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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职能管辖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分工存在交叉。人民法院自诉范围的扩大化,不仅不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也给被害人行使控告权带来了许多限制,妨碍其获得司法救济。大量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给实际操作也造成了混乱。立法应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做一调整,将有暴力、隐蔽特征、取证困难的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尽量避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以明确两部门之间的立案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