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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由八届全国人大全面修订,十几年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与时俱进,经过了数次修正与完善,增删了一些罪名,体现了刑法的变易性。这些变化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现行刑法 修正与完善 变易性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10-02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意思是理论来源于丰富而生动的社会生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立法总是滞后于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7年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之后,即现行刑法。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现实需要,《刑法》与时俱进,经过了数次修正与完善,积极体现了刑法的变易性。
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不久,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从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来看,这是一部单行刑法,也是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惟一的一部单行刑法。其立法背景是随着1997年第四季度亚洲金融危机的加剧,许多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骗购外汇、非法转移、买卖外汇,发案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防范金融风险而出台了该《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这种在刑法学界呼唤已久的方式,为我国立法活动创设了一个新形式。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共涉及8个条文,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将第174、185条中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确细化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使法律用语更加明晰。在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增加了罪状,修改了刑法第168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二)》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仅仅时隔四个月,《刑法修正案(三)》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这是为了惩治恐怖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其立法背景是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国际上各国均在国内法中确定、修改恐怖犯罪并加大惩罚力度。我国顺应国际形势,对恐怖犯罪作了相应修改。将投毒罪扩充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在洗钱罪的规定中,补充恐怖活动犯罪为该罪的上游犯罪,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增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个新罪名。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针对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地点,增加了界河、界湖;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增设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增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保护对象上将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同时在犯罪手段方面也增加了规定;增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为了更全面、有效地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信用卡作为现代化交易支付手段已经逐渐进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各种各样的信用卡犯罪日趋严重。我国1997年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行为已经有所规定,但规定还不够细化。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加入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内容,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补充修改。例如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等行为均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此外,还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法律适用中应该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才能以犯罪论处。另外,在客观方面上还要注意把握“数量较大”的要件。至于多少才算“数量较大”,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实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主要是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并提高了刑罚;扩大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并对该罪的行为要件进行了修改;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行为增加規定为犯罪;新增虚假破产罪、枉法仲裁罪等规定;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共涉及刑法20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最低刑期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10年减为5年,体现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将适用多年的“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规定逃税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根据多年司法实践而从轻处理。修正案(七)对于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予以严惩。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以往司法实践主要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正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有关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侵权的界限,如何执行,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根据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增设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在惩处计算机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为适应近年来网络“黑客”泛滥、计算机犯罪日趋严重的打击需要,此次修正案新增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七)在完善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方面有重要举措。为避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污腐败人员的“避难所”,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当前,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等参与受贿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至于身边人范围如何界定,也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规定。
综观1997年刑法以来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易性的对立统一。“刑法典(固有刑法)是规范基本生活秩序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国民基本生活的安定,属于司法法;司法法的最重要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安定性原理,要求成文刑法典具有稳定性。”刑法的稳定性是指刑事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刑法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它将永远保持绝对不变,理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法律解释活动。2.适应经济社会形势需要,立法较为频繁。其原因是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许多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从1997年至今的13年间,已出台七个刑法修正案,平均不到2年就修正一次。“当今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犯罪类型不断增加,但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却逐渐减弱,社会对刑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与此同时,传统犯罪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愈加严重,国民对法律保护的需求,通过媒体等途径,直接、强烈、及时地反映到立法机关;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惩治犯罪也越来越需要国际协同,立法机关不断面对国际社会要求惩罚犯罪的压力。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刑法定观念和国民的人权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刑事立法会相当活跃。”3.与刑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這三个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执法过程的一条红线,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比如,多年来刑法的频繁修正增加了许多新型罪名和详细的罪状,体现了刑法的明确性,避免了因法律的粗疏而导致司法擅断,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刑法的历次修正与完善严格遵循了刑法基本原则,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修正案等立法一脉相承。4.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从1998年的单行刑法到趋于规范的修正案形式,数次修改并未打乱刑法条文的排列次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整体协调性,也便于司法工作人员适用和援引法律条文。5.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在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增设部分罪名的同时,也删减了一些落后于时代、不利于司法机关适用的罪名,调整了部分法定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立法原则,使得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不断修正与完善的我国刑法,一定会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
[2]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学.2006(4).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上).法学.2006(1).
