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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这段时间里,有一类违法、犯罪行为格外引人注目,在世界范围内都屡屡成为热点,那就是性犯罪和性骚扰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社会过去就不存在性骚扰甚至性犯罪。恰恰相反,在各国的历史中都不缺乏这类记载,甚至在各种神话故事中也能看到它们的痕迹。
不消说,性侵当然是犯罪,性骚扰也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两者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本质上都是对他人的人身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在这一点上,相信人类社会早已有了共识。真正值得讨论,或者说令人关注的,是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个问题,恐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一种观点,是对那些曾经有过性犯罪历史的人加以特别标识,让周围的人對其多留个心眼,减少再被其侵害的可能。
在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红字》里,对于通奸者的惩罚,就是强制其在衣襟上绣上一个大写的红色字母“A”,作为一种耻辱的标识,也让其他人一眼就能知道此人所犯下的罪行,从而避免所谓的“堕落”。今天,在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早已不再把通奸视为犯罪,但这种对性犯罪者持续标识的做法,却还是一定程度上继续存在的,那就是颇有争议的“性犯罪前科公示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美国。2003年,北卡州少女德路·索丁(Dru Sjodin)被人性侵后杀害。凶手落网后,警方发现此人有抢劫、性侵的犯罪前科,坐牢23年,才放出来不久,就又作奸犯科了。随后,此案引发广泛关注,并直接促使了《德路·索丁性侵害罪犯公开登记法案》的诞生。该法案要求,有性犯罪前科者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出狱后,都必须在其居住地向警方登记备案;而这类前科人员的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看到。也就是说,此人的同事、邻居、顾客,都可能会清楚地知道他有这么一段不堪回首的过去,能够对其保持足够的戒心,因而减少被此人再次侵害的可能性。而对于一些特定的职业、岗位,比如幼儿园教师、游乐场工作人员、少儿体育运动的教练等等,考虑到经常有和孩子接触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让他们从事。
这种做法,当然是有合理之处,毕竟累犯、惯犯在各国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性犯罪前科者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能当然地延伸为“一次做贼,一生是贼”,无论是从犯罪学还是心理学上,都不支持这个结论;特别是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谁也无法预测其今后漫长岁月里的行为。
同时,这种前科登记制度,还会给这些前科人员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一个人犯了罪,自然应该受到惩罚;而在刑法执行完毕、准许出狱之后,这个人当然也有权利重返社会生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浪子回头”。然而,一旦此人被登记为“性犯罪前科人员”,周围的人会如何看待他,就不是法律能够控制的了。实际上,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确保自己的公司里不出麻烦,这的确是人之常情,因而产生的拒绝与躲避也很符合逻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性犯罪前科人员就很容易变成了一个个孤岛,在就业和生活上处处碰壁,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归正。相应地,这种“我被社会抛弃了”的感觉,又可能让其滋生对社会的仇恨,从而诱发新的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因此,有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最近,我国东南某地开始试点进行同类登记制度,也遭来一些批评的声音。
与此相对的,还有一种更激进的措施:对严重性犯罪者实施强制性的激素治疗,也就是通常说的“化学阉割”。
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通过降低其体内的雄性激素的水平,从而生理性地降低他的性冲动,消除他去犯罪的欲望,令其危险性降低,减少再次性犯罪的概率。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激素治疗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如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爱沙尼亚、印尼,以及美国的乔治亚州、蒙大拿州和艾奥瓦州等等,但仅限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性犯罪人(如性侵儿童、因性侵而多次被判刑等);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将其视为可选项,允许特定罪名的罪犯通过自愿接受激素治疗来换取减刑或假释,比如英国、以色列、阿根廷等。还有一些国家,近年来也在跃跃欲试,比如印度在“公交车性侵案”之后,就有对性犯罪者实施激素治疗的呼声。
