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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长久不变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必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当前,随着农村改革进入新时期,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收益逐年增加,因建设征地、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如何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不长久不变,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直面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安阳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
自1998年开始,安阳市全面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统一延长了3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台帐在乡镇农经站集中管理,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2007年按照省厅安排,开展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大部分县乡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标准填制《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基本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
二、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分析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承包中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未完全签订、经营权证书未完全发放、土地延包档案管理不健全、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隐患。
三、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地矛盾突出:随着国家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延长,农村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已经显现,第一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是“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调整政策,老习惯在农村还有很大的市场,以至于在土地调整无法得到乡村干部支持时,“添地户”就非法抢占“去地户”的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第一轮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顺延承包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或大稳定小调整的村,部分丘陵地或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土地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填写不规范,造成当事人信访纠纷发生。
建设征地引发纠纷: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设征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城中村改造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补偿不满,往往成为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如补偿标准过低和不统一、分配方法不当,引发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农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对土地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种地,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纠纷发生的诱因。
基层干部漠视纠纷: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泊,对国家政策掌握不准,往往在土地承包纠纷产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调解,而是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倒至矛盾激化,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四、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糾纷主要做法
围绕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解决,我市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对每一件群众上访反映的土地承包问题都认真严肃对待,予以立案,调查落实,妥善处理,消除矛盾隐患,切实维护农村稳定。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等法律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农村土地流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是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五、对策建议
1.认真排查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建议在全面检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查处和纠正法律政策不落实、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深刻分析承包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分类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意见和方法。对土地承包纠纷重点地区、重点村组,要统筹力量,集中治理,尽快铲除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的隐患。运用协商、调解和仲裁等多种方式,及时调处承包纠纷。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坚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依据,按照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调处土地承包纠纷。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动态监测、信息反馈机制。要设立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建立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渠道,把问题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2.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突出的村组要继续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
对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规范的村组,村组应在乡镇的指导下按程序与农户补签或完善合同,县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农户补发或换发经营权证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落实到农户手中,从源头上堵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有效减少因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产生的信访源。
3.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努力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和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形成合力,确保纠纷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农业信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处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4.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
目前我省农村一部分地方承包地流转合同不完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有些乡村违背农民意愿搞“反租倒包”,强行流转农民承包地,成为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作为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精神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等,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实施土地流转规范管理。通过建立和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对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备案的事项登记备案,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通过实施纠纷调处制度,使流转纠纷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通过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准确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变化情况,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流转登记备案等能准确记载和反映实际情况。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流转管理工作规程。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探索为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信息、流转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中介服务,不断健全流转机制。
5.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要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仲裁员培训,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要对照法律规定,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工作制度。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仲裁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还要配备仲裁专用车辆,以保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支持,以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
一、安阳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
自1998年开始,安阳市全面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统一延长了30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台帐在乡镇农经站集中管理,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2007年按照省厅安排,开展了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大部分县乡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标准填制《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基本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
二、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分析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承包中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未完全签订、经营权证书未完全发放、土地延包档案管理不健全、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隐患。
三、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地矛盾突出:随着国家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延长,农村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已经显现,第一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是“添人添地,去人去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调整政策,老习惯在农村还有很大的市场,以至于在土地调整无法得到乡村干部支持时,“添地户”就非法抢占“去地户”的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第一轮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顺延承包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或大稳定小调整的村,部分丘陵地或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土地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填写不规范,造成当事人信访纠纷发生。
建设征地引发纠纷: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设征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城中村改造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补偿不满,往往成为引发矛盾、冲突的导火索。如补偿标准过低和不统一、分配方法不当,引发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农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对土地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种地,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纠纷发生的诱因。
基层干部漠视纠纷:部分村干部法律意识淡泊,对国家政策掌握不准,往往在土地承包纠纷产生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调解,而是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倒至矛盾激化,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四、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糾纷主要做法
围绕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解决,我市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对每一件群众上访反映的土地承包问题都认真严肃对待,予以立案,调查落实,妥善处理,消除矛盾隐患,切实维护农村稳定。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等法律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农村土地流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是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五、对策建议
1.认真排查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建议在全面检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查处和纠正法律政策不落实、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深刻分析承包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分类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意见和方法。对土地承包纠纷重点地区、重点村组,要统筹力量,集中治理,尽快铲除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的隐患。运用协商、调解和仲裁等多种方式,及时调处承包纠纷。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坚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依据,按照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调处土地承包纠纷。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动态监测、信息反馈机制。要设立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建立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渠道,把问题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2.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突出的村组要继续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
对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规范的村组,村组应在乡镇的指导下按程序与农户补签或完善合同,县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农户补发或换发经营权证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落实到农户手中,从源头上堵住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有效减少因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产生的信访源。
3.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努力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和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形成合力,确保纠纷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农业信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处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4.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
目前我省农村一部分地方承包地流转合同不完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有些乡村违背农民意愿搞“反租倒包”,强行流转农民承包地,成为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作为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精神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等,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实施土地流转规范管理。通过建立和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对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备案的事项登记备案,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通过实施纠纷调处制度,使流转纠纷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通过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准确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变化情况,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流转登记备案等能准确记载和反映实际情况。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流转管理工作规程。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探索为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信息、流转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中介服务,不断健全流转机制。
5.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要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仲裁员培训,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要对照法律规定,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工作制度。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仲裁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县(区、市)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还要配备仲裁专用车辆,以保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支持,以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