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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由治理主体子系统、治理制度子系统、治理方法子系统、治理内容子系统、治理目标子系统、治理载体子系统、治理价值子系统等构成的系统工程。其中,国家治理主体子系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系统的能动子系统,其内部各主体之间存在着多重张力。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张力既表现在主体间由模糊到清晰的功能定位上、主体间职能位差由较强到较弱上,又表现在主体间介质选择由单一到多样以及主体间规范保障由虚弱到强化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就是国家治理主体间权责定位越来越准确、主体间职能位差逐步减弱、主体间介质选择愈加多样、主体间规范保障愈加强化和规范、主体关系不断和谐融洽,进而不断提升治理效能的过程。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治理主体;主体关系;内在张力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9-0082-09
张力有多重维度和多学科阐释。物理学中的液体表面张力是指液体表面的分子由于分子运动而生成的与其他分子之间既相排斥又相吸引的关系。在哲学社会科学中,张力不仅表示彼此联系的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构成要素由于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既相互否定又彼此促进的关系,而且表示事物发展的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牵引和拉动作用,表征着事物由现实样态向应然状态的可能性转化和发展性趋势。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项由治理主体子系统、治理制度子系统、治理方法子系统、治理内容子系统、治理目标子系统、治理载体子系统、治理价值子系统等构成,同时涵盖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等诸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其内部各构成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同样存在着具有客观性和差异性的多重张力。其中,治理主体子系统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系统的能动子系统,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张力关系由于影响甚至决定着各个治理主体的地位凸显和功能发挥,进而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进程而成为该能动子系统的核心内容。由于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内在张力既表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间由模糊到清晰的功能定位上,又表现在主体间职能位差由强到弱上,还表现在主体间介质选择由单一到多样以及主体间规范保障由虚弱到强化上,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就是国家治理主体间权责定位越来越准确、主体间功能越来越明晰、主体间职能位差越来越弱、主体间介质选择愈加多样、主体间规范保障愈加强化、主体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进而不断提升治理效能的过程。
一、主体间权责定位:由模糊到清晰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是由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政府机构体系、市场组织体系、社会组织体系以及公民个体等组成的有机系统,各个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担负着不同的治理角色,履行着不同的治理职责。这些职责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逐步推进以及主体关系应然图景的清晰化和明朗化得以凸显,各个治理主体的权限和职责也逐步由模糊向清晰转变。
(一)党委政府的权责定位愈加明晰
党政关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党政责权定位准确、功能明晰、党政关系融洽和谐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规范化科学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应然图景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主体,必须以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担负起总揽国家治理全局和协调不同治理主体关系的职责,这些职责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与执政合法性的增强进一步得到凸显和加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与其领导下的政府机构遵循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改革开放前权力过于集中和职责不清的问题,但党政职能分开并不必然会进一步增强党的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能力。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科层体系与政府机构的科层体系虽然存在交叉,但两者之间比较明晰的权责界限在某些情况下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党委主要领导在治理政策、治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甚至彼此对立和相互否定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治理的成本,降低了国家治理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提升国家治理成效,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国共产党深度融入政府体系,形成了新型党政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结构。在这一新型党政结构中,中国共产党将自身的组织机构、行动逻辑、意识形态、价值导向等深层“基因”植入政府体系,实现了对政府的深度改造和全面提升,使其成为承载执政党初心使命的,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且彼此间权责逐渐明晰、功能相互补益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治理结构[1]。
(二)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愈加清晰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准确地说是政府体系和市场组织体系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治理中的又一对重大关系,各自权责边界清晰、职责界分科学,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能够增强市场活力和企业生命力,提升国家综合国力,为国家治理提供更雄厚的治理资金支持,又能够给政府减负减压、增强政府治理绩效,还能够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能够预防一些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压缩其腐败空间,降低国家治理成本,又能为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中其他主体关系的规范、顺畅与和谐创造积极的条件。反之,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不仅会导致市场组织无法准确判断价格波动信号与市场供求变化状况,难以正确评估投资和营商风险,不能及时调整生产的规模和生产的方向,最终导致无法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而被市场淘汰;政府也因为过多的行为不当(越位、缺位或短位)而无法真正履职尽责,治理效度降低,既弱化了民众对政府的信度,又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与合法性支持,进而影响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党执政根基的稳固。所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组织之间的权责定位,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资金匮乏、技术落后、公民素质不高的多重约束,为了发展工业,快速提高社會生产率,不得不采取政府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并在政府机构设置、社会运转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安排,使国家治理体系呈现出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边际效益递减状况在其运行后不久就显现出来了。经济主体活力不足、治理成本明显增加的弊端使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将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的改革发展思路,政府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的方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市场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看成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作出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的决定。这些决定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使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更加明晰,政府的服务意识、廉洁高效意识得以强化,市场组织也不必完全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规范和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三)政府和社会的权责界限愈加明晰
政府与社会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持久的一对范畴,政府中的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现代社会的生成、存在和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政府与社会“都是接受外界影响的效应场。没有一个可以独立于这些过程的联系,这些联系不仅创造了它们,还让它们交织在一起”[3]。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4],“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5]45。也即是说,政治国家是在市民社会和“家庭的天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社会和家庭的现实根基,国家就不可能生成与发展。约翰·密尔将社会的存在看作是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载体,他认为,“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6]。无论是君权神授论、上帝创世说还是社会契约论、阶级矛盾说,都试图在论证国家起源、统治者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上,为国家治理的稳固化和阶级统治的持久化作理论上的论证。但在不同的阶级社会和国家形态中,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可见,国家治理离不开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在现代国家建构上,由具有民主、权利、义务意识的现代公民组成的社会权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成要件和助推器。”[7]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的纵深推进,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关系愈益成为影响国家政权建立与稳固的重要依凭。
