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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莉.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探究[J].南方农业,2021,15(24):-210.
摘 要 为建设农业现代化强国,从税收调控经济角度探究税收制度与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的适应性,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税收优惠的范围、加强农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现代化;税收优惠;减税降费
中图分类号:F320;F812.42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4.096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由于生产方式的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以资源消耗型为主,发展成为农业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各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强调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落后地区建基地、联农户,通过订单农业、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原子化小农融入农业产业链。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1 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1.1 农业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以增值税为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产品免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生产者的经济负担。但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转嫁的间接税,真正享受税收利好的是下游的加工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服务业乃至消费者,导致农业生产者享受的直接优惠有限[1]。
1.2 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免税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优惠政策更多体现在对农业的扶持,鼓励效应不明显。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加速折旧为例,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集中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并且集中于四大领域六大行业,并未深入至农业领域,不利于农业设备的更新,也不利于实现大规模机械化运营,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同时,对于投资抵免也主要涉及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利于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3 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以初级农产品为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初始销售环节,下游环节的优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对整个农产品产业链的全程优惠激励机制,没有形成从种养加、供产销、农工商全环节的渗透激励机制。环节的不完整,势必导致农产品产销的前后环节失调,无法促进农产品从初级加工到深加工的转变,不利于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
以农机的增值税政策为例,目前企业所得税对农机的生产、批发、零售方面没有优惠,增值税的优惠也限于农机的批发、零售环节,未涵盖农机的生产企业。农业现代化可以概括为“四化”,即机械化、科学化、水利化和电气化。机械化位于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位置,必将影响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
1.4 税收优惠范围较窄
1.4.1 增值税方面
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WTO所指的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葡萄酒、奶粉、食糖等)。
1.4.2 企业所得税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优惠不足,势必影响发展的动力。
1.4.3 个人所得税方面
2019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来源于农业的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涉
及,按现行政策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农业的积极性。
1.4.4 其他方面
近年来,休闲农业与乡村生态旅游作为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是推销农业产品的重要途径,是招商引资的好契机,有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方面都鲜有体现[2]。
1.4.5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欠缺
现阶段已经执行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优惠体系不健全、税收管理水平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有些优惠政策并未真正贯彻落实,极大地削弱了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效应。
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2.1 加强税收引导,加大优惠力度
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机械化、科学化,应针对农业机械的生产、研发出台优惠政策,在目前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让农业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利好。目前,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主要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应继续扩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最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能够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收优惠的导向[3]。
2.2 增加税收优惠形式
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免税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可以参照国外的税收管理经验,改变税收优惠形式,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是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这样调整之后,如果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是负数,则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2.3 延展贯通农业税收优惠环节
目前,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扩围”,是一项惠民减税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所以适当增加农产品后续运输、保鲜、仓储、加工方面的优惠政策,延长农业产业链,有助于发展规模经济。
2.4 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增加集中性优惠政策
1)增加对休闲农业与乡村生态旅游的集中优惠政策,扶持其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2)加大对农业融资和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减少农业企业的后顾之忧[4]。
2.5 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目前,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此办法可以有效遏制农产品抵扣凭证虚开的现象,能够防止出现“高征低扣”的情形,但是这种税收征管方法目前处于试行阶段,需要税务政策对产业发展做良性引导,健全扣除分类体系,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帮助纳税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5]。
2.6 加大对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税收打击力度
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属于综合型环境税,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1)应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和多元环保投入制度体系。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强化秸秆地膜综合利用。3)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并加大处罚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7 规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2010年1月1日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畜禽饲养项目生产的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税收扶持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利益联合体。但是,受利益驱动,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催生了大量“空壳联合体”,营造繁荣假象,不利于农村新型产业联合体的健康发展,更为恶劣的是催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清理整顿“空壳联合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惩税收违反行为。
2.8 优化征管服务,积极开展税收宣传
1)对申请减免税的程序进行简化,真正践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办事程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提供高效的政府服务。2)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宣传税收政策。3)加强税务人员的农业税收政策培训,确保其熟知减税降费政策,“面对面”聽取纳税人的问题,“手把手、点对点”指导,开展助力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行动,为特色农业企业纾困解难,共同分享减税红利[5]。
参考文献:
[1] 李桃.税收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适应性探究[J].税务研究,2020(6):99-103.
[2] 郭珂宇,张爱儒.农业税收政策分析[J].纳税,2020,14(3):13-14.
[3] 贾峰.浅谈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问题[J].纳税,2021,15(15):28-29.
[4] 何晓土.完善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J].纳税,2018(18):23.
[5] 吴金华.浅谈产业化导向的农业税收政策研究[J].当代会计,2019(8):25-26.
