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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在实践中出现了无序化倾向和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聘用合同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笼统、“劳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过于模糊等聘用合同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实践合法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的角度而言,均应当将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制.高校教师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至少在约定事由、约定期限和违约金额三方面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实体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