单从操作上说,激素治疗门槛很低,无非就是由医生给性犯罪者定期注射一针雌激素或者抗雄激素,成本也就是数百元人民币左右。而副作用方面,主要会有变胖、骨密度降低、第二性征混乱(胡须减少、乳腺隆起)等等,也可能有极少数人因而诱发心血管疾病,大体上说还是很安全的。
然而,这种做法引发的争议,比性前科登记制度更大。有些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肉刑,而肉刑是不被文明社会的法律所认可的:激素治疗虽然不像“重打二十大板”“鞭笞10下”这么血沫横飞,却实实在在地损伤了人体的正常机能,给其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比如,尽管某人进行了性犯罪,但在刑满或假释之后,他当然也有权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其中就包括了实施合法性行为的权利。有反对者曾经戏称,激素治疗的针是打在性犯罪者身上,却顺道剥夺了其配偶的正当权益,实在是无辜者跟着倒霉。
在历史上,激素治疗曾被用来“治疗”同性恋(当然,我们都知道,同性行为并非一种疾病),而其中最著名的受害者就是计算机科学的先驱者阿伦·图灵。在出现了喉结变小而胸部增大、嗓音变化的尴尬之后,图灵选择了以死抗争,为激素治疗的正当性画下了一个凝重的红×,警示后人不要轻易将身体上的改变纳入刑罚。 同时,这种做法到底能不能减少性犯罪,恐怕还不能轻易地得出结论。激素治疗的基础,是建立在“性犯罪源于性激素过高”的假设之上,却忽略了心理因素在性犯罪中的作用。而激素能不能改变人的心理,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事情。
事实上,在相当多的性犯罪中,行为人因为环境或自身的原因,无法完成性行为过程,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去这么做,或许,他们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变态的心理满足,比如说控制他人、报复社会、否定自卑感、吹胀虚荣心等不良情绪,和激素水平的关系,并没想象的那么直接。这样一来,激素治疗实际上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那就是费力不讨好了。
总体而言,用“化学阉割”来对付严重的性侵罪犯,或许能让一部分公众感觉到“强奸犯是罪有应得”的快感,但却可能给社会增添戾气,还可能动摇刑法的正当性基础(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纠正被损害的社会秩序),在立法上自当非常非常地谨慎。
前面讨论的,都是比较极端的情形。而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和地区,相对于强奸、猥亵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性骚扰的发生率都要高出很多来。
性骚扰背后,常常会利用职务和地位上的优势进行;而这种行为往往隐蔽而又短暂,要想抓到确凿证据也是很不容易的。因此,才有那么多的受害人选择了忍气吞声,只是选择了躲避和忍让。而去年席卷欧洲、美国的“Me too”运动(即鼓励那些曾遭到性侵害、性骚扰的受害人,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不愉快经历,并加上“我也遇到过”的话题,作为对其他受害人的增援和鼓励),则是鼓励这些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反击,在这方面的做出了一个重要突破。在“Me too”标签刚上线的24小时之内,就在社交媒体上出现了1200万次,其影响力可见一斑。2017年,该运动还被《时代》杂志评为“2017年年度人物”。
在此运动,多个好莱坞女星站出来,指控某电影界名人曾对她们做过恶劣的骚扰行为,并成功地将其带入了刑事审判的流程,也算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典型案例了。实事求是地说,“Me too”运动,以及其他通过网络曝光那些利用职务、身份上的优势进行性骚扰的罪恶行为,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进步,也是对诸多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
然而,随着该运动的进行,也有了一种质疑的声音:难道,仅凭某人一个“Me too”的口供,就足以让另一个人身败名裂,乃至失去积累半生的成就吗?被指责有性骚扰行为的人,当然也有自己的名譽权,在没有扎实证据的情况下就搞舆论审判,用唾沫将其淹死,不仅缺乏正当性,也会搞得人人自危。
从法律上说,“证据”乃是一切结论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上,更是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坚持“重证据、轻口供”。在迷信口供的年代,各国司法机关都曾经造就了无数的冤假错案,给许许多多的人带来了灭顶之灾。比如著名的“塞勒姆猎巫”,仅仅是依据一些荒诞不经的证词就开展起来了,就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注:17世纪末,美国麻省小城塞勒姆,曾经爆发了所谓的“审判女巫”的活动,半年之内共将200多人投进监狱,并将其中的19人绞死。1957年,该州政府向活动的受害者公开道歉。)
因此,有人批评“Me too”运动,就是现代版本的猎巫——在没有证据,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个帖子,就将另一个人的名誉、品德、家庭架在火炉上烘烤,是不是太草率了?
然而,想要修补这个问题,却是非常的困难。正如前文所述,想要对性骚扰取证,难度极大:如果谁要整天揣着录音笔上班上课,对于其他人而言就像是随时被偷窥,当然是很难接受的。这种情况下,过分的苛责受害人提供证据,非常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推定所有的性骚扰指控都是真实的,又很容易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栽赃陷害,甚至成为要挟他人、勒索不当利益的工具。
最终,问题又回到了那个古老的分歧之上:信她说的,还是信他说的呢?
