罚款8000元;工程质量等必须达到“优良”,否则赔偿建设方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湖北省建筑公司厦门分公司实际施工371天,工程质量综合验收评定为合格。按合同约定,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厦门分公司应支付给磐基地产公司罚款和违约金共计1351879元。但磐基地产公司直到2002年7月20日,才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违约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磐基地产公司的诉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丈夫救助日久 妻子索赔败诉
1980年冬,辽宁省绥中县的龙某发现5名男孩落入冰水中。龙某立即跳入冰水中,奋力救了4名儿童,但终因体力不支与另外1名儿童一起沉入水中,不幸身亡。事后,龙某的妻子未提及经济补偿。
2003年10月,龙某妻子因病欠下数万元的外债。无奈之下,她重新找到了被丈夫救助的孩子,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遭到拒绝。气愤之余,龙某的妻子将4位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龙某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救助者理应给予龙某妻子经济补偿,但此事发生在22年前,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的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逾期一日举证 承担败诉后果
2002年10月8日,江西省吉水县黎晓立、刘银根、李泉水向吉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成立吉水县城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交了有关材料。10月28日,该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一条线路只能成立一家客运公司为由不同意此申请。黎晓立等人不服,于11月1日向吉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11月18日将起诉状副本、载明被告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应诉通知书等,送达被告吉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签收。同月29日,被告才将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提交给法院,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一日。一审法院依此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撤销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肖国清 邮码:474450 电话:0377-4250181)
诉讼不及时 损失130万元
1998年间,福建省厦门磐基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百合花园”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湖北省建筑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约定工期天数为270天,若非法定推迟原因,施工方每延误一天工期,罚款8000元;工程质量等必须达到“优良”,否则赔偿建设方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湖北省建筑公司厦门分公司实际施工371天,工程质量综合验收评定为合格。按合同约定,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厦门分公司应支付给磐基地产公司罚款和违约金共计1351879元。但磐基地产公司直到2002年7月20日,才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违约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磐基地产公司的诉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丈夫救助日久 妻子索赔败诉
1980年冬,辽宁省绥中县的龙某发现5名男孩落入冰水中。龙某立即跳入冰水中,奋力救了4名儿童,但终因体力不支与另外1名儿童一起沉入水中,不幸身亡。事后,龙某的妻子未提及经济补偿。
2003年10月,龙某妻子因病欠下数万元的外债。无奈之下,她重新找到了被丈夫救助的孩子,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遭到拒绝。气愤之余,龙某的妻子将4位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龙某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救助者理应给予龙某妻子经济补偿,但此事发生在22年前,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的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逾期一日举证 承担败诉后果
2002年10月8日,江西省吉水县黎晓立、刘银根、李泉水向吉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成立吉水县城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交了有关材料。10月28日,该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一条线路只能成立一家客运公司为由不同意此申请。黎晓立等人不服,于11月1日向吉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11月18日将起诉状副本、载明被告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应诉通知书等,送达被告吉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签收。同月29日,被告才将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提交给法院,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一日。一审法院依此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判决撤销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肖国清 邮码:474450 电话:0377-425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