对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期和开启强国时代的中国来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否顺畅,不仅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深刻影响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稳固和持久。这些关系的顺畅程度取决于公民与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权利赋予和责任承担状况,所以,赋予公民和社会以更多的合法性权利构成了提升公民与社会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积极性的重要条件。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性的提升,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观念也随之增强。尤其是网络时代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思维方式、交往方式、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都因互联网络和移动客户端的普及而发生了变化,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维权方式方法的网络化、法治化对党政机关履职尽责状况的适时监督和网络公开等,都可以借助网络载体影响到其他公民个体或群体对国家治理的认同度和响应度,进而影响到政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所以,互联网时代政府与社会的权责边界越是清晰,公民的网络参与也就越理性,越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达成。也可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化的推进过程同时也是政府与社会的责权边界清晰化的过程。
二、主体间职能位差:由较强到较弱
如果说主体间权责定位由模糊到清晰凸显的主要是横向主体治理关系在应然图景和现实样态上的张力的话,那么,主体间职能位差则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與纵向主体关系之间的内在张力。在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央层面治理主体和各级地方层面治理主体的等级差序作为一种客观性和事实性存在,体现和反映了不同纵向治理主体间目标定位、治理视野格局和治理思路方法的差异,也即是职能位差。职能位差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达成具有重要影响,职能位差越小越弱,一般情况下就越有利于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和良好主体关系的建立,进而有利于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职能位差越大越强,越不利于不同治理主体关系的顺畅和谐,进而不利于治理主体间互信合作关系的达成与共治共享局面的形成。
(一)职能位差的内涵与特征
职能位差是不同的主体因为在管理或治理等级序列中所处职位层级的不同而造成的,主要表现在职责定位、工作方法、思维方式、目标期待、专业素养、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具有客观性、历史性、普遍性与可变性等特征。因为职能位差表征的主要是纵向上不同主体因为职位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所以在国家治理中,这种纵向序列中的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可以说,国家不同治理体系的层次性与科层化构成了职能位差存在的客观基础,其终极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社会分工。但职能位差不是永恒的,当消除了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即国家和阶级消亡的时候,职能位差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职能位差又具有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中处于职能位差顶端的是极少数统治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统治的需要和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借助手中的权力、资源,使职能位差发生有利于自身政权稳固和获益增多的变化,这说明职能位差又具有可变性和可调性。
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推进,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治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因为层次越多,由各层级形成的庞大的治理主体系统对外界的感知和反应能力就越弱,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化治理方式。扁平化治理迎合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多主体间密切配合的现实需要,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国家治理纵向主体之间的职能位差,使得下级治理主体通过规范化渠道和制度化规定将治理中的问题快速准确地反馈给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决定权的部门或组织,进而便于治理信息的畅达和治理政策的制定,有助于治理问题的解决、治理效率的提升以及治理成本的降低。
(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中的职能位差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关系系统同样具有典型的科层制特点,但这种科层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这些特色既表现为党政系统的科层制治理始终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及其满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表现为所有的党政系统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载体形式,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引领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指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新型党政一体化格局的根本纽带和终极标准。这一根本纽带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决定了中国党政治理主体系统既具有科层制的主体结构和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领导权威性、高度的内聚力、巨大的动员力和强大的行动力,又具有基于人民性定位的扁平化治理网络。尽管党政新型一体治理格局因“条块”布局和职能分割仍然存在众多“缝隙”,但扁平化治理方式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人民性定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能位差逐步缩小。 良好的党政主体关系以及党政职能位差的变化不仅奠定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基本格局,而且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其他主体关系也具有直接的甚至是全领域、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影响,这些影响的直接表现之一就是职能位差也会相应地发生由强到弱的变化。这些变化集中于政府主体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之间、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组织内部不同层级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平等化。其中,政府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权威色彩被弱化、各级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平等参与角色被强化,有利于政府权力在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治理作用更充分发挥,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被赋予了广泛权利的市场组织主体、社会组织主体、人民团体主体将随着相应职能位差的缩小和弱化,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来,更好地履行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责,更加切实地关注和关心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生活资料,贴近民众需求、贴近民众实际、贴近民众生活,改变了过去那种老百姓到党政机关或企业单位办事所遭遇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局面,赢得了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普遍接纳。可见,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同主体间职能位差由强到弱的变化既凸显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又凸显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政关系格局的中国特色,增强了各个层级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复合动力的形成和增强,进而加快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三、主体间介质选择:由单一到多样
德国哲学家鲁道夫·卡尔纳普曾说:“物理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感觉间的’,而且,它们也是‘主体间的’,是与不同主体的经验相符合的。”[8]不仅是物理学,任何一门科学,任何一种知识、思想、理论和方法等等,都具有主体间性①。事实上,也不仅仅是科学,只要是人类社会中的群体活动及其理论成果,都会涉及主体间性问题,甚至自我从一产生,其“存在的主体性就已经是一种主体际性”[9]。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5]188也即是说,个体离不开群体和社会,个体(或群体)的活动及生命表现是借助于他人(或其他群体)的活动及生命表现而实现的,所以“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正像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对人的现实的占有”[10]。这里的“对象”“客观世界”不仅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作为客观世界之重要构成部分的人类社会,人不仅与自然“对象”,而且必须与社会中的他人“对象”,是在与作为他者的主体的互动中存在与发展的。德国现象学家胡塞尔由此认为:“每一个自我—主体和我们所有的人都相互一起地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上,这个世界是我们的世界,它对我们的意识来说是有效存在着的,并且是通过这种‘共同生活’而明晰地给定着。”[11]
