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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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理院时期不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时期的判例汇编是在成文法典陆续颁行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造法功能向释法功能转变的背景下,判例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重要方式.由于官方判例汇编不及时,国民政府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判例汇编,因对判例的界定不清,不同的判例汇编也呈现出内容的差异.为了法官适用便捷,判例汇编大多将判例的裁判要旨摘录、拆分、重组,并以现行法律条文为体例,将最高法院判例的裁判要旨法条化、体系化,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补充规则体系.这种汇编方式强化了判例的适用便利,但遮蔽了判例的司法特征,判例之于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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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理院时期不同,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时期的判例汇编是在成文法典陆续颁行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造法功能向释法功能转变的背景下,判例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重要方式.由于官方判例汇编不及时,国民政府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判例汇编,因对判例的界定不清,不同的判例汇编也呈现出内容的差异.为了法官适用便捷,判例汇编大多将判例的裁判要旨摘录、拆分、重组,并以现行法律条文为体例,将最高法院判例的裁判要旨法条化、体系化,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补充规则体系.这种汇编方式强化了判例的适用便利,但遮蔽了判例的司法特征,判例之于成文法的实践优势并未得到彰显.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拘束力,但其实效已远不如大理院时期.随着成文法典的日益完善,判例在近代中国影响力的日益衰减也就势在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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