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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使得我国法律界不得不对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进行重新审视。本文分别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时代背景、国际现状以及规范约束三方面对修法难以进行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阐述了其中的冲突,从观念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所涉及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冲突
曾经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另社会各界广为关注,在公众还没深入了解这件事时,对它十分关注的人却开始思考更加深层次的相关问题。本文专门从观念层面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难以实现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其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以及宪法规范的阻碍。
一、传统思想的束缚
我国目前尚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的时期,随着依法治国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建立更为健全的刑事诉讼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群众自古至今就有重刑仇恶的思想,再加上社会刑事环境不是很乐观,致使立法部门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不得不重新考虑修法是否继续进行。部分学者对立法部门保守的做法表示不满。然而,笔者认为这是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以及考虑到社会感受下的无奈之举。一个国家的诉讼机制是这个国家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经济的产物,也是不同社会利益相互冲突与协调的产物。而我国在很久就有法律文化,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和修法所倡导的现代刑事理念有很大的矛盾冲突。主张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人必须要认识到,短时间内难以让公众彻底摆脱传统法律文化思想接受新的法律理念,应该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机制,确保各项法规能够落实到位。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首先要做的就是让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然而,就目前来讲,这些作为先导的观念性变化在我国是完全不成熟的。因此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修改难以顺利进行是有着一定的社会根源的。
二、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艰难整合
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在文化、政治制度、历史传统以及国民的心理素质上存在着差异,因此所拥有的社会环境也所不同。假如,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强行的照搬进我国,必然会阻碍我国的法制建设。然而,也不能为了固守我国现有的法律文化,而忽视国际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成果,我们应该尝试在尊重现有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国情,借鉴国际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成果。关于“法律的国际化”的含义主要有下面三种:第一,法律发展逐渐趋向于国际化,主要指的是法律文化在世界传播交流的过程中,各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蕴含了世界法律文明的共同基本法律准则,这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一方面有着共同点,进一步形成一个相互联结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趋势;二是法文化的国际化,主要指的是在法文化的传播的过程中,各国在保留本土民族法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法律规范和国际通用的规范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国际性法律;三是法律的趋同化,主要指的是各国的法律,随着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增多,慢慢的就会相互融合,相互吸收,从而两国的法律有可能逐渐趋向于一致。而法律本土化就是从本民族自身的文化体系中将法律文化提取并继承,并把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制度引入进本土化中。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一对现实的矛盾。法律国家化是人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能够体现出人类共同的价值取向,是类共同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而法律本土化主要是民族特色的综合体现,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文化环境、地理环境等因素下的价值追求。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本质上是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高度整合,但是又同时保留了其各自的特殊作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因此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三、宪法性规范的高层阻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子法;也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两种法律存在这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须要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所以,刑法的拟定和实施过程必须要以尊重宪法为前提。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惩罚犯罪行为的主要程序法,在国家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就某种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保障人权的保障法,所以备受人们的关注。对一个国家的法制以及民主的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仅仅就看宪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是完全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诉讼制度和司法运作的真实状况怎样。这主要是因为:解决社会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诉讼,也是最具程序化的途径。人们能够在诉讼的过程以及结果之中感受到公正的存在。近年来,有很多学者对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所论证的主题无非就是刑事诉讼法是众多法律中与宪法关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考虑到宪法高层带来的阻力。怎样处理尊重宪法体制和增强司法改革的深度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修法最应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尊重宪法,决不能因为现行的宪法有缺陷就将其否定。假如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而违背宪法体制,这无疑是本末倒置。而尊重宪法,不能盲目的尊重,而应该本着灵活掌握的原则。另外,也应该大力推进宪政建设,以促进宪法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创造有利的环境。
即便修法过程中遇到了上述诸多矛盾与困难,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依然要进行下去,不可因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就搁置了,也不能因为受来自宪法高层的压力就止步了。法治社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不断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因此也不能止步不前。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会逐渐得到完善,社会逐渐转向法治化的道路并不会太遥远!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观察与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角度[J].法律适用,2012,03:18-25.