人类个体或群体的“主体际性”或“主体间性”抑或是“共同生活”“共同存在”都离不开人类的交往实践,作为“诸主体间通过改造相互联系的中介客体而结成社会关系的物质活动”,交往实践不仅“具有主体性、交往性和客观性统一的特征”[12],而且是借助于多样的介质而生成与发展的。通常意义上,主体间介质是指主体间的中介,这些介质既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既有规范性介质,又有非规范性介质;不同的介质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一定的交叉融合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介质也呈现出了由单一到多样的变化态势,由较少关注个体利益向关注大多数个体利益,由轻视价值介质、信息介质向重视价值介质、信息介质转变。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主体间介质的多样化,并善于发挥各种主体间介质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间的利益介质
利益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的演进中被赋予了社会性内容的需要,是社会发展进步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利益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和重要纽带。任何利益都是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体,这一矛盾实质上也是利益主体和利益他者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不仅推动着与利益有关的其他矛盾的生成与发展,而且构成了不同主体关系生成与发展的内在根据。没有利益需求的主体性和利益满足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运动,就没有社会关系的缔结和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这一矛盾既构成了利益的基本矛盾,又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初动力,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不同主体间基于利益需求及其满足的利益关系生成与变化的历史。“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的。”[13]身处利益关系之中的人类个体、群体的思想状况及行为选择无不受其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曾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5]。理查德·塔克则将利益与国家存亡直接联系起来,得出了“利益能否得到正确的理解,决定了國家的存亡”[16]的结论。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实际上也是不同利益主体间(包括个体主体间、群体主体间以及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间)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和理顺的过程,这些利益关系理顺了,不同主体的大部分合理化合法化利益需求得到满足了,国家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被真正调动起来,国家治理质量和成效才能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才能加快。但在新中国成立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国家治理忽视了社会成员个体或其所属的群体的利益(比如城乡户籍制度问题、城乡发展中的“剪刀差”问题等),排斥和否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将治理的重心放在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满足上。这是由当时中国所处的世情、国情、社情所直接决定的,有其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满足,个人利益同样无法满足。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明确指出的:“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种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5]573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马克思再一次强调指出:“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他们的优越性,也就在这里。”[17]但主体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决不排斥个体主体性,相反,必须以此为前提。只有个体独立、自由的存在,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合作与平等交往。同时,个体的生命不仅是自身存在的反映,还凝结了其他个体生命的存在,凝结了与其他个体交流、合作、共同生活的经验。“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8]所以,这种忽视个体利益和部分群体利益的状况已经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好转而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人民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凸显和尊重,“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成效的根本标准。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国家治理主体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以稳增长、补短板、防风险、保民生为重要举措,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力破解制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19]。这些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和巨大优越性,同时反映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关系要求。 (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间的信息技术介质
信息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硬件设备及软件工具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文图声像各种信息进行获取、加工、存储、传输与使用的技术之和,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相对性、动态性、共享性、可变性等特征,其核心功能是提高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效率与效益。当今时代,以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高性能集成电路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所有主体无不处于信息网络覆盖下,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国家治理主体、国家治理方式、国家治理进程及国家治理绩效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正视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积极功能,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升国家治理成效,加速国家治理体系的信息化。“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技术由此成为国家治理的崭新手段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崭新介质。
1.信息技术构成了国家治理主体关系的新媒介。信息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具有不可或缺性,国家治理主体不仅要了解其他治理主体的相关信息,更要对不同治理对象的信息及其相互关系有充足的掌握,进而确定国家治理的宏观目标和详实计划,“不仅国家治理活动与各种形态的信息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活动本身就是国家治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信息是国家行动的前提,是国家管控的基础,也是国家行动的目标。如果说权力是国家治理活动的内核,那么信息就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系统”[20]。但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在传统治理模式中是难以实现的。恰如詹姆斯·斯科特所指出的:“前現代国家在许多关键方面几乎是盲人。它对它的统治对象所知甚少:他们的财富,他们所有的土地及产出,他们的居住地以及他们的身份。它缺少任何类似详细地图一样的东西来记载它的疆域和人口。在很大程度上,它也缺少能够将它所知道的东西进行‘翻译’的统一标准和度量单位,而这是概括总结的基础。结果,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往往是粗劣的和自相矛盾的。”[21]
不仅如此,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主体关系的新媒介。在传统治理模式下,中国国家治理主体间联系的主要方式是当面汇报、电报、电话等,信息量少且传递速度慢、时效性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在政治活动尤其是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运用,国家治理主体之间的交流方式方法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同一治理群体主体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不同的治理群体之间,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治理主体之间都可以借助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网络服务平台等载体加强沟通联系、共享治理资源与经验、共担治理责任和风险等,国家治理现实中的科层制关系在网络虚拟化交往中的身份界限淡化,各个主体在传统科层制中的社交空间、行动空间中的相对固化状态和单一组织中心系统被打破,单一的“社交圈”被冲散再重组,构筑起一个庞大的“强关系”“弱关系”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推动了国家治理主体间交往新模式的形成和优化。
