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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党宗教基本政策经过战争年代的演变逐渐成熟,新中国成立以后保持了基本的连续性和发展性,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始终体现着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1982年19号文件和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党的宗教基本政策的稳定与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宗教基本政策;连续性;发展性
我党的宗教基本政策长期以来保持了基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此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基本政策同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一、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宗教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还没有明确的宗教政策。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大多采取排斥态度,特别是对国外势力控制的天主教、基督教抨击较多。大革命时期提出对宗教问题要持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与宗教信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
土地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从中可以读出三点要义:第一,提出了保证工农民众信教自由的主张;第二,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第三,强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自由;第四,限制宗教尤其是外国教会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我党宗教基本政策逐渐走向成熟。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其表述方式与现行宪法规定已经接近。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对宗教和宗教问题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政策日趋完善。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制定了为完成反帝反封建任务和建立新中国服务的宗教政策,随着解放战争迅速发展,这些宗教政策最终落实到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之中。
二、《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地位相当于临时宪法。当时大陆还没有全部解放,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也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制定的过程。
《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把宗教信仰和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及示威游行一起,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在临时宪法中。这种表述方式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基本上是一致的。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一改此前把宗教信仰自由与其它自由规定在一起的做法,将其单独列为一条。因为规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这一规定显然不适用于宗教信仰问题。所以单列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五四宪法”这种把宗教信仰自由单列一条的处理方式,被后来的“八二宪法”采纳。
三、“七五宪法”与“七八宪法”
“七五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颁布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当时极左思想给中国社会各方面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宗教工作也不例外。“七五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有两大特点:一是把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相并列,这与《共同纲领》第五条的表述方式相同;二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界定为“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一点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三条神似。
"七八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颁布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所以仍然受着极左思想的影响。"七八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无神论的自由。”其对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界定与“七五宪法”完全相同;但把宗教信仰自由单列一条又与“五四宪法”采取的形式相同。
这两部宪法学界总体评价不高,但就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而言并无明显不妥。把宗教信仰自由界定为“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前例可循。其中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本来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应有之意,问题是对“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在没有传教自由的情况下规定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失公平,也容易引起误解。
四、19号文件与“八二宪法”第三十六条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用唯物史观分析了宗教存在的自然、社会与认识根源,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系统论述宗教问题的专门文件,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重要标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该条款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理论基础即来源于19号文件。
19号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有一个重要界说:“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一界说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一把钥匙: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障;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要依法管理。
19号文件精神及其发布当年通过的“八二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直到今天仍然是指导我们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并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习近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后相关部门立即安排修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作为第三条。第四条增加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内容,直接体现了党的宗教基本政策和国家宗教法律制度所具备的发展性与创新性。
关键词:宗教基本政策;连续性;发展性
我党的宗教基本政策长期以来保持了基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此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基本政策同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一、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宗教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还没有明确的宗教政策。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大多采取排斥态度,特别是对国外势力控制的天主教、基督教抨击较多。大革命时期提出对宗教问题要持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与宗教信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
土地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从中可以读出三点要义:第一,提出了保证工农民众信教自由的主张;第二,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第三,强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自由;第四,限制宗教尤其是外国教会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我党宗教基本政策逐渐走向成熟。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其表述方式与现行宪法规定已经接近。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对宗教和宗教问题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政策日趋完善。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制定了为完成反帝反封建任务和建立新中国服务的宗教政策,随着解放战争迅速发展,这些宗教政策最终落实到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之中。
二、《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地位相当于临时宪法。当时大陆还没有全部解放,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也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制定的过程。
《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把宗教信仰和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及示威游行一起,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在临时宪法中。这种表述方式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基本上是一致的。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一改此前把宗教信仰自由与其它自由规定在一起的做法,将其单独列为一条。因为规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这一规定显然不适用于宗教信仰问题。所以单列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五四宪法”这种把宗教信仰自由单列一条的处理方式,被后来的“八二宪法”采纳。
三、“七五宪法”与“七八宪法”
“七五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颁布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当时极左思想给中国社会各方面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宗教工作也不例外。“七五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有两大特点:一是把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相并列,这与《共同纲领》第五条的表述方式相同;二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界定为“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一点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三条神似。
"七八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颁布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所以仍然受着极左思想的影响。"七八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无神论的自由。”其对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界定与“七五宪法”完全相同;但把宗教信仰自由单列一条又与“五四宪法”采取的形式相同。
这两部宪法学界总体评价不高,但就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而言并无明显不妥。把宗教信仰自由界定为“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前例可循。其中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本来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应有之意,问题是对“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在没有传教自由的情况下规定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失公平,也容易引起误解。
四、19号文件与“八二宪法”第三十六条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用唯物史观分析了宗教存在的自然、社会与认识根源,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制定的第一个系统论述宗教问题的专门文件,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重要标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该条款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理论基础即来源于19号文件。
19号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有一个重要界说:“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一界说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一把钥匙: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保障;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要依法管理。
19号文件精神及其发布当年通过的“八二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直到今天仍然是指导我们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并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习近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后相关部门立即安排修订《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作为第三条。第四条增加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内容,直接体现了党的宗教基本政策和国家宗教法律制度所具备的发展性与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