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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尽完善的当下,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之际,民间借贷趁势而起。这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出诸多法律纠纷,让人既喜又忧。
手持“欠条”居然要不回欠款
春节前夕,老武被前妻诉之法院,要求归还欠款5万元。老武气愤地说:“我什么时候向你借过钱?”
前妻根本不理会他的叫嚣,抽出一张白纸条挥了挥:“这是借条。”
经过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法院终于弄清原委:原告被告结婚多年无子,在“种子不管用”与“盐碱地不出苗”争战中,双方心神俱疲,索性扯上一纸离婚证,“各走各的阳光道”。离婚不出三月,39岁的老武便与一位有过短暂婚史的“白美富”“梅开二度”。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38岁的前妻在亲友张罗下相了多位男士,不是“长相磕碜,差老武一大截”,就是“五十上下的半拉老头”,自尊与自信颇受打击。
“你急吼吼找个年轻的,存心要我难堪,是不?”深为当初离婚而懊悔的前妻不断骚扰老武。一天早上,来到老武所在单位叫嚣:“你让我难堪,我也让你过不安生。我现在就脱光衣服给大家看!”老武无奈,按她口述写道:“今欠前妻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给付)。”此后,前妻消停了好一阵。但好景不长,农历腊八那天,前妻向他催要5万元未遂,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老武告上了法院。
据此,有人认为老武应当归还欠款5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原始债权证据,不论原告出自何种考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条,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
也有人认为,老武不必给付5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原告在法庭上自认5万元是人格损失费而非借款,这与欠条上的白纸黑字内容一致。因此,老武因受威胁、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所写欠条,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际,法院一锤定音:欠条仅是债权债务凭证,两人间并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老武欠条系违背真实意愿时所为,无效。在法律上,并无“人格损失费”这一概念,在事实上,前妻也没有人格损失,原告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巧立名目讹诈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保证人”不保证债权必能实现
张小荣做生意缺资金,2008年10月7日向钱爱娥借款10万元,在借条上约定借期一年、利息8%。同日,张大荣在借条上加注“张大荣担保本借款直到还清”,并加摁手印。
一年后,张小荣未依约还款,并“人间蒸发”。钱爱娥久等无果,于2012年6月2日诉请法院判令张大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清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保证人张大荣在借条中没有讲明保证方式,依法推定为连带保证;债务人张小荣下落不明后,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判决张小荣归还钱爱娥10万元及利息,张大荣承担连带责任。
张大荣不服而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张大荣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注明“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理应对其行为承担保证责任,但钱爱娥与张小荣的借款发生于2008年10月7日,借期一年,张大荣也是当天书面承诺“担保本借款直到还清”,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张大荣的保证期间应为两年,即2009年10月7日至2011年10月7日。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钱爱娥未要求保证人张大荣承担保证责任,其诉讼请求超过保证的除斥时间。因此,保证人张大荣可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二审判决支持张小荣归还钱爱娥本息,免除了张大荣的连带保证责任。
高利贷下隐患多
王女士向南京的宋一健借30多万元高利贷,不堪“利滚利”的重负而无法及时足额还款,惨遭逼债和打骂。后受暴力威胁,将房产过户给宋一健抵债。宋一健得了房子,非但不把欠条还给她,反而持欠条诉请法院判令她还债。
南京警方接到报案后,在南京中院协助下查明,被宋一健告上法庭的人竟然有二十多个,涉案金额达400万之巨。这些被告上法庭的借款人众口一词说宋一健“利息奇高心太黑,暴力逼债心太狠”。
调查发现,宋一健放高利贷时,极擅钻法律空子,比如,他以公司名义放高利贷而不以个人名义。他先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肆刊登放贷业务广告。一旦有人通过广告或朋友介绍到他公司借款,宋一健或其前妻会先和对方谈好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等,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再如,借款利息在8%到20%不等,但为规避法律,只填2.5%或根本不填写,出借人一栏一般为空白,如果借款收回,出借人一栏就不再填写。如果贷款无法收回,宋一健就会披上正当法律诉讼的外衣,根据需要在出借人一栏填上他自己或前妻许某的名字,将借贷者告上法庭。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宋就让身上“描龙画凤”的三个“小弟”到这些人家里或单位恐吓,甚至强占房产、暴力殴打。上文所提王女士,就是因为无力还钱,而在暴力胁迫下,不得已将房产转让给了宋一健。当办完过户手续,王女士要求宋一健归还欠条时,宋一健一边说:“放心,我不会再跟你要钱……”一边使眼色让他“小弟”手持明晃晃的匕首、牵着大狼狗在她面前晃来晃去,吓得她落荒而逃,再也不敢索要欠条。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宋一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涉案财产已被冻结。
南京中院刑二庭汪波法官告诉笔者:涉恶高利放贷者多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他们一无文凭,二无技术,利用高利放贷上手容易、时间短、回报快、利润丰厚的特点,短短几年,即可聚敛数百万元的财富。但高利放贷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且放贷者暴力讨债行为常常逼得借贷人人财两空、人身安全受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犯罪。
找准“病因”开“良方”
全球金融危机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2010年至2012年(截至11月份)间,仅南京13家基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分别是6047件、6507件、8042件,标的额以几十万元为常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也屡见不鲜。
江苏省高院马绍恒法官为之“把脉”后,指出其三大主要“症状”:一是暗藏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且手段隐蔽,常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二是出现专业“食利者”。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典当行涉足其间者亦为数不少。三是非法集资现象抬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现象。众多倾囊甚至筹资放贷者的款项一旦不能收回,往往采取过激行为逼讨,甚至吸收黑恶势力参与。
据此,南京中院对症下药开良方,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加强审查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及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注重审查排除高利贷,对可能涉及高利贷等案件,加强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借助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手持“欠条”居然要不回欠款
春节前夕,老武被前妻诉之法院,要求归还欠款5万元。老武气愤地说:“我什么时候向你借过钱?”