2.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成为国家治理主体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的新变革,创造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大大提高了国家治理主体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可以说,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22]。谁能够率先掌握和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谁就能够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所以,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主体而言,能不能熟练掌握和精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为国家治理主体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这种能力越强,主体间的沟通和交流也就越畅达,主体间运用和驾驭信息技术推进国家治理的成效也就越强。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来说,要想保持和巩固自身国家治理核心主体和主导力量的地位,就必须率先掌握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话语系统,不断增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尤其是“在事关坚持还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23],并帮助其他国家治理主体“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同时,对于党委政府来说,还要借助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党务、数字政府、网上办公、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密切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普通民众的线上线下互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使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供给更加便捷高效,实现党政管理和服务的流程透明、过程透明、状态透明和对象透明,减少和避免传统政府中因“暗箱操作”而造成的腐败问题[24],使民众获得感满意度更高。同时,其他国家治理主体也要积极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自我治理水平,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水平,进一步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根基。
四、主体间规范保障:由虚弱到强化
所谓主体间的规范,是指主体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则或法则等行为规范,是主体理性在主体间交往中的体现和延伸。没有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就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规则。离开了主体关系,既不能形成“规则意识”,也不能从“规则意识”中发展出“原则意识”;而离开了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就无法为规则的正当性提供辩护[25]。同样地,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也离不开相应的行为规范,一定的规则、法则和原则构成了治理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的纽带和保障。也即是说,所有的主体关系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规则、原则或法则等主体与主体交往规范的保障而存在和发展,人类社会中所有的规则、原则或法则也都是度量和保障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规范。“不管规范秩序是把自己固定成为制度,还是保持为漂移不定的语境,它们永远都是人际关系的秩序。尽管群体之间多少已经实现社会整合,并且保持协同一致,但它们之间的互动网络只能是由交往行为主体的协调行动构成的。”[26] 在人类社会的大部分历史时期,由于不存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也就不存在维护私有制、阶级统治和国家政权的法律规范,人类共同体借助原始的道德伦理关系得以维系,整个社会呈现出人人平等、共同劳动、均享劳动成果的境况。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和深化,尤其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原有的主体间平等关系被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阶级斗争所替代,原始的道德伦理关系在维持既有的主体间关系时显得乏弱无力,不得不交由法律、军队和监狱来维持业已形成的阶级关系和统治关系。所以,“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7]。可见,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维持和保障主体间关系的规范主要有道德和法制两种。随着中国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和治理能力的增强,对维护和保障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规范的建设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一)主体间的道德规范
道德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伦理关系的观念系统,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一经形成,就体现和反映着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道德由此构成了主体关系的重要纽带和规范介质。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大部分社会成员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统治阶级借助他们在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的垄断地位不断催生和强化有利于统治地位巩固的道德规范。所以,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因为皇权(或君权)的唯一性和绝对性也有着突出的历史局限性和现实制约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人们之间的主体关系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变革。自此,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德取代了私有制基础上的旧道德而成为国家治理主体生成与主体间交往的新规范。但这种取代并不是对原有道德的彻底否定和全部抛弃,而是一种扬弃,原有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部分,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规范介质。但“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的影响,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28]。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良好主体关系的构建。2019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仅对新时代公民践行道德规范提出了总体要求和重点安排,而且对人们的道德实践养成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建设路径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制度保障和加强组织领导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构筑新时代公民道德体系,并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中的纽带和介质功能提供了行动指南和重要遵循。
(二)主体间的法制规范
主体关系的缔结和维护可以借助利益纽带来实现,但利益的功能具有利己和利他两面性,并不总能带来积极的成效。恩格斯指出:“只要利益仍然正好是主体的和纯粹利己的——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使人类彼此隔绝,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5]94同样地,道德在维护和缔结主体关系中的功能也有局限性,一方面是由于道德存在时代化问题,如何对传统道德思想观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新时代道德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另一方面由于道德主要是借助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而发挥其功能的,对人们的行为不具有刚性规范和强力约束作用。引导并利用好利益的纽带作用,更好地发挥优秀传统道德观念的行为规范功能,都离不开规范主体关系的另一介质——法制,“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8]。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达成和过程的推进同样离不开法律对其主体行为和主体关系的规范和制约。
现代化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法治,国家治理必须依法进行。此处的“法”是指广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也即是作为国家的法律及由其认可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体系②。法制既是法治的规则载体,也是处理主体间利益关系、协调利益矛盾的规则凭借。尽管有西方学者在审视并批评美国法律时曾指出,由法律所构成的“制度性的规范并不是约束权力之河的堤岸,而是权力之河的四处泛滥。如果窃取权力的财团想要平复举国上下对它们的疑虑,宪法就能适应这一要求,将财团解释为拥有权利的独立的个人”[29]。这一观点强调了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相对于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运行的优先性和绝对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法制体系及其法治运行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30]。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克服传统治理中的人治影响、摒除人治因素,同样必须以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法制体系作为规范国家治理主体关系的基本凭借,把法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协调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根本方式,从法治上为解决国家治理主体关系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和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保障。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道德與法制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基本规范介质。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不仅要制定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运行机制,而且要不断完善和强化适应国家治理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正向功能,将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31]。 综上所述,深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并善于发挥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各层级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民个体在内的国家治理主体关系中所蕴涵的多重张力的积极功能,在明晰各个治理主体权力(权利)与职责的基础上,以“五位一体”整体布局的统筹推进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适度降低不同主体间的职能位差,科学选择和积极优化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多样介质,不断增强国家治理主体间的规范保障功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市场配置资源、公众自觉参与、法治全面保障、科技大力支撑的互信协作、共治共享的良好主体关系格局,进而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及其运行能力体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持久效能。
