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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雨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20日到期。到期之前,周雨希望续签,可公司不同意。离职时,公司支付给周雨经济补偿金6260元。同年3月27日,周雨经检查怀孕4周。随后,周雨以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已怀孕为由,向公司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可公司不同意。请问,周雨可以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周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诉求恢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尽管公司在与周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道其已怀孕,但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该公司应當与周雨恢复劳动关系至其哺乳期届满。由于该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因此,如果周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即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标准2倍的赔偿金。
周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诉求恢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尽管公司在与周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道其已怀孕,但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该公司应當与周雨恢复劳动关系至其哺乳期届满。由于该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因此,如果周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即相当于经济补偿金标准2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