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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规定,但对该规定的理解始终存在着道德责任说与法律责任说之争。在明确争议话题是一种关于法律解释的实然性判断前提下,无论采取语法解释、系统解释还是历史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结果是:《公司法》第五条所言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承诺性法律责任,该责任在标准上高于法定责任,以企业自主承诺为承担方式,以通过认证从而获得消费者认同为对价,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政府与社会监督。引入承诺性法律责任的概念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一方面满足了企业社会责任无法由法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