注释:
①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治理主体;主体关系;内在张力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9-0082-09
张力有多重维度和多学科阐释。物理学中的液体表面张力是指液体表面的分子由于分子运动而生成的与其他分子之间既相排斥又相吸引的关系。在哲学社会科学中,张力不仅表示彼此联系的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的不同构成要素由于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既相互否定又彼此促进的关系,而且表示事物发展的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牵引和拉动作用,表征着事物由现实样态向应然状态的可能性转化和发展性趋势。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项由治理主体子系统、治理制度子系统、治理方法子系统、治理内容子系统、治理目标子系统、治理载体子系统、治理价值子系统等构成,同时涵盖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等诸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其内部各构成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同样存在着具有客观性和差异性的多重张力。其中,治理主体子系统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系统的能动子系统,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张力关系由于影响甚至决定着各个治理主体的地位凸显和功能发挥,进而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际进程而成为该能动子系统的核心内容。由于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内在张力既表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间由模糊到清晰的功能定位上,又表现在主体间职能位差由强到弱上,还表现在主体间介质选择由单一到多样以及主体间规范保障由虚弱到强化上,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就是国家治理主体间权责定位越来越准确、主体间功能越来越明晰、主体间职能位差越来越弱、主体间介质选择愈加多样、主体间规范保障愈加强化、主体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进而不断提升治理效能的过程。
一、主体间权责定位:由模糊到清晰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是由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政府机构体系、市场组织体系、社会组织体系以及公民个体等组成的有机系统,各个主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担负着不同的治理角色,履行着不同的治理职责。这些职责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逐步推进以及主体关系应然图景的清晰化和明朗化得以凸显,各个治理主体的权限和职责也逐步由模糊向清晰转变。
(一)党委政府的权责定位愈加明晰
党政关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党政责权定位准确、功能明晰、党政关系融洽和谐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规范化科学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应然图景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主体,必须以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担负起总揽国家治理全局和协调不同治理主体关系的职责,这些职责随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与执政合法性的增强进一步得到凸显和加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与其领导下的政府机构遵循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改革开放前权力过于集中和职责不清的问题,但党政职能分开并不必然会进一步增强党的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能力。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科层体系与政府机构的科层体系虽然存在交叉,但两者之间比较明晰的权责界限在某些情况下也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党委主要领导在治理政策、治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甚至彼此对立和相互否定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和谐,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治理的成本,降低了国家治理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提升国家治理成效,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国共产党深度融入政府体系,形成了新型党政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结构。在这一新型党政结构中,中国共产党将自身的组织机构、行动逻辑、意识形态、价值导向等深层“基因”植入政府体系,实现了对政府的深度改造和全面提升,使其成为承载执政党初心使命的,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且彼此间权责逐渐明晰、功能相互补益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治理结构[1]。
(二)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愈加清晰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准确地说是政府体系和市场组织体系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治理中的又一对重大关系,各自权责边界清晰、职责界分科学,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能够增强市场活力和企业生命力,提升国家综合国力,为国家治理提供更雄厚的治理资金支持,又能够给政府减负减压、增强政府治理绩效,还能够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能够预防一些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压缩其腐败空间,降低国家治理成本,又能为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中其他主体关系的规范、顺畅与和谐创造积极的条件。反之,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不仅会导致市场组织无法准确判断价格波动信号与市场供求变化状况,难以正确评估投资和营商风险,不能及时调整生产的规模和生产的方向,最终导致无法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而被市场淘汰;政府也因为过多的行为不当(越位、缺位或短位)而无法真正履职尽责,治理效度降低,既弱化了民众对政府的信度,又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与合法性支持,进而影响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党执政根基的稳固。所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组织之间的权责定位,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资金匮乏、技术落后、公民素质不高的多重约束,为了发展工业,快速提高社會生产率,不得不采取政府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并在政府机构设置、社会运转方式等方面作出了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安排,使国家治理体系呈现出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边际效益递减状况在其运行后不久就显现出来了。经济主体活力不足、治理成本明显增加的弊端使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将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的改革发展思路,政府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的方式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市场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看成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作出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的决定。这些决定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出台,使政府和市场的权责边界更加明晰,政府的服务意识、廉洁高效意识得以强化,市场组织也不必完全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基于法律规范和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三)政府和社会的权责界限愈加明晰
政府与社会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持久的一对范畴,政府中的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现代社会的生成、存在和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政府与社会“都是接受外界影响的效应场。没有一个可以独立于这些过程的联系,这些联系不仅创造了它们,还让它们交织在一起”[3]。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4],“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5]45。也即是说,政治国家是在市民社会和“家庭的天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社会和家庭的现实根基,国家就不可能生成与发展。约翰·密尔将社会的存在看作是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载体,他认为,“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6]。无论是君权神授论、上帝创世说还是社会契约论、阶级矛盾说,都试图在论证国家起源、统治者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上,为国家治理的稳固化和阶级统治的持久化作理论上的论证。但在不同的阶级社会和国家形态中,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可见,国家治理离不开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在现代国家建构上,由具有民主、权利、义务意识的现代公民组成的社会权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成要件和助推器。”[7]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的纵深推进,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关系愈益成为影响国家政权建立与稳固的重要依凭。
