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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碳排放量过高所导致的气候变暖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对发展碳交易制度进行了SWOT分析并提出了发展此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制度 SWOT分析 建议
最近欧盟试图将国际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中,如果这一实践成功,那么将电力、钢铁等各个行业纳入到碳排放交易体系只是时间的问题。面对着国际碳减排的持续压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实施碳排放交易有自身的优势、劣势,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碳排放交易制度概述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机制对此种商品进行交易进而最终达到降低全球碳排放量的目的。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数量型减排工具,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市场,并以强制型市场为主,它的典型代表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市场。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市场有三种交易形式: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机制(ET)和联合履约(JI)。自愿型碳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发展至今,碳排放交易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推广。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我国具有实施碳减排的体制优势。碳排放交易是基于激励的数量型政策工具,它的实行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因为排放权的分配是个复杂的协调、博弈过程。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市场经济发达,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力相对较弱,而我国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经济的主导权很大,所以在实行碳排放交易机制方面,我国存在着体制上的优势。
(二)劣势分析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市场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多个碳排放交易机构,但是其运行均由政府支持,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且在自愿减排机制下无法保证碳排放信用的稀缺性和流动性,不能形成清楚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碳减排的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法制环境不完善。我国碳市场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多为政策性的文件或是地方规章,对碳交易的正常运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无法保证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的确定和分解,难以形成碳减排交易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机会分析
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碳减排交易提供了资金与技术支持。《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是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双赢机制。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截至2012年5月9日,我国共有1965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注册项目总数的48.16%;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放量共计376,669,241吨,占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14%。这些项目在为我国企业带来发展资金的同时还会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四)挑战分析
碳排放交易初始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寻租问题。相关机构必须公正、公平、合理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以确保其经过核证后具有商品的属性、成为商品。这关系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成本问题。开展碳排放交易需要合理的机制保障。合理的机制应该包括登记机构、审核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建立和经营会产生高额的成本。再如《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从项目搜寻、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准备CER购买协定再到注册、监测和核查、核证等,这一系列复杂的步骤也会带来高额的交易成本;对于强制型碳排放交易市场,如果有新成员加入,那么分配标准的重新制定同样会带来额外的计划安排成本。
三、我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若干建议
设定合理的碳减排控制标准是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关键任务之一。相关部门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整优化减排标准,使其在企业的承受范围之内并能起到刺激减排的激励作用。
确定碳排放量的衡量标准并成立碳排放权分配的监督机构。因为碳排放量的测量具有一定困难性,而且在分配碳排放权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所以统一口径、确定碳排放量的衡量标准并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以保证分配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是碳交易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完善碳排放交易运行的市场机制与法制环境。我国应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建设以探索出简单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机制,同时还需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法规,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排放量的检验与核证责任等各方面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完善制度设计;通过媒体加大对碳交易的正面宣传,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
加大对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激励与政策支持。对于自愿参加碳减排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等政策优惠;相关部门还可将通过碳交易体系所筹集到的收入成立低碳发展基金,激励企业研发节能、低碳等先进技术以提高能源使用率或是培养低碳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政府应鼓励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试点,并积极参与关于低碳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关于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思考》,丛颖睿,宗刚.[J].理论探讨,2012.01
[2]《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对中国的启示》,鲍彦岑,[N].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报.2011.10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网,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index.html.2011-3-30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制度 SWOT分析 建议
最近欧盟试图将国际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之中,如果这一实践成功,那么将电力、钢铁等各个行业纳入到碳排放交易体系只是时间的问题。面对着国际碳减排的持续压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实施碳排放交易有自身的优势、劣势,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碳排放交易制度概述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机制对此种商品进行交易进而最终达到降低全球碳排放量的目的。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数量型减排工具,在具体的实践中形成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市场,并以强制型市场为主,它的典型代表是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市场。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市场有三种交易形式: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机制(ET)和联合履约(JI)。自愿型碳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发展至今,碳排放交易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和推广。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我国具有实施碳减排的体制优势。碳排放交易是基于激励的数量型政策工具,它的实行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因为排放权的分配是个复杂的协调、博弈过程。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市场经济发达,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力相对较弱,而我国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经济的主导权很大,所以在实行碳排放交易机制方面,我国存在着体制上的优势。
(二)劣势分析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市场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多个碳排放交易机构,但是其运行均由政府支持,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且在自愿减排机制下无法保证碳排放信用的稀缺性和流动性,不能形成清楚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碳减排的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法制环境不完善。我国碳市场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多为政策性的文件或是地方规章,对碳交易的正常运行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无法保证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的确定和分解,难以形成碳减排交易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机会分析
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碳减排交易提供了资金与技术支持。《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是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双赢机制。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截至2012年5月9日,我国共有1965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注册项目总数的48.16%;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放量共计376,669,241吨,占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14%。这些项目在为我国企业带来发展资金的同时还会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四)挑战分析
碳排放交易初始排放权的分配问题。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存在着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寻租问题。相关机构必须公正、公平、合理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以确保其经过核证后具有商品的属性、成为商品。这关系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
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成本问题。开展碳排放交易需要合理的机制保障。合理的机制应该包括登记机构、审核机构、执行机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建立和经营会产生高额的成本。再如《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从项目搜寻、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准备CER购买协定再到注册、监测和核查、核证等,这一系列复杂的步骤也会带来高额的交易成本;对于强制型碳排放交易市场,如果有新成员加入,那么分配标准的重新制定同样会带来额外的计划安排成本。
三、我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若干建议
设定合理的碳减排控制标准是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关键任务之一。相关部门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整优化减排标准,使其在企业的承受范围之内并能起到刺激减排的激励作用。
确定碳排放量的衡量标准并成立碳排放权分配的监督机构。因为碳排放量的测量具有一定困难性,而且在分配碳排放权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所以统一口径、确定碳排放量的衡量标准并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以保证分配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是碳交易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完善碳排放交易运行的市场机制与法制环境。我国应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建设以探索出简单实用、具有可操作性的市场机制,同时还需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法规,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排放量的检验与核证责任等各方面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完善制度设计;通过媒体加大对碳交易的正面宣传,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
加大对碳排放交易运行的激励与政策支持。对于自愿参加碳减排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等政策优惠;相关部门还可将通过碳交易体系所筹集到的收入成立低碳发展基金,激励企业研发节能、低碳等先进技术以提高能源使用率或是培养低碳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政府应鼓励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试点,并积极参与关于低碳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关于完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思考》,丛颖睿,宗刚.[J].理论探讨,2012.01
[2]《全球碳排放交易机制对中国的启示》,鲍彦岑,[N].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报.2011.10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网,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index.html.201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