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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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积累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在裁量刑罚时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存在和运用,有着更为合理的伦理导向和价值体现。故意杀人案件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存在定位的随意性、判断的片面性和运用的局限性。审判实践中应提高认识,增强能力、全方位权衡、多角度判断和合理确定从宽幅度。
  关键词 故意杀人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合理内核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83-02
  
  案情回放:2007年8月22日,成都姑娘廖婷婷陪着父母前往精神病医院探望患精神病的妹妹时,目睹妹妹大小便失禁、下身赤裸的惨状后,用枕头捂死躺在床上的妹妹;后投案自首。2008年2月26日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廖婷婷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行为有着明显区别,且作案时患有抑郁症,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结合自首情节,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对廖婷婷故意杀人的行为,认为有特殊的起因和动机,且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属情节较宽。对认定的该情节,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属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运用比较普遍。如何界定该情节的内涵以及如何合乎刑罚目的的适用,值得研讨和探究。
  
  一、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法律内涵和特征
  
  (一)法律内涵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积累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在裁量刑罚时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上述内涵界定说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本质是体现刑事司法实践的惯例和个案的特殊情形,服务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量刑情节;直接表现是为法官灵活掌握和运用,而不是一成不变。
  
  (二)特征
  从上述对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定义,不难发现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这说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运用,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不具有国民的一般确定预测性。
  2.审判实践中总结积累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相对确定来自于审判实践的不断总结和积累,实践的丰富必然导致相对确定的丰富。当然,审判实践就如同法律一样,永远是滞后于现实的,这表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个案确定具有个别性。
  3.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的根据包括罪质、犯罪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当然的反映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4.法官灵活掌握和运用
  法律允许但没有明文规定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表明立法者意识到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超前性,以及对犯罪人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不同惩罚力度的必要性,故由法官基于实现刑罚目的的考虑,予以灵活的自由裁量。
  
  二、故意杀人案件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合理内核
  
  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存在和运用,有着更为合理的伦理导向和价值体现。
  
  (一)正确的伦理导向
  在中国传统的朴素法律观中,“杀人者偿命”是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近现代中国,由于民主主义和“以人为本”的个人价值本位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增强,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中,对于杀人案件会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不再是“杀人者偿命”这一简单、绝对的做法;但国民心中的上述观念却由于历史和道德传统的影响,而根深蒂固。而法律明文规定的故意杀人案件的从宽处罚情节绝对确定,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因此,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存在和正确运用,能合理的弥补立法的不足。通过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多次的运用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必然会潜移默化的导向国民,使其能逐渐的接受因司法实践而带来的新的合理的伦理导向。
  
  (二)积极的价值体现
  运用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弥补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外延不足,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辨证统一的目的,更与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本质“区别对待”相呼应。区别个案的不同情形,充分考虑可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并合情合理合法的运用,定能体现出国家充分保障人权,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个犯罪分子的审慎态度。尤其是故意杀人案件,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生命权的剥夺与否,更需要区别不同情形,在可能存在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形下,应更审慎的判断和充分的运用,才能充分的保障人权,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三、故意杀人案件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的随意性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顾名思义,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以及犯罪人的反社会性,依据自由裁量的权力予以判断和认定的。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既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由法官自由裁量,只要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法则和主观判断,就可以决定适用与否。殊不知,虽然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毕竟这是适用法律的活动,应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故意杀人案件,裁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犯罪人的最重要权利—生命权的剥夺,也影响到被害人家属和社会一般人的心理承受力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这种随意的心态危害尤其之大。
  
  (二)判断的片面性
  由于杀人案件相对方均是自然意义的人,不同的案件双方有着不同的矛盾,犯罪人的动机、手段和心态等均千差万别。要求法官在判断是否存在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时要均衡、全面的考虑。而实践中,往往存在基于一定的原因,在判断时倾向性考虑一方体现的法益,而忽视了另一方的法益,导致不合理的判决,引起更大的社会不安。如本案中的廖婷婷,法官在量刑时考虑到其因为长期忍受妹妹的折磨而无法忍受,父亲也为其求情,故予以宽判。但是,笔者认为,这就是片面性的体现。没有重视被害人的特殊情形,其是精神病人,理应得到家人的照顾和体谅,更是廖婷婷的亲妹妹,而廖婷婷不仅不出于亲情体谅和耐心的照顾妹妹,反而因为不愿忍受而残忍的决意杀死,妹妹,这种行为和心态充分体现出其本身对社会的积极侵犯性,因为现实的社会不如意的事太多了。
  
  (三)运用的局限性
  在审判实践中,在故意杀人案件量刑处断时,确实积累了很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习惯判断。但如前所述,这类案件存在这非常多的样态,需要法官多加思考,多挖掘案件的具体细节。可现实中,往往对这类案件量刑时,只是习惯性的思考什么动机,作案手段等浮于表明的情节,而忽视了深入了解相关人员如犯罪人和被害人家属,相关证人证言等工作,忽视了从法律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去实质的权衡判断。仅仅局限在基于表面和一些基本的情节的判断和运用上。这必然不利于对犯罪人的实体处理,关系着各方利益保障和心态的平衡。如法院对本案廖婷婷的裁判文书表明,廖婷婷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可这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背后体现的是什么权益的保护,应如何去权衡;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又应如何判断社会危害性,判决书却没有入情入理的分析。
  
  四、应对的举措
  
  以上的分析,表明审判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件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断和运用,存在较多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的感受和认识,就如何更好更合理的判断和运用故意杀人案件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谈几点看法。
  
  (一)准确把握立法的价值取向
  由于故意杀人案件的样态复杂和多样性,对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断,必须要建立在相当的实证分析和情理分析能力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法官不仅是法律的精通者,更应领会体现法律本质的价值倾向和目的,同时要能较好的结合现实生活的情理分析。
  
  (二)全方位权衡
  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到犯罪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的生命利益和心理朴素的亲情,同时也涉及到社会一般人对此类案件的关注程度。因此,在判断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时:1、应全方位的权衡各方利益,不能顾此失彼。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2、应考虑国家某一阶段的社会治安总体状况和刑事司法政策。因为故意杀人既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也侵犯国家确立的自由、安全的秩序,对某一起案件的量刑,必然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
  
  (三)多角度判断
  根据不同故意杀人案件的不同情形,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和判断是否存在酌定从宽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因为从重处罚情节与从宽处罚情节存在相互抵消的关系。同时,在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断上,还要坚持深入本质的原则,不能仅从表现分析,而是要深入本质合情合理的分析。
  
  (四)合理确定从宽幅度
  在确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后,应根据该情节从宽的盖然性大小,合理的确定从宽幅度。只有这样,才能让从宽处罚情节正确的影响量刑,进而体现出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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