对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期和开启强国时代的中国来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否顺畅,不仅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国家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深刻影响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稳固和持久。这些关系的顺畅程度取决于公民与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权利赋予和责任承担状况,所以,赋予公民和社会以更多的合法性权利构成了提升公民与社会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积极性的重要条件。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性的提升,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观念也随之增强。尤其是网络时代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思维方式、交往方式、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都因互联网络和移动客户端的普及而发生了变化,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维权方式方法的网络化、法治化对党政机关履职尽责状况的适时监督和网络公开等,都可以借助网络载体影响到其他公民个体或群体对国家治理的认同度和响应度,进而影响到政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所以,互联网时代政府与社会的权责边界越是清晰,公民的网络参与也就越理性,越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达成。也可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化的推进过程同时也是政府与社会的责权边界清晰化的过程。
二、主体间职能位差:由较强到较弱
如果说主体间权责定位由模糊到清晰凸显的主要是横向主体治理关系在应然图景和现实样态上的张力的话,那么,主体间职能位差则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與纵向主体关系之间的内在张力。在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央层面治理主体和各级地方层面治理主体的等级差序作为一种客观性和事实性存在,体现和反映了不同纵向治理主体间目标定位、治理视野格局和治理思路方法的差异,也即是职能位差。职能位差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达成具有重要影响,职能位差越小越弱,一般情况下就越有利于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和良好主体关系的建立,进而有利于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职能位差越大越强,越不利于不同治理主体关系的顺畅和谐,进而不利于治理主体间互信合作关系的达成与共治共享局面的形成。
(一)职能位差的内涵与特征
职能位差是不同的主体因为在管理或治理等级序列中所处职位层级的不同而造成的,主要表现在职责定位、工作方法、思维方式、目标期待、专业素养、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具有客观性、历史性、普遍性与可变性等特征。因为职能位差表征的主要是纵向上不同主体因为职位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所以在国家治理中,这种纵向序列中的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可以说,国家不同治理体系的层次性与科层化构成了职能位差存在的客观基础,其终极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社会分工。但职能位差不是永恒的,当消除了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即国家和阶级消亡的时候,职能位差也将不复存在,所以职能位差又具有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中处于职能位差顶端的是极少数统治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统治的需要和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借助手中的权力、资源,使职能位差发生有利于自身政权稳固和获益增多的变化,这说明职能位差又具有可变性和可调性。
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推进,金字塔式的科层制治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因为层次越多,由各层级形成的庞大的治理主体系统对外界的感知和反应能力就越弱,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化治理方式。扁平化治理迎合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多主体间密切配合的现实需要,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国家治理纵向主体之间的职能位差,使得下级治理主体通过规范化渠道和制度化规定将治理中的问题快速准确地反馈给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决定权的部门或组织,进而便于治理信息的畅达和治理政策的制定,有助于治理问题的解决、治理效率的提升以及治理成本的降低。
(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中的职能位差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关系系统同样具有典型的科层制特点,但这种科层制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这些特色既表现为党政系统的科层制治理始终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及其满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表现为所有的党政系统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载体形式,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引领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指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新型党政一体化格局的根本纽带和终极标准。这一根本纽带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决定了中国党政治理主体系统既具有科层制的主体结构和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领导权威性、高度的内聚力、巨大的动员力和强大的行动力,又具有基于人民性定位的扁平化治理网络。尽管党政新型一体治理格局因“条块”布局和职能分割仍然存在众多“缝隙”,但扁平化治理方式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人民性定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能位差逐步缩小。 良好的党政主体关系以及党政职能位差的变化不仅奠定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基本格局,而且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其他主体关系也具有直接的甚至是全领域、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影响,这些影响的直接表现之一就是职能位差也会相应地发生由强到弱的变化。这些变化集中于政府主体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之间、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组织内部不同层级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平等化。其中,政府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权威色彩被弱化、各级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平等参与角色被强化,有利于政府权力在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治理作用更充分发挥,公信力进一步增强;被赋予了广泛权利的市场组织主体、社会组织主体、人民团体主体将随着相应职能位差的缩小和弱化,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来,更好地履行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责,更加切实地关注和关心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生活资料,贴近民众需求、贴近民众实际、贴近民众生活,改变了过去那种老百姓到党政机关或企业单位办事所遭遇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局面,赢得了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普遍接纳。可见,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同主体间职能位差由强到弱的变化既凸显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又凸显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政关系格局的中国特色,增强了各个层级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复合动力的形成和增强,进而加快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三、主体间介质选择:由单一到多样
德国哲学家鲁道夫·卡尔纳普曾说:“物理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感觉间的’,而且,它们也是‘主体间的’,是与不同主体的经验相符合的。”[8]不仅是物理学,任何一门科学,任何一种知识、思想、理论和方法等等,都具有主体间性①。事实上,也不仅仅是科学,只要是人类社会中的群体活动及其理论成果,都会涉及主体间性问题,甚至自我从一产生,其“存在的主体性就已经是一种主体际性”[9]。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5]188也即是说,个体离不开群体和社会,个体(或群体)的活动及生命表现是借助于他人(或其他群体)的活动及生命表现而实现的,所以“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正像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对人的现实的占有”[10]。这里的“对象”“客观世界”不仅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作为客观世界之重要构成部分的人类社会,人不仅与自然“对象”,而且必须与社会中的他人“对象”,是在与作为他者的主体的互动中存在与发展的。德国现象学家胡塞尔由此认为:“每一个自我—主体和我们所有的人都相互一起地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上,这个世界是我们的世界,它对我们的意识来说是有效存在着的,并且是通过这种‘共同生活’而明晰地给定着。”[11]
人类个体或群体的“主体际性”或“主体间性”抑或是“共同生活”“共同存在”都离不开人类的交往实践,作为“诸主体间通过改造相互联系的中介客体而结成社会关系的物质活动”,交往实践不仅“具有主体性、交往性和客观性统一的特征”[12],而且是借助于多样的介质而生成与发展的。通常意义上,主体间介质是指主体间的中介,这些介质既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既有规范性介质,又有非规范性介质;不同的介质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一定的交叉融合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介质也呈现出了由单一到多样的变化态势,由较少关注个体利益向关注大多数个体利益,由轻视价值介质、信息介质向重视价值介质、信息介质转变。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主体间介质的多样化,并善于发挥各种主体间介质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间的利益介质