[2]樊崇义,吴光升.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认识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7:3-11.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冲突
曾经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另社会各界广为关注,在公众还没深入了解这件事时,对它十分关注的人却开始思考更加深层次的相关问题。本文专门从观念层面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难以实现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其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以及宪法规范的阻碍。
一、传统思想的束缚
我国目前尚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的时期,随着依法治国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建立更为健全的刑事诉讼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群众自古至今就有重刑仇恶的思想,再加上社会刑事环境不是很乐观,致使立法部门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不得不重新考虑修法是否继续进行。部分学者对立法部门保守的做法表示不满。然而,笔者认为这是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以及考虑到社会感受下的无奈之举。一个国家的诉讼机制是这个国家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经济的产物,也是不同社会利益相互冲突与协调的产物。而我国在很久就有法律文化,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和修法所倡导的现代刑事理念有很大的矛盾冲突。主张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人必须要认识到,短时间内难以让公众彻底摆脱传统法律文化思想接受新的法律理念,应该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机制,确保各项法规能够落实到位。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首先要做的就是让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然而,就目前来讲,这些作为先导的观念性变化在我国是完全不成熟的。因此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修改难以顺利进行是有着一定的社会根源的。
二、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艰难整合
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在文化、政治制度、历史传统以及国民的心理素质上存在着差异,因此所拥有的社会环境也所不同。假如,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强行的照搬进我国,必然会阻碍我国的法制建设。然而,也不能为了固守我国现有的法律文化,而忽视国际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成果,我们应该尝试在尊重现有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国情,借鉴国际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成果。关于“法律的国际化”的含义主要有下面三种:第一,法律发展逐渐趋向于国际化,主要指的是法律文化在世界传播交流的过程中,各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蕴含了世界法律文明的共同基本法律准则,这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一方面有着共同点,进一步形成一个相互联结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趋势;二是法文化的国际化,主要指的是在法文化的传播的过程中,各国在保留本土民族法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法律规范和国际通用的规范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国际性法律;三是法律的趋同化,主要指的是各国的法律,随着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增多,慢慢的就会相互融合,相互吸收,从而两国的法律有可能逐渐趋向于一致。而法律本土化就是从本民族自身的文化体系中将法律文化提取并继承,并把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制度引入进本土化中。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一对现实的矛盾。法律国家化是人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能够体现出人类共同的价值取向,是类共同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而法律本土化主要是民族特色的综合体现,是一个民族在一定的文化环境、地理环境等因素下的价值追求。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本质上是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高度整合,但是又同时保留了其各自的特殊作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因此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三、宪法性规范的高层阻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子法;也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两种法律存在这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须要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所以,刑法的拟定和实施过程必须要以尊重宪法为前提。然而,刑事诉讼法是惩罚犯罪行为的主要程序法,在国家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就某种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保障人权的保障法,所以备受人们的关注。对一个国家的法制以及民主的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仅仅就看宪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是完全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诉讼制度和司法运作的真实状况怎样。这主要是因为:解决社会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诉讼,也是最具程序化的途径。人们能够在诉讼的过程以及结果之中感受到公正的存在。近年来,有很多学者对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所论证的主题无非就是刑事诉讼法是众多法律中与宪法关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考虑到宪法高层带来的阻力。怎样处理尊重宪法体制和增强司法改革的深度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修法最应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尊重宪法,决不能因为现行的宪法有缺陷就将其否定。假如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而违背宪法体制,这无疑是本末倒置。而尊重宪法,不能盲目的尊重,而应该本着灵活掌握的原则。另外,也应该大力推进宪政建设,以促进宪法的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创造有利的环境。
即便修法过程中遇到了上述诸多矛盾与困难,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依然要进行下去,不可因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就搁置了,也不能因为受来自宪法高层的压力就止步了。法治社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不断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因此也不能止步不前。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会逐渐得到完善,社会逐渐转向法治化的道路并不会太遥远!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观察与评价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角度[J].法律适用,2012,03:18-25.
[2]樊崇义,吴光升.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认识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