显然,没有人能够告诉我们,答案究竟是什么。然而,“Me too”运动的负面作用,已经催生了一个奇怪的东西出现,那就是所谓的“彭斯法则”(Pence rule)。
严格说来,这个原则应该叫做“比尔·葛培理法则”,因为它是由著名传道人葛培理(Billy Graham)在1948年提出来的。在被美国副总统麦克·彭斯先生再次引用之后,该原则得以发扬光大,于是就被戏称为彭斯法则。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句话:瓜田李下说不清,不如避嫌躲清净。
具体而言,彭斯先生表示,他不会和除了妻子之外的女性单独会面,更不会单独坐在同一张桌子上;除非妻子在场,否则宴会中绝不饮酒。此言一出,很多男性纷纷表示,这倒是应对“Me too”的一个好办法啊!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彭斯法则并无不妥,毕竟,谁都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为了避嫌也是说得通的。然而,当大量的社会成员认同了彭斯法则之后,麻烦就开始慢慢出现了。
比如,韩国很多公司里,就出现了男性职工回避和女性职工面对面沟通的情况,宁可选择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来传递信息,在办公室中如此,因公出差时更是这样。久而久之,女性变成了被男性遗忘的“空气人”,非常不利于女性的职业成长。
实际上,如果彭斯法则真的被发扬光大,对女性的隐形危害还会更大。比如,女性在就业上本身就已经处于相对劣势,而如果公司老板或研究生导师考虑到彭斯法则的逻辑,就可能有意无意地在招聘、招生时更倾向于选择单一性别的申请人。这种性别歧视往往还会披着合法的外衣出现,非常难以干预,对于女性的整体社会环境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因此,对于“Me too”运动,反思的声音也在日益出现。不过,反思之后,依然没有一个清晰、可行的解决方案出现:性骚扰,到底该信谁说的呢?
对于性犯罪和性骚扰这种古老的罪恶,想要一劳永逸地解决,恐怕是非常困难的,每一种措施,都会带来新的问题。不过,我们依然应当对未来抱有信心:比监狱更好的教育方式当然是学校,如果能够在今后的学校教育中,推行性别平等的正确观念,或许,在数代人之后,人类社会就能够基本摆脱这些不应该有的麻烦,真正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不消说,性侵当然是犯罪,性骚扰也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两者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本质上都是对他人的人身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在这一点上,相信人类社会早已有了共识。真正值得讨论,或者说令人关注的,是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发生,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个问题,恐怕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现代版的“红字”
一种观点,是对那些曾经有过性犯罪历史的人加以特别标识,让周围的人對其多留个心眼,减少再被其侵害的可能。
在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红字》里,对于通奸者的惩罚,就是强制其在衣襟上绣上一个大写的红色字母“A”,作为一种耻辱的标识,也让其他人一眼就能知道此人所犯下的罪行,从而避免所谓的“堕落”。今天,在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早已不再把通奸视为犯罪,但这种对性犯罪者持续标识的做法,却还是一定程度上继续存在的,那就是颇有争议的“性犯罪前科公示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美国。2003年,北卡州少女德路·索丁(Dru Sjodin)被人性侵后杀害。凶手落网后,警方发现此人有抢劫、性侵的犯罪前科,坐牢23年,才放出来不久,就又作奸犯科了。随后,此案引发广泛关注,并直接促使了《德路·索丁性侵害罪犯公开登记法案》的诞生。该法案要求,有性犯罪前科者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出狱后,都必须在其居住地向警方登记备案;而这类前科人员的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看到。也就是说,此人的同事、邻居、顾客,都可能会清楚地知道他有这么一段不堪回首的过去,能够对其保持足够的戒心,因而减少被此人再次侵害的可能性。而对于一些特定的职业、岗位,比如幼儿园教师、游乐场工作人员、少儿体育运动的教练等等,考虑到经常有和孩子接触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让他们从事。
这种做法,当然是有合理之处,毕竟累犯、惯犯在各国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性犯罪前科者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能当然地延伸为“一次做贼,一生是贼”,无论是从犯罪学还是心理学上,都不支持这个结论;特别是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谁也无法预测其今后漫长岁月里的行为。
这种前科登记制度,让这些性犯罪前科人员在就业和生活上处处碰壁,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归正。又可能让其滋生对社会的仇恨,从而诱发新的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同时,这种前科登记制度,还会给这些前科人员的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一个人犯了罪,自然应该受到惩罚;而在刑法执行完毕、准许出狱之后,这个人当然也有权利重返社会生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浪子回头”。然而,一旦此人被登记为“性犯罪前科人员”,周围的人会如何看待他,就不是法律能够控制的了。实际上,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确保自己的公司里不出麻烦,这的确是人之常情,因而产生的拒绝与躲避也很符合逻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性犯罪前科人员就很容易变成了一个个孤岛,在就业和生活上处处碰壁,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归正。相应地,这种“我被社会抛弃了”的感觉,又可能让其滋生对社会的仇恨,从而诱发新的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因此,有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不可取。最近,我国东南某地开始试点进行同类登记制度,也遭来一些批评的声音。
釜底抽薪?
