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困境与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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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我国各级法院民事执行中的一项新兴制度,是作为无财产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解决常年积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但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适用上也遭遇了诸多困境。对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案件实体的退出,是“未来可期”。对于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不是实体的解脱,而是执行工作的另一种开始,是“后会有期”。
  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义;执行结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1.065
  执行案件中最主要的三种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中执行完毕结案是通过执行活动,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最理想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也是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而适用。因此本文对于执行完毕、执行终结两种结案方式不做赘述。本文主要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进行分析。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法院系统内积累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总数已经达到400多万件。针对于此,2009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结案标准的通知》,首次肯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一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法定结案方式。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激增。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以执行案件、2020年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3889962件案件。再以执行案件、2020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2251681篇文书,从数据上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率已经超过50%。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困境
  2009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结案标准的通知》以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成为执行结案的主要方式。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虽然在程序上已经实现了退出,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实现胜诉利益,执行案件并未在实体上真正得以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其运行中存在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恢复执行案件标准不统一、对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认识不够等现象。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缺乏相应规范,案件管理缺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针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予以了明确。在程序上,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还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实体上,必须是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才可以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存在法院并未对案件穷尽查控、强制措施即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这其中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1)主观方面,一些法院积极追求高结案率、高审限内结案率、低平均执行时间指数,过度追求数据的华丽,做面子工程,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耗费人力、物力大,耗时长的案件就打包放进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口袋。同时个别执行法官在思想上存在选择性执行的观念,对于容易执行的案件积极执行,对执行难度大的案件,并未充分的开展执行活动就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造成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能及时的实现。(2)客观方面,各地法院的具体人力、物力条件不同,一些落后地区的法院,存在查人找物方面手段有限,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没有真正的建立,查控措施、强制措施没有条件充分地开展等。
  (2)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启动恢复执行的条件与标准不统一。大量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不仅是一件件的执行案件没有实结,更包含着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恢复执行的期待。在实践中,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启动情况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向法院提供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也包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统查系统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存款进行财产统查,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同时也有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迫于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的压力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恢复执行案件对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屏蔽失信措施。当然,当事人提供线索提出申请与最高院统查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是恢复执行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但对于什么样的财产线索应当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存款金额与申请执行标的与数额比例是多少才能恢复执行,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标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标准的不统一,也造成了恢复执行难的现象。当法院首次执行案件量大,执行员办案精力不足时,对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较少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往往选择不予恢复执行。从执行员的角度,当所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不宜恢复执行时,对于启动恢复执行又没有明确的财产比例标准,这时便不进行恢复执行,这对于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具有说服力。
  (3)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终本约谈流于形式问题。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终本约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工作。其程序设计初衷,一则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知情权利;二则也是争取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也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其核心价值在于“公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案件猛增,执行工作繁重,部分执行员忽视终本约谈的重要作用,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只是寥寥数语告知该案已经进入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能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针对此案执行员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该案未来的出路等与申请执行人探讨。这造成的问题势必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更带来信访案件发生的隐患。实践中,很多信访的发生就在于当事人不了解案情的实际发生情况。当不能通过法院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带来的胜诉利益时,放棄等待,选择走上信访之路,这也是执行信访率趋高的重要原因。   (4)执行质效考核机制的不科学催生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量激增。执行质效考核增强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竞争,也加快了各法院的执行工作节奏。以吉林省法院执行工作为例,2020年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率高达99.1%,位居全国首位,执行到位率却只有31%。诚然,这种高结案率能够体现出法院执行干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然而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申请执行标的没有执行到位,说明存在大量的案件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已经建设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质效考核的机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本地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执行质效考核办法,但无疑都将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结案率的考核有利于提升案件执结效率。然而,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大量的执行案件不能在审限内执结,往往造成执行员为了追求高结案率而将本不该结案的案件装进“终结本次执行”的口袋,这势必带来数据好看而工作低效的困境,也会带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治理功能难于实现 。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对策分析
  (1)科学设计执行质效考核机制,兼顾执行质量与效率考核。当前,执行质效考核机制已经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指挥棒”。这个“指挥棒”在追求高效率的同时也应当更加明确的指挥法院执行工作追求高质量前进。一方面应当偏重于对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等执行案件质量的指标进行考核,另一方面更应当注重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身质量的考核,应当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规范性作为更加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包括,对财产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是否做到查控,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严格执行,以及终本约谈是否充分具体等。科学的考核指标必将指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朝着规范、合理的方向发展。
  (2)明确财产类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启动恢复执行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关于已经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恢复执行的条件立法上虽有列明,但并无明确具体的标准。申请执行人期盼尽快恢复执行,而法院则承受着新收案件与恢复执行案件双重压力,那么对于财产类案件发现财产具体额度是多少才能满足启动恢复执行的条件双方心理预期很难达成一致。因此,必须立法加以明确。如当发现财产线索标的额达到申请执行标的额五分之一即可启动恢复执行。标准明确了,不能进入恢复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具体的原因,避免了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进入恢复执行的案件也能够有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3)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倒逼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实现实际执结。“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社会诚信的建设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也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近年来,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中法院对于通过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法适用,使得一些多年的积案中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这一现象我们可以得出宝贵的经验在于,全社会建立诚信体系,政府、企业、社区等部门联动,严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办企业、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旅游度假、信用贷款等,倒逼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实现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笔者认为,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才是未来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根本出路。
  3 结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设计的思路在于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类执行案件找到一种程序上的退出方式。然而,实践中这一程序的适用往往没有遵循这一思路。当部分学者在分析这一程序的各种问题甚至怀疑这一程序的设计时,它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不断的打磨与蜕变。如今,一些规范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经给我们带来希望。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执行措施,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迫于惩戒措施的压力,会主动寻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笔者坚信,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范性将不断提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能够给执行案件带来的不仅是程序上的退出,更是实体执结的开始,申请执行人终将在这一程序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與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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