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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学者们一般认为这是契约自由的依然要求。经济分析表明,这有悖于效率违约理论,可能导致对社会而言无效率的违约决定,除非在故意违约情况下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使用。而且,如何理解违约方的预见也是问题的关键,将其限定为缔约时违约损失的期望值,可预见性规则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