利益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的演进中被赋予了社会性内容的需要,是社会发展进步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利益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和重要纽带。任何利益都是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的矛盾统一体,这一矛盾实质上也是利益主体和利益他者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不仅推动着与利益有关的其他矛盾的生成与发展,而且构成了不同主体关系生成与发展的内在根据。没有利益需求的主体性和利益满足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运动,就没有社会关系的缔结和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这一矛盾既构成了利益的基本矛盾,又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初动力,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不同主体间基于利益需求及其满足的利益关系生成与变化的历史。“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的。”[13]身处利益关系之中的人类个体、群体的思想状况及行为选择无不受其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曾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5]。理查德·塔克则将利益与国家存亡直接联系起来,得出了“利益能否得到正确的理解,决定了國家的存亡”[16]的结论。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实际上也是不同利益主体间(包括个体主体间、群体主体间以及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间)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和理顺的过程,这些利益关系理顺了,不同主体的大部分合理化合法化利益需求得到满足了,国家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被真正调动起来,国家治理质量和成效才能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才能加快。但在新中国成立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国家治理忽视了社会成员个体或其所属的群体的利益(比如城乡户籍制度问题、城乡发展中的“剪刀差”问题等),排斥和否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将治理的重心放在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满足上。这是由当时中国所处的世情、国情、社情所直接决定的,有其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满足,个人利益同样无法满足。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明确指出的:“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种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5]573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马克思再一次强调指出:“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这些特殊个体的力量,他们的优越性,也就在这里。”[17]但主体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决不排斥个体主体性,相反,必须以此为前提。只有个体独立、自由的存在,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合作与平等交往。同时,个体的生命不仅是自身存在的反映,还凝结了其他个体生命的存在,凝结了与其他个体交流、合作、共同生活的经验。“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8]所以,这种忽视个体利益和部分群体利益的状况已经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好转而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人民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凸显和尊重,“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成效的根本标准。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国家治理主体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以稳增长、补短板、防风险、保民生为重要举措,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力破解制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19]。这些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和巨大优越性,同时反映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关系要求。 (二)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间的信息技术介质
信息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硬件设备及软件工具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文图声像各种信息进行获取、加工、存储、传输与使用的技术之和,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相对性、动态性、共享性、可变性等特征,其核心功能是提高信息处理与信息利用的效率与效益。当今时代,以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高性能集成电路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所有主体无不处于信息网络覆盖下,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国家治理主体、国家治理方式、国家治理进程及国家治理绩效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正视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积极功能,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升国家治理成效,加速国家治理体系的信息化。“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技术由此成为国家治理的崭新手段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崭新介质。
1.信息技术构成了国家治理主体关系的新媒介。信息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具有不可或缺性,国家治理主体不仅要了解其他治理主体的相关信息,更要对不同治理对象的信息及其相互关系有充足的掌握,进而确定国家治理的宏观目标和详实计划,“不仅国家治理活动与各种形态的信息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活动本身就是国家治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信息是国家行动的前提,是国家管控的基础,也是国家行动的目标。如果说权力是国家治理活动的内核,那么信息就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系统”[20]。但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在传统治理模式中是难以实现的。恰如詹姆斯·斯科特所指出的:“前現代国家在许多关键方面几乎是盲人。它对它的统治对象所知甚少:他们的财富,他们所有的土地及产出,他们的居住地以及他们的身份。它缺少任何类似详细地图一样的东西来记载它的疆域和人口。在很大程度上,它也缺少能够将它所知道的东西进行‘翻译’的统一标准和度量单位,而这是概括总结的基础。结果,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往往是粗劣的和自相矛盾的。”[21]
不仅如此,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主体关系的新媒介。在传统治理模式下,中国国家治理主体间联系的主要方式是当面汇报、电报、电话等,信息量少且传递速度慢、时效性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在政治活动尤其是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运用,国家治理主体之间的交流方式方法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同一治理群体主体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不同的治理群体之间,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治理主体之间都可以借助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网络服务平台等载体加强沟通联系、共享治理资源与经验、共担治理责任和风险等,国家治理现实中的科层制关系在网络虚拟化交往中的身份界限淡化,各个主体在传统科层制中的社交空间、行动空间中的相对固化状态和单一组织中心系统被打破,单一的“社交圈”被冲散再重组,构筑起一个庞大的“强关系”“弱关系”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推动了国家治理主体间交往新模式的形成和优化。
2.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成为国家治理主体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的新变革,创造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大大提高了国家治理主体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可以说,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22]。谁能够率先掌握和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谁就能够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所以,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主体而言,能不能熟练掌握和精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为国家治理主体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这种能力越强,主体间的沟通和交流也就越畅达,主体间运用和驾驭信息技术推进国家治理的成效也就越强。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来说,要想保持和巩固自身国家治理核心主体和主导力量的地位,就必须率先掌握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话语系统,不断增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尤其是“在事关坚持还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23],并帮助其他国家治理主体“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同时,对于党委政府来说,还要借助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党务、数字政府、网上办公、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密切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普通民众的线上线下互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使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供给更加便捷高效,实现党政管理和服务的流程透明、过程透明、状态透明和对象透明,减少和避免传统政府中因“暗箱操作”而造成的腐败问题[24],使民众获得感满意度更高。同时,其他国家治理主体也要积极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自我治理水平,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水平,进一步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根基。
