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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共犯也应担全责
戴前发 胡 娟
2002年2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廖家付与廖吉华(已判刑)及廖雄伟、廖全富(均在逃)在龙水镇新市场门前,廖雄伟见与自己发生过矛盾的雷前、雷冲坐在一辆三轮车上,即要求被告人廖家付及廖吉华、廖全富帮忙殴打。后廖雄伟、廖全富与被告人廖家付及廖吉华冲上前,将雷前、雷冲从车上拖下来进行殴打,同时坐在三轮车上的雷某下车解劝时,被追打杀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廖家付等人一直潜逃在外。
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廖家付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庭审后其亲属交纳了赔偿款10000元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廖家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廖家付虽然没有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但从他们一起对被害人某进行了拳打脚踢和用刀刺杀,分不清是谁将被害人雷某致死的。客观上被告人廖家付亦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事实上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与其他同案人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且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内在意思联络的整体。因此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被害人雷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有3个特征:第一,时空性,即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和犯罪完成之前的时空范围内都有可能形成犯罪中止形态。第二,自动性和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第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单独犯罪与共同实行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并无差别,而有效性特征在单独犯罪与共同实行犯犯罪中止中有较大的不同。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因此在评价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时就要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下阻止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廖家付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自己停止继续殴打被害人雷某,却并没有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的犯罪既遂结果,则不构成犯罪中止。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家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被告人虽然未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其作为共同犯罪人,在其他共犯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伤害行为时未进行有效的阻止,即使本案被告人个人已停止伤害行为,其仍然要承担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法律依据
倪健强
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因为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征收土地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集体所有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好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于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一般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并非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所以政府在征用集体土地时,除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外,其他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应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使用,不能分配给个人。在实践中。政府部门通常是将征地费用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由其管理和使用。
戴前发 胡 娟
2002年2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廖家付与廖吉华(已判刑)及廖雄伟、廖全富(均在逃)在龙水镇新市场门前,廖雄伟见与自己发生过矛盾的雷前、雷冲坐在一辆三轮车上,即要求被告人廖家付及廖吉华、廖全富帮忙殴打。后廖雄伟、廖全富与被告人廖家付及廖吉华冲上前,将雷前、雷冲从车上拖下来进行殴打,同时坐在三轮车上的雷某下车解劝时,被追打杀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廖家付等人一直潜逃在外。
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廖家付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庭审后其亲属交纳了赔偿款10000元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廖家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廖家付虽然没有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但从他们一起对被害人某进行了拳打脚踢和用刀刺杀,分不清是谁将被害人雷某致死的。客观上被告人廖家付亦实施了殴打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事实上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与其他同案人形成了一个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且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内在意思联络的整体。因此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被害人雷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廖家付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有3个特征:第一,时空性,即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和犯罪完成之前的时空范围内都有可能形成犯罪中止形态。第二,自动性和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第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单独犯罪与共同实行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并无差别,而有效性特征在单独犯罪与共同实行犯犯罪中止中有较大的不同。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因此在评价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时就要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下阻止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廖家付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自己停止继续殴打被害人雷某,却并没有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的犯罪既遂结果,则不构成犯罪中止。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廖家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被告人虽然未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其作为共同犯罪人,在其他共犯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伤害行为时未进行有效的阻止,即使本案被告人个人已停止伤害行为,其仍然要承担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法律依据
倪健强
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因为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征收土地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集体所有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好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于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一般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并非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所以政府在征用集体土地时,除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外,其他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应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使用,不能分配给个人。在实践中。政府部门通常是将征地费用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由其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