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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损害赔偿所引起的医患纠纷已经日益尖锐,其反映了我国社会医疗方面的重要矛盾,完善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中国医疗纠纷中存在的医患问题,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关立法发展,针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弊端,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行之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医患关系;完善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R-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14-01
作者简介:姚锐娟(1995-),女,汉族,河南周口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医疗损害事故通常是基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使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或者由于医院的错误诊断等其他原因而导致患者出现不必要的人身损害。由于医疗事故可能出现在治疗的任何程序,医务人员的诊断环节、用药环节、措施环节、护理环节等等,所以,医疗案件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也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很难确定,赔偿数额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医院和患者往往会因为无法得到一致的赔偿意见而产生纠纷。特别强的医学专业性也大大增加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的难度。
二、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发展
为了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中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探索,但其属于限制患者损害赔偿的阶段,不仅对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进行限制,而且在赔偿数额上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立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三种途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神力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遵循的归责原则,虽然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其所产生的司法弊端也不容忽视。
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
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严重失衡,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争议,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其他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立法者并没有对冲突的相关法条做出系统的清理。法律适用不统一,这种“同案不同判”的不合理现象,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
医疗损害保险责任制度虽已制定,但是并没有发挥它的理想效果,医疗损害分担机制建立不完善。上海率先于2002年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力求引入保险机构来缓解医患之间紧张的利益关系,但是十多年后,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并没有全面的、可操作的立法保障,保险的范围十分有限,而且医院患者的参保情绪不高,这也就导致保险公司对此持消极态度。
医疗事故解决机制不健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不足。我国目前的医疗鉴定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医学会组织的专家会进行鉴定,二是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而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员往往来自各大医院,容易产生对同行的保护情结,其鉴定结果容易引起受害者的质疑,但由于成员的随机性和匿名性,导致受害患者无法行使质疑权,这样极大地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因赔偿故意行为致使患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这样也只能使广大患者的救济渠道不畅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四、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统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尽可能地缓和医患关系。对于相冲突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立法者要及时进行系统的整理,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现行《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为司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设立专门的《医事法》,由于医疗事故往往涉及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而医学又是一门体系复杂、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的学科,所以,立法者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医事法》来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详细合理地规定。
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并大规模地推广,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建立并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的分担机制。充分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英国为典范的互助保险模式,以日本典型的团体型保险模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取外国模式中可以借鉴的地方,切实解决我国医患之间的基本矛盾,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天平。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适当地提高医疗赔偿的额度,改革医疗保险理赔的机制,优化赔偿的方式。
完善医疗事故的解决机制,增强医疗鉴定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医疗救济制度。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设立中立的、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医学经验的专家来组成医疗鉴定机构,对医疗鉴定人员进行公开,允许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公开透明的鉴定意见可以大大增加我国医疗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也会使法院的审判更加公正公平。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制度,它涉及社会经济、医学、法律等多方面,完善医疗损害制度需要充分调和各制度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全面提高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相信经过立法者和社会各行业人士的努力,我国的医疗事业一定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一定会造福更多的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1]刘鑫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2
[2]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8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医患关系;完善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R-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14-01
作者简介:姚锐娟(1995-),女,汉族,河南周口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医疗损害事故通常是基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使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或者由于医院的错误诊断等其他原因而导致患者出现不必要的人身损害。由于医疗事故可能出现在治疗的任何程序,医务人员的诊断环节、用药环节、措施环节、护理环节等等,所以,医疗案件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也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很难确定,赔偿数额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医院和患者往往会因为无法得到一致的赔偿意见而产生纠纷。特别强的医学专业性也大大增加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的难度。
二、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发展
为了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中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探索,但其属于限制患者损害赔偿的阶段,不仅对医疗事故的责任构成进行限制,而且在赔偿数额上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立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三种途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神力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遵循的归责原则,虽然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其所产生的司法弊端也不容忽视。
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
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严重失衡,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争议,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其他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立法者并没有对冲突的相关法条做出系统的清理。法律适用不统一,这种“同案不同判”的不合理现象,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
医疗损害保险责任制度虽已制定,但是并没有发挥它的理想效果,医疗损害分担机制建立不完善。上海率先于2002年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力求引入保险机构来缓解医患之间紧张的利益关系,但是十多年后,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并没有全面的、可操作的立法保障,保险的范围十分有限,而且医院患者的参保情绪不高,这也就导致保险公司对此持消极态度。
医疗事故解决机制不健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不足。我国目前的医疗鉴定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医学会组织的专家会进行鉴定,二是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而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员往往来自各大医院,容易产生对同行的保护情结,其鉴定结果容易引起受害者的质疑,但由于成员的随机性和匿名性,导致受害患者无法行使质疑权,这样极大地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因赔偿故意行为致使患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这样也只能使广大患者的救济渠道不畅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四、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统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尽可能地缓和医患关系。对于相冲突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立法者要及时进行系统的整理,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完善现行《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为司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设立专门的《医事法》,由于医疗事故往往涉及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而医学又是一门体系复杂、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的学科,所以,立法者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医事法》来对医疗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详细合理地规定。
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并大规模地推广,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建立并完善医疗损害赔偿的分担机制。充分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英国为典范的互助保险模式,以日本典型的团体型保险模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取外国模式中可以借鉴的地方,切实解决我国医患之间的基本矛盾,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天平。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适当地提高医疗赔偿的额度,改革医疗保险理赔的机制,优化赔偿的方式。
完善医疗事故的解决机制,增强医疗鉴定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医疗救济制度。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设立中立的、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医学经验的专家来组成医疗鉴定机构,对医疗鉴定人员进行公开,允许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公开透明的鉴定意见可以大大增加我国医疗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也会使法院的审判更加公正公平。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制度,它涉及社会经济、医学、法律等多方面,完善医疗损害制度需要充分调和各制度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全面提高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相信经过立法者和社会各行业人士的努力,我国的医疗事业一定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一定会造福更多的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1]刘鑫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2
[2]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