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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律師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前沿的实施者与践行者,在开拓国家法律征程的过程中,见证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切实履行了自身作为法律人对“法治治国”的承诺,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理念新起点上,律师在维护法律与行政权力的统一平衡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的执政政策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做出了巨大努力。
但我们都知道,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道德、规制、信仰的重叠,因此,不能以同色的眼光去评价某一法律的好坏;同样,律师在法治进程中所扮演的不都是一种积极角色,在法治要求的逐步提高的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了律师队伍自身建设的不足。那么,面对法治建设的新进程中,律师人员如何提高自身对法治社会的融合作用,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思考:1、增强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2、树立法律信仰;3、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
一、增强自身职业技能
众所周知,律师职业是一个专业知识技能型行业,律师从业人员依靠自身专业知识为法律服务需求者解决法律问题,排除法律风险,提供保障措施;那么面对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者对律师最基本的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看这个律师的专业技能如何,只有客户信赖你的知识能力,才会把重要的业务委托给律师。那么如何去做到专业化,则可从以下角度去思考:
(一)执业专业化。因综合因素,我国的律师职业道路起步较晚,在律师职业初期,法律服务人才并不多,而且整个需求市场的范围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常见的刑事辩护领域,律师的职业作用发挥也相对的较少。但是,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经济发展也趋向于全面化、现代化、精细化。面对整个经济大环境的改革,律师从业人员也应该从整体调整自己的专业方向。选择一个专业的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而不是和过去一样做一个“万金油”式的律师,只有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二)执业规范化。提起律师职业,很多人想起来的就是自由,可能这是一个非法律人对律师职业的定义,但由此也可以从侧面看出律师职业现存的缺陷。作为律师执业人员,其最直接的管理单位是所属律师事务所,上级接管机构则是律师协会和相关司法机关。那么在我国庞大的律师职业人员的基数上,很明显的是,这样一个管理架构是不完善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实习律师的成长从何而来?我们都知道事物的发展是需要新生力量的接续的,而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并没有将实习律师的培养纳入自身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中,更多的是直接招进一些经验和能力都更为丰富的老律师,对于年轻律师,只是簡单的寄存在律师事务所,任其自由生长。那么这么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该如何去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有效的规范制度;
(三)执业精细化。分工带来高效,精细带来专业。这一句在管理阶层的真理,同样适用于律师行业。在当今的法律服务业务要求律师执业人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这并非一个律师单独能够完成的,这就要求律师执业人员各有专攻,分工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委托人交付事项,才能更好的推动律师行业发展。
二、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不被信仰则如同虚设”这一名言被众人熟知,然而在法律实施中则被淹没在追逐利益的浪潮中,“一切向钱看”逐渐代替了格物致知,求真务实,作为法律人,肩负国家社会的重托,若随波逐流,则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出现了缺口。这就要求律师作为法律人在执业中做到:
(一)以法律为中心。所有的案件分析、事实的调查都最终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高于当事人陈述,高于舆论评定,高于行政官员的命令,法律应是律师心中的唯一标准;
(二)培养职业道德情操。信仰的树立来源于个人的认同和理念,律师从业人员只有培养认真专注的职业道德,才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观念,才会形成法律权威信仰,这就要求律师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断的积累,不断总结,不断的自我约束反省;
(三)与党的执政方针相吻合。中国共产党是长期领导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执政党,有权力有责任有能力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社会,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成员一部分,应服从党的执政方针,听从党的命令,使法律信仰与党政方针相结合。
三、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
自“法律共同体”概念提出以来,受人关注,受人争议,受人质疑。在基本的认同上没有达成一致,尤其在司法行政权力系统的观念上,没有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不被认可的现象则成为普遍现象,国家司法系统人员本能的对律师群体采取一种排斥态度,不接受也不平等的对待律师群体。而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成员本身也有种深厚的“官本位”思想,自身把自己降到一个卑微的状态,这种现象在如今的刑事辩护领域表现的更为充分。如果律师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连自身的权利都保障不了,谈何去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对此现象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因为事关法律的公平正义,长远来说,关乎我国法治事业建设的安危。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
(一)进行观念疏导。从整体的舆论角度引导群众、司法公务人员的法律共同体认识,培养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人民群众利益的服务者的思想观念,无所谓谁比谁高出一等的道理,从思想上转变“官本位”思想;
(二)改变司法公务人员筛选体制。如果说目前的政治改革无法一步突破,则可以考虑从侧面着手,改变法官、检察官的筛选方法,例如,法官、检察官的聘用必须符合从事律师执业5年的人员中筛选;
(三)加强完善司法履行监督制度。法律需要监守,为了加强司法公平公正,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平台,供当事人、律师、其他人员能够直接的和违法机构的上级机构沟通,而不仅限于网上平台监督。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观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形成合力,共同为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程而奋斗!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7第3版。
