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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团购网站出现在了互联网世界,以其明显的价格优惠吸引了广大的网购爱好者。由于无监管、无标准、成本低、收效快,团购网还未成体系,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大量的团购网破产的破产、缩水的缩水、合并的合并,很多链接很快成了无效地址,很多人的团购费随着网站的消失有去无回。笔者认为不得不对团购的性质进行一个界定,在明确其行为性质之后,才能准确地进行监管,监管部门才能明确职责权限,消费者才能“诉求有门”,否则消费者只能“望网兴叹”。在定义明确的基础上,团购的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规定,团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理解团购对市场的冲击,是笔者通过分析希望得出的结论。
关键词:不正当低价;虚假宣传;集资诈骗;价格欺诈;商业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团购网站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了互联网世界,以其明显的价格优惠吸引了广大的网购爱好者。团购产品涉及领域广阔,涵盖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对于追求价格优惠和购买方便的人来说,团购网的出现让人深感如获至宝。然而由于无监管、无标准、成本低、收效快,一时之间,团购网似乎人人都爱逛,人人都能开,但由于团购网还未成体系,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问题很快就来了,大量的团购网破产的破产、缩水的缩水、合并的合并,很多链接很快成了无效地址,很多人的团购费随着网站的消失有去无回。大多数的小商品团购价格比较低,费用少,即使出了问题,很多消费者也“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了,没有找销售者、网站经营人“闹”,并不代表团购网就安枕无忧了,网络上关于团购的申讨很多,也有网友专门组建了团购维权网。据一个消费者团购维权网的不完全统计,今年6月之前,在该网站对团购的投诉就达到了230起,1个月内就有10起团购投诉。①随着团购维权的人越来越多,暴露出团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不得不对团购的性质进行一个界定,在明确其行为性质之后,才能准确地进行监管,监管部门才能明确职责权限,消费者才能“诉求有门”,否则消费者只能“望网兴叹”。在定义明确的基础上,团购的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规定,团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理解团购对市场的冲击,是笔者通过分析希望得出的结论。
一、团购是什么
团购也叫集采,是团体购买和集体采购的简称,其实质是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实质就是批发)。一种商品批发商的价格要比零售商的价格低很多,这得益于批发商使大批量进货,他享受的是厂家的一级代理价格,享受这种价格的前提是必须达到厂家量的要求。也就是说,低价必须要有量的保证。团购要做的就是把零散的终端购买进行组织,最终达到厂家量的要求,使终端消费者享受到一级代理的价格。②团购行为的主体包括:销售者(厂商)、消费组织者(批发商)、消费者(团购参与者、终端消费者)。团购的核心是:低价,而这样的低价有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今的团购多以网络的形式出现,网页上总是有诸多美好地几乎不真实的宣传词汇,这样的宣传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是必须梳理的问题。
二、团购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及其表现
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 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896 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其界定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手段的行为”。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行为;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当有奖销售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的不良产物,也是市场自身缺陷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变革,越来越多的交易方式在变革创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愈发多样,这都给监管和法律提出了新的难题。团购是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发达基础上的新发展,给网购市场带来了新的力量,也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小的风波。
(二)团购的低价与不当低价销售
某团购网站贴出如下广告:“全国包邮,仅98元!原价4233元中国云南旅游景点通票!142个景点,46个国家级风景区,3处世界遗产,9个国家级森林公园!丽江泸沽湖、迪庆梅里雪山、香格里拉大峡谷、西双版纳野象谷、热带雨林度假区、玉溪红河谷……”此通票原价4233元,现价98元,折扣低至 0.2折,网站显示已经有242人购买。这样的低价是不是会影响到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呢?0.2的折扣是否是不正当的低价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要件有二: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④,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构成低价倾销。团购一般不具备适用除外的情况,尽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价值之间比较悬殊,但是笔者认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的规定来说,团购价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先,团购的目的是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团购价的背后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降低价格的行为,团购的时间一般有限,也就是说团购商品、服务的市场投放量是比较有限的,很短的时间几乎不可能实现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团购涉及的商品、服务数量也是比较小的,基本都有使用数额限制,不易形成对市场的集中占有。再者,团购的低价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具体商家的生产成本和技术力量来加以认定,不能轻易认为价格低就认定其不正当。但是,如果团购涉及的商品、服务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构成以排挤竞争对手对目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 (三)团购的宣传行为与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是: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在团购中极易出现宣传不实的问题,是否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呢?
