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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期内我省部分地方取用水结余指标(以下称结余指标),充分发挥中线工程跨区域、跨流域优化调配水资源的重要作用,保障受水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资源供需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