前妻根本不理会他的叫嚣,抽出一张白纸条挥了挥:“这是借条。”
经过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法院终于弄清原委:原告被告结婚多年无子,在“种子不管用”与“盐碱地不出苗”争战中,双方心神俱疲,索性扯上一纸离婚证,“各走各的阳光道”。离婚不出三月,39岁的老武便与一位有过短暂婚史的“白美富”“梅开二度”。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38岁的前妻在亲友张罗下相了多位男士,不是“长相磕碜,差老武一大截”,就是“五十上下的半拉老头”,自尊与自信颇受打击。
“你急吼吼找个年轻的,存心要我难堪,是不?”深为当初离婚而懊悔的前妻不断骚扰老武。一天早上,来到老武所在单位叫嚣:“你让我难堪,我也让你过不安生。我现在就脱光衣服给大家看!”老武无奈,按她口述写道:“今欠前妻人民币伍万元(人格损失费,自愿给付)。”此后,前妻消停了好一阵。但好景不长,农历腊八那天,前妻向他催要5万元未遂,便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老武告上了法院。
据此,有人认为老武应当归还欠款5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原始债权证据,不论原告出自何种考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条,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
也有人认为,老武不必给付5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原告在法庭上自认5万元是人格损失费而非借款,这与欠条上的白纸黑字内容一致。因此,老武因受威胁、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所写欠条,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际,法院一锤定音:欠条仅是债权债务凭证,两人间并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老武欠条系违背真实意愿时所为,无效。在法律上,并无“人格损失费”这一概念,在事实上,前妻也没有人格损失,原告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巧立名目讹诈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保证人”不保证债权必能实现
张小荣做生意缺资金,2008年10月7日向钱爱娥借款10万元,在借条上约定借期一年、利息8%。同日,张大荣在借条上加注“张大荣担保本借款直到还清”,并加摁手印。
一年后,张小荣未依约还款,并“人间蒸发”。钱爱娥久等无果,于2012年6月2日诉请法院判令张大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清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保证人张大荣在借条中没有讲明保证方式,依法推定为连带保证;债务人张小荣下落不明后,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判决张小荣归还钱爱娥10万元及利息,张大荣承担连带责任。
张大荣不服而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张大荣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注明“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理应对其行为承担保证责任,但钱爱娥与张小荣的借款发生于2008年10月7日,借期一年,张大荣也是当天书面承诺“担保本借款直到还清”,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此,张大荣的保证期间应为两年,即2009年10月7日至2011年10月7日。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钱爱娥未要求保证人张大荣承担保证责任,其诉讼请求超过保证的除斥时间。因此,保证人张大荣可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二审判决支持张小荣归还钱爱娥本息,免除了张大荣的连带保证责任。
高利贷下隐患多
王女士向南京的宋一健借30多万元高利贷,不堪“利滚利”的重负而无法及时足额还款,惨遭逼债和打骂。后受暴力威胁,将房产过户给宋一健抵债。宋一健得了房子,非但不把欠条还给她,反而持欠条诉请法院判令她还债。
南京警方接到报案后,在南京中院协助下查明,被宋一健告上法庭的人竟然有二十多个,涉案金额达400万之巨。这些被告上法庭的借款人众口一词说宋一健“利息奇高心太黑,暴力逼债心太狠”。
调查发现,宋一健放高利贷时,极擅钻法律空子,比如,他以公司名义放高利贷而不以个人名义。他先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肆刊登放贷业务广告。一旦有人通过广告或朋友介绍到他公司借款,宋一健或其前妻会先和对方谈好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等,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再如,借款利息在8%到20%不等,但为规避法律,只填2.5%或根本不填写,出借人一栏一般为空白,如果借款收回,出借人一栏就不再填写。如果贷款无法收回,宋一健就会披上正当法律诉讼的外衣,根据需要在出借人一栏填上他自己或前妻许某的名字,将借贷者告上法庭。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宋就让身上“描龙画凤”的三个“小弟”到这些人家里或单位恐吓,甚至强占房产、暴力殴打。上文所提王女士,就是因为无力还钱,而在暴力胁迫下,不得已将房产转让给了宋一健。当办完过户手续,王女士要求宋一健归还欠条时,宋一健一边说:“放心,我不会再跟你要钱……”一边使眼色让他“小弟”手持明晃晃的匕首、牵着大狼狗在她面前晃来晃去,吓得她落荒而逃,再也不敢索要欠条。
目前,司法机关已对宋一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涉案财产已被冻结。
南京中院刑二庭汪波法官告诉笔者:涉恶高利放贷者多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他们一无文凭,二无技术,利用高利放贷上手容易、时间短、回报快、利润丰厚的特点,短短几年,即可聚敛数百万元的财富。但高利放贷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且放贷者暴力讨债行为常常逼得借贷人人财两空、人身安全受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犯罪。
找准“病因”开“良方”
全球金融危机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2010年至2012年(截至11月份)间,仅南京13家基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分别是6047件、6507件、8042件,标的额以几十万元为常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也屡见不鲜。
江苏省高院马绍恒法官为之“把脉”后,指出其三大主要“症状”:一是暗藏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且手段隐蔽,常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二是出现专业“食利者”。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典当行涉足其间者亦为数不少。三是非法集资现象抬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现象。众多倾囊甚至筹资放贷者的款项一旦不能收回,往往采取过激行为逼讨,甚至吸收黑恶势力参与。
据此,南京中院对症下药开良方,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利用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加强审查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及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注重审查排除高利贷,对可能涉及高利贷等案件,加强审查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违法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借助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