在上海市消保委发出《2012年3月热点投诉情况通报》中,2012年3月虽然总的消费者投诉量减少了,但网购投诉占到了其中14.37%,主要涉及京东商城等B2C网络销售企业。其中,京东商城则因1元团购旅游项目被重点通报。⑤通报中称,3月19日有17位消费者反映,他们在京东商城网站以每份1元的价格团购了1个旅游项目,订购过程很顺利,成功付款且收到了确认短信。消费者订购后,京东商城以团购项目页面系公司后台测试页面和网站信息系统错误上传发布为由,拒不承认消费者的订单。京东的反应激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市消保委迅速组织调解,要求这些企业就工作失误向消费者解释并致歉,对已下单成功的订单要尽快履约,对于尚未确认的订单也应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虽然事情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是如果消费者面对的是一个小网站,维权之路注定就不会这么容易了。京东在网络上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呢?
很明显,京东在网页上的描述让消费者产生了信赖,并基于此购买了相应的产品,但此行为并不能视为虚假宣传,因为京东并没有隐瞒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是对价格出现了争议,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并非所有的团购宣传都会构成虚假宣传,但如果宣传中的信息和产品不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就应当构成虚假宣传。一定程度上的溢美之词、夸大商品的优点和质量,还不能构成虚假宣传。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在信息时代,消费者的注意力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作为个体资源,注意力是有限的,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它又是非常丰富的,并且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引发的经济效益却具有几何倍增的作用。一次团购可以吸引很多的人参加,其背后的广告效应可想而知。经营者少量的低价销售换来了消费者广泛的关注,对此应当视为正常的广告宣传行为,只要其运作的程序、售后的服务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样新型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质,团购的广告宣传行为中,出现了区别于传统广告行为的特殊情况——经营者自卖自买提高信用等级的行为,需要特别予以分析。网络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亲自查看商品,也无法与经营者现实接触来做出准确的判断,往往借助于电子商务网站设立的店铺信誉或者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一些经营者通过团购的数量造成生意很好、信誉有保障的假象来误导消费者。此种行为应当可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⑥
(四)团购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在实体经营还是电子商务中都很常见。无论是虚假宣传、假冒、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侵犯商业秘密或是商业贿赂,都有可能在“团购”的外衣下进行,需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鉴别、认定。
注释:
①团购维权资讯网 http://www.honesty.org.cn/HelpNewsView.aspx?ID=332.
②天涯问答:团购的性质是什么?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7a3cf463c23a9479.
③转引自:《也谈汽车网购,不“秒”不革命》,http://auto.sohu.com/20101018/n275873963.shtml,2010-10-18.
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⑤ http://www.uuidea.com/c/lvyoutuangou.
⑥王艺陶:《电子商务中“秒杀”行为性质之界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
参考文献:
[1]吴宏伟.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
[2]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2.
[3]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
[4]程佳.旅游网络团购中的陷阱和对策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报,2012(04).
[5]王艺陶.电子商务中“秒杀”行为性质之界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
[6]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关键词:不正当低价;虚假宣传;集资诈骗;价格欺诈;商业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团购网站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了互联网世界,以其明显的价格优惠吸引了广大的网购爱好者。团购产品涉及领域广阔,涵盖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对于追求价格优惠和购买方便的人来说,团购网的出现让人深感如获至宝。然而由于无监管、无标准、成本低、收效快,一时之间,团购网似乎人人都爱逛,人人都能开,但由于团购网还未成体系,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问题很快就来了,大量的团购网破产的破产、缩水的缩水、合并的合并,很多链接很快成了无效地址,很多人的团购费随着网站的消失有去无回。大多数的小商品团购价格比较低,费用少,即使出了问题,很多消费者也“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了,没有找销售者、网站经营人“闹”,并不代表团购网就安枕无忧了,网络上关于团购的申讨很多,也有网友专门组建了团购维权网。据一个消费者团购维权网的不完全统计,今年6月之前,在该网站对团购的投诉就达到了230起,1个月内就有10起团购投诉。①随着团购维权的人越来越多,暴露出团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不得不对团购的性质进行一个界定,在明确其行为性质之后,才能准确地进行监管,监管部门才能明确职责权限,消费者才能“诉求有门”,否则消费者只能“望网兴叹”。在定义明确的基础上,团购的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规定,团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理解团购对市场的冲击,是笔者通过分析希望得出的结论。
一、团购是什么
团购也叫集采,是团体购买和集体采购的简称,其实质是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实质就是批发)。一种商品批发商的价格要比零售商的价格低很多,这得益于批发商使大批量进货,他享受的是厂家的一级代理价格,享受这种价格的前提是必须达到厂家量的要求。也就是说,低价必须要有量的保证。团购要做的就是把零散的终端购买进行组织,最终达到厂家量的要求,使终端消费者享受到一级代理的价格。②团购行为的主体包括:销售者(厂商)、消费组织者(批发商)、消费者(团购参与者、终端消费者)。团购的核心是:低价,而这样的低价有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今的团购多以网络的形式出现,网页上总是有诸多美好地几乎不真实的宣传词汇,这样的宣传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是必须梳理的问题。
二、团购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及其表现