与此相对的,还有一种更激进的措施:对严重性犯罪者实施强制性的激素治疗,也就是通常说的“化学阉割”。
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通过降低其体内的雄性激素的水平,从而生理性地降低他的性冲动,消除他去犯罪的欲望,令其危险性降低,减少再次性犯罪的概率。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激素治疗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如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爱沙尼亚、印尼,以及美国的乔治亚州、蒙大拿州和艾奥瓦州等等,但仅限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性犯罪人(如性侵儿童、因性侵而多次被判刑等);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将其视为可选项,允许特定罪名的罪犯通过自愿接受激素治疗来换取减刑或假释,比如英国、以色列、阿根廷等。还有一些国家,近年来也在跃跃欲试,比如印度在“公交车性侵案”之后,就有对性犯罪者实施激素治疗的呼声。
单从操作上说,激素治疗门槛很低,无非就是由医生给性犯罪者定期注射一针雌激素或者抗雄激素,成本也就是数百元人民币左右。而副作用方面,主要会有变胖、骨密度降低、第二性征混乱(胡须减少、乳腺隆起)等等,也可能有极少数人因而诱发心血管疾病,大体上说还是很安全的。
然而,这种做法引发的争议,比性前科登记制度更大。有些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肉刑,而肉刑是不被文明社会的法律所认可的:激素治疗虽然不像“重打二十大板”“鞭笞10下”这么血沫横飞,却实实在在地损伤了人体的正常机能,给其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比如,尽管某人进行了性犯罪,但在刑满或假释之后,他当然也有权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其中就包括了实施合法性行为的权利。有反对者曾经戏称,激素治疗的针是打在性犯罪者身上,却顺道剥夺了其配偶的正当权益,实在是无辜者跟着倒霉。
在历史上,激素治疗曾被用来“治疗”同性恋(当然,我们都知道,同性行为并非一种疾病),而其中最著名的受害者就是计算机科学的先驱者阿伦·图灵。在出现了喉结变小而胸部增大、嗓音变化的尴尬之后,图灵选择了以死抗争,为激素治疗的正当性画下了一个凝重的红×,警示后人不要轻易将身体上的改变纳入刑罚。 同时,这种做法到底能不能减少性犯罪,恐怕还不能轻易地得出结论。激素治疗的基础,是建立在“性犯罪源于性激素过高”的假设之上,却忽略了心理因素在性犯罪中的作用。而激素能不能改变人的心理,是非常难以确定的事情。
事实上,在相当多的性犯罪中,行为人因为环境或自身的原因,无法完成性行为过程,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去这么做,或许,他们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变态的心理满足,比如说控制他人、报复社会、否定自卑感、吹胀虚荣心等不良情绪,和激素水平的关系,并没想象的那么直接。这样一来,激素治疗实际上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那就是费力不讨好了。
总体而言,用“化学阉割”来对付严重的性侵罪犯,或许能让一部分公众感觉到“强奸犯是罪有应得”的快感,但却可能给社会增添戾气,还可能动摇刑法的正当性基础(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纠正被损害的社会秩序),在立法上自当非常非常地谨慎。
相信她,还是相信他?