(责任编辑:赵中正)
摘 要 为建设农业现代化强国,从税收调控经济角度探究税收制度与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的适应性,提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税收优惠的范围、加强农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现代化;税收优惠;减税降费
中图分类号:F320;F812.42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4.096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由于生产方式的现代化程度不高,农业结构不尽合理,增长方式以资源消耗型为主,发展成为农业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各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强调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落后地区建基地、联农户,通过订单农业、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原子化小农融入农业产业链。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1 我国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1.1 农业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以增值税为例,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产品免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生产者的经济负担。但是,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转嫁的间接税,真正享受税收利好的是下游的加工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服务业乃至消费者,导致农业生产者享受的直接优惠有限[1]。
1.2 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免税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优惠政策更多体现在对农业的扶持,鼓励效应不明显。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加速折旧为例,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集中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并且集中于四大领域六大行业,并未深入至农业领域,不利于农业设备的更新,也不利于实现大规模机械化运营,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同时,对于投资抵免也主要涉及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利于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1.3 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以初级农产品为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初始销售环节,下游环节的优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对整个农产品产业链的全程优惠激励机制,没有形成从种养加、供产销、农工商全环节的渗透激励机制。环节的不完整,势必导致农产品产销的前后环节失调,无法促进农产品从初级加工到深加工的转变,不利于传统规模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转变。
以农机的增值税政策为例,目前企业所得税对农机的生产、批发、零售方面没有优惠,增值税的优惠也限于农机的批发、零售环节,未涵盖农机的生产企业。农业现代化可以概括为“四化”,即机械化、科学化、水利化和电气化。机械化位于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位置,必将影响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
1.4 税收优惠范围较窄
1.4.1 增值税方面
我国税收政策往往只对部分农产品实施优惠,而且一般只针对特定的初级农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WTO所指的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葡萄酒、奶粉、食糖等)。
1.4.2 企业所得税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花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产业都是农业领域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优惠不足,势必影响发展的动力。
1.4.3 个人所得税方面
2019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来源于农业的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涉
及,按现行政策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投资农业的积极性。
1.4.4 其他方面
近年来,休闲农业与乡村生态旅游作为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是推销农业产品的重要途径,是招商引资的好契机,有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方面都鲜有体现[2]。
1.4.5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欠缺
现阶段已经执行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优惠体系不健全、税收管理水平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有些优惠政策并未真正贯彻落实,极大地削弱了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效应。
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2.1 加强税收引导,加大优惠力度
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机械化、科学化,应针对农业机械的生产、研发出台优惠政策,在目前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让农业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利好。目前,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主要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应继续扩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最新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能够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收优惠的导向[3]。
2.2 增加税收优惠形式
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免税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可以参照国外的税收管理经验,改变税收优惠形式,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是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这样调整之后,如果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是负数,则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2.3 延展贯通农业税收优惠环节
目前,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扩围”,是一项惠民减税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所以适当增加农产品后续运输、保鲜、仓储、加工方面的优惠政策,延长农业产业链,有助于发展规模经济。
2.4 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增加集中性优惠政策
1)增加对休闲农业与乡村生态旅游的集中优惠政策,扶持其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2)加大对农业融资和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减少农业企业的后顾之忧[4]。
2.5 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目前,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此办法可以有效遏制农产品抵扣凭证虚开的现象,能够防止出现“高征低扣”的情形,但是这种税收征管方法目前处于试行阶段,需要税务政策对产业发展做良性引导,健全扣除分类体系,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帮助纳税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5]。
2.6 加大对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税收打击力度
2018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属于综合型环境税,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1)应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和多元环保投入制度体系。2)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强化秸秆地膜综合利用。3)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并加大处罚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7 规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2010年1月1日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畜禽饲养项目生产的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税收扶持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利益联合体。但是,受利益驱动,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催生了大量“空壳联合体”,营造繁荣假象,不利于农村新型产业联合体的健康发展,更为恶劣的是催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清理整顿“空壳联合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惩税收违反行为。
2.8 优化征管服务,积极开展税收宣传
1)对申请减免税的程序进行简化,真正践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办事程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提供高效的政府服务。2)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宣传税收政策。3)加强税务人员的农业税收政策培训,确保其熟知减税降费政策,“面对面”聽取纳税人的问题,“手把手、点对点”指导,开展助力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行动,为特色农业企业纾困解难,共同分享减税红利[5]。
参考文献:
[1] 李桃.税收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适应性探究[J].税务研究,2020(6):99-103.
[2] 郭珂宇,张爱儒.农业税收政策分析[J].纳税,2020,14(3):13-14.
[3] 贾峰.浅谈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问题[J].纳税,2021,15(15):28-29.
[4] 何晓土.完善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J].纳税,2018(18):23.
[5] 吴金华.浅谈产业化导向的农业税收政策研究[J].当代会计,2019(8):25-26.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