[2]董和平:《宪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第2版。
律師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前沿的实施者与践行者,在开拓国家法律征程的过程中,见证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切实履行了自身作为法律人对“法治治国”的承诺,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理念新起点上,律师在维护法律与行政权力的统一平衡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的执政政策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做出了巨大努力。
但我们都知道,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道德、规制、信仰的重叠,因此,不能以同色的眼光去评价某一法律的好坏;同样,律师在法治进程中所扮演的不都是一种积极角色,在法治要求的逐步提高的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了律师队伍自身建设的不足。那么,面对法治建设的新进程中,律师人员如何提高自身对法治社会的融合作用,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思考:1、增强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2、树立法律信仰;3、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
一、增强自身职业技能
众所周知,律师职业是一个专业知识技能型行业,律师从业人员依靠自身专业知识为法律服务需求者解决法律问题,排除法律风险,提供保障措施;那么面对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者对律师最基本的要求首当其冲的就是看这个律师的专业技能如何,只有客户信赖你的知识能力,才会把重要的业务委托给律师。那么如何去做到专业化,则可从以下角度去思考:
(一)执业专业化。因综合因素,我国的律师职业道路起步较晚,在律师职业初期,法律服务人才并不多,而且整个需求市场的范围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常见的刑事辩护领域,律师的职业作用发挥也相对的较少。但是,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经济发展也趋向于全面化、现代化、精细化。面对整个经济大环境的改革,律师从业人员也应该从整体调整自己的专业方向。选择一个专业的领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而不是和过去一样做一个“万金油”式的律师,只有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二)执业规范化。提起律师职业,很多人想起来的就是自由,可能这是一个非法律人对律师职业的定义,但由此也可以从侧面看出律师职业现存的缺陷。作为律师执业人员,其最直接的管理单位是所属律师事务所,上级接管机构则是律师协会和相关司法机关。那么在我国庞大的律师职业人员的基数上,很明显的是,这样一个管理架构是不完善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实习律师的成长从何而来?我们都知道事物的发展是需要新生力量的接续的,而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并没有将实习律师的培养纳入自身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中,更多的是直接招进一些经验和能力都更为丰富的老律师,对于年轻律师,只是簡单的寄存在律师事务所,任其自由生长。那么这么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该如何去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有效的规范制度;
(三)执业精细化。分工带来高效,精细带来专业。这一句在管理阶层的真理,同样适用于律师行业。在当今的法律服务业务要求律师执业人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这并非一个律师单独能够完成的,这就要求律师执业人员各有专攻,分工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委托人交付事项,才能更好的推动律师行业发展。
二、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不被信仰则如同虚设”这一名言被众人熟知,然而在法律实施中则被淹没在追逐利益的浪潮中,“一切向钱看”逐渐代替了格物致知,求真务实,作为法律人,肩负国家社会的重托,若随波逐流,则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出现了缺口。这就要求律师作为法律人在执业中做到:
(一)以法律为中心。所有的案件分析、事实的调查都最终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高于当事人陈述,高于舆论评定,高于行政官员的命令,法律应是律师心中的唯一标准;
(二)培养职业道德情操。信仰的树立来源于个人的认同和理念,律师从业人员只有培养认真专注的职业道德,才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观念,才会形成法律权威信仰,这就要求律师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断的积累,不断总结,不断的自我约束反省;
(三)与党的执政方针相吻合。中国共产党是长期领导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有着深厚群众基础的执政党,有权力有责任有能力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社会,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成员一部分,应服从党的执政方针,听从党的命令,使法律信仰与党政方针相结合。
三、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
自“法律共同体”概念提出以来,受人关注,受人争议,受人质疑。在基本的认同上没有达成一致,尤其在司法行政权力系统的观念上,没有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不被认可的现象则成为普遍现象,国家司法系统人员本能的对律师群体采取一种排斥态度,不接受也不平等的对待律师群体。而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成员本身也有种深厚的“官本位”思想,自身把自己降到一个卑微的状态,这种现象在如今的刑事辩护领域表现的更为充分。如果律师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连自身的权利都保障不了,谈何去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对此现象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因为事关法律的公平正义,长远来说,关乎我国法治事业建设的安危。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
(一)进行观念疏导。从整体的舆论角度引导群众、司法公务人员的法律共同体认识,培养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人民群众利益的服务者的思想观念,无所谓谁比谁高出一等的道理,从思想上转变“官本位”思想;
(二)改变司法公务人员筛选体制。如果说目前的政治改革无法一步突破,则可以考虑从侧面着手,改变法官、检察官的筛选方法,例如,法官、检察官的聘用必须符合从事律师执业5年的人员中筛选;
(三)加强完善司法履行监督制度。法律需要监守,为了加强司法公平公正,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平台,供当事人、律师、其他人员能够直接的和违法机构的上级机构沟通,而不仅限于网上平台监督。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观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形成合力,共同为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程而奋斗!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7第3版。
[2]董和平:《宪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