四、主体间规范保障:由虚弱到强化
所谓主体间的规范,是指主体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则或法则等行为规范,是主体理性在主体间交往中的体现和延伸。没有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就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规则。离开了主体关系,既不能形成“规则意识”,也不能从“规则意识”中发展出“原则意识”;而离开了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就无法为规则的正当性提供辩护[25]。同样地,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也离不开相应的行为规范,一定的规则、法则和原则构成了治理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关系的生成与发展的纽带和保障。也即是说,所有的主体关系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规则、原则或法则等主体与主体交往规范的保障而存在和发展,人类社会中所有的规则、原则或法则也都是度量和保障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规范。“不管规范秩序是把自己固定成为制度,还是保持为漂移不定的语境,它们永远都是人际关系的秩序。尽管群体之间多少已经实现社会整合,并且保持协同一致,但它们之间的互动网络只能是由交往行为主体的协调行动构成的。”[26] 在人类社会的大部分历史时期,由于不存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也就不存在维护私有制、阶级统治和国家政权的法律规范,人类共同体借助原始的道德伦理关系得以维系,整个社会呈现出人人平等、共同劳动、均享劳动成果的境况。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和深化,尤其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原有的主体间平等关系被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阶级斗争所替代,原始的道德伦理关系在维持既有的主体间关系时显得乏弱无力,不得不交由法律、军队和监狱来维持业已形成的阶级关系和统治关系。所以,“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相互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7]。可见,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维持和保障主体间关系的规范主要有道德和法制两种。随着中国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和治理能力的增强,对维护和保障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规范的建设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一)主体间的道德规范
道德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伦理关系的观念系统,是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一经形成,就体现和反映着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道德由此构成了主体关系的重要纽带和规范介质。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大部分社会成员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统治阶级借助他们在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的垄断地位不断催生和强化有利于统治地位巩固的道德规范。所以,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成员之间因为皇权(或君权)的唯一性和绝对性也有着突出的历史局限性和现实制约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治理的主体,人们之间的主体关系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变革。自此,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德取代了私有制基础上的旧道德而成为国家治理主体生成与主体间交往的新规范。但这种取代并不是对原有道德的彻底否定和全部抛弃,而是一种扬弃,原有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部分,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规范介质。但“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的影响,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28]。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良好主体关系的构建。2019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仅对新时代公民践行道德规范提出了总体要求和重点安排,而且对人们的道德实践养成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建设路径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制度保障和加强组织领导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构筑新时代公民道德体系,并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中的纽带和介质功能提供了行动指南和重要遵循。
(二)主体间的法制规范
主体关系的缔结和维护可以借助利益纽带来实现,但利益的功能具有利己和利他两面性,并不总能带来积极的成效。恩格斯指出:“只要利益仍然正好是主体的和纯粹利己的——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使人类彼此隔绝,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5]94同样地,道德在维护和缔结主体关系中的功能也有局限性,一方面是由于道德存在时代化问题,如何对传统道德思想观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新时代道德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另一方面由于道德主要是借助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而发挥其功能的,对人们的行为不具有刚性规范和强力约束作用。引导并利用好利益的纽带作用,更好地发挥优秀传统道德观念的行为规范功能,都离不开规范主体关系的另一介质——法制,“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8]。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达成和过程的推进同样离不开法律对其主体行为和主体关系的规范和制约。
现代化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法治,国家治理必须依法进行。此处的“法”是指广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也即是作为国家的法律及由其认可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制度体系②。法制既是法治的规则载体,也是处理主体间利益关系、协调利益矛盾的规则凭借。尽管有西方学者在审视并批评美国法律时曾指出,由法律所构成的“制度性的规范并不是约束权力之河的堤岸,而是权力之河的四处泛滥。如果窃取权力的财团想要平复举国上下对它们的疑虑,宪法就能适应这一要求,将财团解释为拥有权利的独立的个人”[29]。这一观点强调了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相对于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法治运行的优先性和绝对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法制体系及其法治运行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30]。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克服传统治理中的人治影响、摒除人治因素,同样必须以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法制体系作为规范国家治理主体关系的基本凭借,把法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协调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根本方式,从法治上为解决国家治理主体关系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和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保障。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道德與法制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主体关系的基本规范介质。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不仅要制定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运行机制,而且要不断完善和强化适应国家治理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正向功能,将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31]。 综上所述,深入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并善于发挥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各层级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民个体在内的国家治理主体关系中所蕴涵的多重张力的积极功能,在明晰各个治理主体权力(权利)与职责的基础上,以“五位一体”整体布局的统筹推进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适度降低不同主体间的职能位差,科学选择和积极优化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多样介质,不断增强国家治理主体间的规范保障功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市场配置资源、公众自觉参与、法治全面保障、科技大力支撑的互信协作、共治共享的良好主体关系格局,进而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及其运行能力体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持久效能。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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