前面讨论的,都是比较极端的情形。而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和地区,相对于强奸、猥亵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性骚扰的发生率都要高出很多来。
性骚扰背后,常常会利用职务和地位上的优势进行;而这种行为往往隐蔽而又短暂,要想抓到确凿证据也是很不容易的。因此,才有那么多的受害人选择了忍气吞声,只是选择了躲避和忍让。而去年席卷欧洲、美国的“Me too”运动(即鼓励那些曾遭到性侵害、性骚扰的受害人,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不愉快经历,并加上“我也遇到过”的话题,作为对其他受害人的增援和鼓励),则是鼓励这些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反击,在这方面的做出了一个重要突破。在“Me too”标签刚上线的24小时之内,就在社交媒体上出现了1200万次,其影响力可见一斑。2017年,该运动还被《时代》杂志评为“2017年年度人物”。
在此运动,多个好莱坞女星站出来,指控某电影界名人曾对她们做过恶劣的骚扰行为,并成功地将其带入了刑事审判的流程,也算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典型案例了。实事求是地说,“Me too”运动,以及其他通过网络曝光那些利用职务、身份上的优势进行性骚扰的罪恶行为,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进步,也是对诸多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
然而,随着该运动的进行,也有了一种质疑的声音:难道,仅凭某人一个“Me too”的口供,就足以让另一个人身败名裂,乃至失去积累半生的成就吗?被指责有性骚扰行为的人,当然也有自己的名譽权,在没有扎实证据的情况下就搞舆论审判,用唾沫将其淹死,不仅缺乏正当性,也会搞得人人自危。
从法律上说,“证据”乃是一切结论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上,更是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坚持“重证据、轻口供”。在迷信口供的年代,各国司法机关都曾经造就了无数的冤假错案,给许许多多的人带来了灭顶之灾。比如著名的“塞勒姆猎巫”,仅仅是依据一些荒诞不经的证词就开展起来了,就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注:17世纪末,美国麻省小城塞勒姆,曾经爆发了所谓的“审判女巫”的活动,半年之内共将200多人投进监狱,并将其中的19人绞死。1957年,该州政府向活动的受害者公开道歉。)
实际上,如果彭斯法则真的被发扬光大,对女性的隐形危害还会更大。
因此,有人批评“Me too”运动,就是现代版本的猎巫——在没有证据,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个帖子,就将另一个人的名誉、品德、家庭架在火炉上烘烤,是不是太草率了?
然而,想要修补这个问题,却是非常的困难。正如前文所述,想要对性骚扰取证,难度极大:如果谁要整天揣着录音笔上班上课,对于其他人而言就像是随时被偷窥,当然是很难接受的。这种情况下,过分的苛责受害人提供证据,非常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如果推定所有的性骚扰指控都是真实的,又很容易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栽赃陷害,甚至成为要挟他人、勒索不当利益的工具。
最终,问题又回到了那个古老的分歧之上:信她说的,还是信他说的呢?
显然,没有人能够告诉我们,答案究竟是什么。然而,“Me too”运动的负面作用,已经催生了一个奇怪的东西出现,那就是所谓的“彭斯法则”(Pence rule)。
严格说来,这个原则应该叫做“比尔·葛培理法则”,因为它是由著名传道人葛培理(Billy Graham)在1948年提出来的。在被美国副总统麦克·彭斯先生再次引用之后,该原则得以发扬光大,于是就被戏称为彭斯法则。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句话:瓜田李下说不清,不如避嫌躲清净。
具体而言,彭斯先生表示,他不会和除了妻子之外的女性单独会面,更不会单独坐在同一张桌子上;除非妻子在场,否则宴会中绝不饮酒。此言一出,很多男性纷纷表示,这倒是应对“Me too”的一个好办法啊!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彭斯法则并无不妥,毕竟,谁都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为了避嫌也是说得通的。然而,当大量的社会成员认同了彭斯法则之后,麻烦就开始慢慢出现了。
比如,韩国很多公司里,就出现了男性职工回避和女性职工面对面沟通的情况,宁可选择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来传递信息,在办公室中如此,因公出差时更是这样。久而久之,女性变成了被男性遗忘的“空气人”,非常不利于女性的职业成长。
实际上,如果彭斯法则真的被发扬光大,对女性的隐形危害还会更大。比如,女性在就业上本身就已经处于相对劣势,而如果公司老板或研究生导师考虑到彭斯法则的逻辑,就可能有意无意地在招聘、招生时更倾向于选择单一性别的申请人。这种性别歧视往往还会披着合法的外衣出现,非常难以干预,对于女性的整体社会环境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因此,对于“Me too”运动,反思的声音也在日益出现。不过,反思之后,依然没有一个清晰、可行的解决方案出现:性骚扰,到底该信谁说的呢?
对于性犯罪和性骚扰这种古老的罪恶,想要一劳永逸地解决,恐怕是非常困难的,每一种措施,都会带来新的问题。不过,我们依然应当对未来抱有信心:比监狱更好的教育方式当然是学校,如果能够在今后的学校教育中,推行性别平等的正确观念,或许,在数代人之后,人类社会就能够基本摆脱这些不应该有的麻烦,真正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