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 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896 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其界定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手段的行为”。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行为;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当有奖销售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的不良产物,也是市场自身缺陷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变革,越来越多的交易方式在变革创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愈发多样,这都给监管和法律提出了新的难题。团购是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发达基础上的新发展,给网购市场带来了新的力量,也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小的风波。
(二)团购的低价与不当低价销售
某团购网站贴出如下广告:“全国包邮,仅98元!原价4233元中国云南旅游景点通票!142个景点,46个国家级风景区,3处世界遗产,9个国家级森林公园!丽江泸沽湖、迪庆梅里雪山、香格里拉大峡谷、西双版纳野象谷、热带雨林度假区、玉溪红河谷……”此通票原价4233元,现价98元,折扣低至 0.2折,网站显示已经有242人购买。这样的低价是不是会影响到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呢?0.2的折扣是否是不正当的低价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要件有二: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④,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构成低价倾销。团购一般不具备适用除外的情况,尽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价值之间比较悬殊,但是笔者认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的规定来说,团购价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先,团购的目的是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团购价的背后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降低价格的行为,团购的时间一般有限,也就是说团购商品、服务的市场投放量是比较有限的,很短的时间几乎不可能实现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团购涉及的商品、服务数量也是比较小的,基本都有使用数额限制,不易形成对市场的集中占有。再者,团购的低价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具体商家的生产成本和技术力量来加以认定,不能轻易认为价格低就认定其不正当。但是,如果团购涉及的商品、服务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构成以排挤竞争对手对目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 (三)团购的宣传行为与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是: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在团购中极易出现宣传不实的问题,是否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呢?
在上海市消保委发出《2012年3月热点投诉情况通报》中,2012年3月虽然总的消费者投诉量减少了,但网购投诉占到了其中14.37%,主要涉及京东商城等B2C网络销售企业。其中,京东商城则因1元团购旅游项目被重点通报。⑤通报中称,3月19日有17位消费者反映,他们在京东商城网站以每份1元的价格团购了1个旅游项目,订购过程很顺利,成功付款且收到了确认短信。消费者订购后,京东商城以团购项目页面系公司后台测试页面和网站信息系统错误上传发布为由,拒不承认消费者的订单。京东的反应激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市消保委迅速组织调解,要求这些企业就工作失误向消费者解释并致歉,对已下单成功的订单要尽快履约,对于尚未确认的订单也应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虽然事情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是如果消费者面对的是一个小网站,维权之路注定就不会这么容易了。京东在网络上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呢?
很明显,京东在网页上的描述让消费者产生了信赖,并基于此购买了相应的产品,但此行为并不能视为虚假宣传,因为京东并没有隐瞒服务的相关信息,只是对价格出现了争议,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并非所有的团购宣传都会构成虚假宣传,但如果宣传中的信息和产品不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就应当构成虚假宣传。一定程度上的溢美之词、夸大商品的优点和质量,还不能构成虚假宣传。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在信息时代,消费者的注意力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作为个体资源,注意力是有限的,但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它又是非常丰富的,并且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引发的经济效益却具有几何倍增的作用。一次团购可以吸引很多的人参加,其背后的广告效应可想而知。经营者少量的低价销售换来了消费者广泛的关注,对此应当视为正常的广告宣传行为,只要其运作的程序、售后的服务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样新型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质,团购的广告宣传行为中,出现了区别于传统广告行为的特殊情况——经营者自卖自买提高信用等级的行为,需要特别予以分析。网络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亲自查看商品,也无法与经营者现实接触来做出准确的判断,往往借助于电子商务网站设立的店铺信誉或者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一些经营者通过团购的数量造成生意很好、信誉有保障的假象来误导消费者。此种行为应当可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⑥
(四)团购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在实体经营还是电子商务中都很常见。无论是虚假宣传、假冒、不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侵犯商业秘密或是商业贿赂,都有可能在“团购”的外衣下进行,需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鉴别、认定。
注释:
①团购维权资讯网 http://www.honesty.org.cn/HelpNewsView.aspx?ID=332.
②天涯问答:团购的性质是什么?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7a3cf463c23a9479.
③转引自:《也谈汽车网购,不“秒”不革命》,http://auto.sohu.com/20101018/n275873963.shtml,2010-10-18.
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⑤ http://www.uuidea.com/c/lvyoutuangou.
⑥王艺陶:《电子商务中“秒杀”行为性质之界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
参考文献:
[1]吴宏伟.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
[2]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2.
[3]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
[4]程佳.旅游网络团购中的陷阱和对策分析.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报,2012(04).
[5]王艺陶.电子商务中“秒杀”行为性质之界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
[6]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