关键词现行刑法 修正与完善 变易性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10-02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意思是理论来源于丰富而生动的社会生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立法总是滞后于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7年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之后,即现行刑法。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现实需要,《刑法》与时俱进,经过了数次修正与完善,积极体现了刑法的变易性。
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不久,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从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来看,这是一部单行刑法,也是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惟一的一部单行刑法。其立法背景是随着1997年第四季度亚洲金融危机的加剧,许多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骗购外汇、非法转移、买卖外汇,发案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为了有力打击此类犯罪,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防范金融风险而出台了该《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这种在刑法学界呼唤已久的方式,为我国立法活动创设了一个新形式。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共涉及8个条文,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将第174、185条中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确细化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使法律用语更加明晰。在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增加了罪状,修改了刑法第168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二)》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对刑法第342条进行了修改,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仅仅时隔四个月,《刑法修正案(三)》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这是为了惩治恐怖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其立法背景是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国际上各国均在国内法中确定、修改恐怖犯罪并加大惩罚力度。我国顺应国际形势,对恐怖犯罪作了相应修改。将投毒罪扩充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在洗钱罪的规定中,补充恐怖活动犯罪为该罪的上游犯罪,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增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个新罪名。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针对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地点,增加了界河、界湖;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增设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增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保护对象上将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同时在犯罪手段方面也增加了规定;增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为了更全面、有效地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信用卡作为现代化交易支付手段已经逐渐进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各种各样的信用卡犯罪日趋严重。我国1997年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行为已经有所规定,但规定还不够细化。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基础上加入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内容,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补充修改。例如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等行为均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此外,还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在法律适用中应该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才能以犯罪论处。另外,在客观方面上还要注意把握“数量较大”的要件。至于多少才算“数量较大”,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实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主要是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并提高了刑罚;扩大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主体范围,并对该罪的行为要件进行了修改;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行为增加規定为犯罪;新增虚假破产罪、枉法仲裁罪等规定;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共涉及刑法20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最低刑期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10年减为5年,体现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将适用多年的“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规定逃税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根据多年司法实践而从轻处理。修正案(七)对于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予以严惩。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以往司法实践主要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正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有关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侵权的界限,如何执行,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根据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增设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在惩处计算机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为适应近年来网络“黑客”泛滥、计算机犯罪日趋严重的打击需要,此次修正案新增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七)在完善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方面有重要举措。为避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污腐败人员的“避难所”,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当前,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等参与受贿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至于身边人范围如何界定,也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规定。
综观1997年刑法以来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易性的对立统一。“刑法典(固有刑法)是规范基本生活秩序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国民基本生活的安定,属于司法法;司法法的最重要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安定性原理,要求成文刑法典具有稳定性。”刑法的稳定性是指刑事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刑法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它将永远保持绝对不变,理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法律解释活动。2.适应经济社会形势需要,立法较为频繁。其原因是近年来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许多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从1997年至今的13年间,已出台七个刑法修正案,平均不到2年就修正一次。“当今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犯罪类型不断增加,但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却逐渐减弱,社会对刑法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与此同时,传统犯罪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愈加严重,国民对法律保护的需求,通过媒体等途径,直接、强烈、及时地反映到立法机关;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惩治犯罪也越来越需要国际协同,立法机关不断面对国际社会要求惩罚犯罪的压力。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刑法定观念和国民的人权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刑事立法会相当活跃。”3.与刑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這三个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执法过程的一条红线,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比如,多年来刑法的频繁修正增加了许多新型罪名和详细的罪状,体现了刑法的明确性,避免了因法律的粗疏而导致司法擅断,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刑法的历次修正与完善严格遵循了刑法基本原则,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修正案等立法一脉相承。4.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从1998年的单行刑法到趋于规范的修正案形式,数次修改并未打乱刑法条文的排列次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整体协调性,也便于司法工作人员适用和援引法律条文。5.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在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增设部分罪名的同时,也删减了一些落后于时代、不利于司法机关适用的罪名,调整了部分法定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立法原则,使得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不断修正与完善的我国刑法,一定会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
[2]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学.2006(4).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上).法学.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