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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在人民银行和新成立的银监会机构变动的过渡期内,许多未竞事项需要两机构协调解决.鉴于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别承担的职责之间有着交叉、互补的关系,为了确保我国金融体系能继续稳定运行,银监会成立后,应尽快在原人民银行与其他两个监管部门季度定期磋商的基础上,充实有关内容,确立具体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