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道”,关乎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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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的公案纷纷扰扰,多不胜数。汪精卫为孙中山起草的《总理遗嘱》是否有有违中山先生本意之处,就是其中一件。美籍华人学者唐德刚先生在谈中山先生的《民权初步》时,则毫不含糊地认为,《总理遗嘱》“漏列”《民权初步》,就是由于汪氏认为这种“小道”不能与《总理遗教》的经典并列所致。唐氏此论载于他为《胡适口述自传》所做的注中〔1〕。其论据出于何处,不得而知。其实,视《民权初步》为“小道”者,又岂止汪精卫一人?国民党内大有人在。李泽厚、尚明轩批评某些人称《民权初步》为“可笑的程序”、“繁琐哲学”的话语,可为一证。国内学界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承认,“《民权初步(社会建设)》是一个被疏忽的研究对象,多年来研究者涉及甚少”〔2〕,可算旁证。理由很简单,若此书很被看重,岂有“研究者涉及甚少”的道理!
  那么,《民权初步》真如汪精卫认为的那样是“小道”?不像。其一,从陈锡祺主编的《孙中山年谱长编》看,此书是中山先生在“二次讨袁战争”结束、“护国运动”爆发后,张勋紧锣密鼓地准备拥戴清末皇帝复辟的紧张时刻写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岂有民国之父在中华民国命运攸关之际写小道闲书之理?其二,《民权初步》虽然在《建国方略》中被编列第三部分,但在写作时间上却早于该书的前两部分:《孙文学说》和《实业计划》。最重要的是,此书被编入《建国方略》是1919年孙中山亲自决定的。能说孙中山把与立国之道无关的《民权初步》盲目编入《建国方略》?显然不能。既然如此,至少从孙中山的视角看,《民权初步》不是“小道”。这从他的写作主旨中也可以看出。他在《民权初步·自序》中说:“《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3〕由此进一步开掘孙中山写作此书的动机,更能说明此书的宏旨。他在书中坦陈道:
  
  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民国五年,已变为洪宪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气未消,新旧两派皆争相反对帝制自为者,而民国乃得中兴。今后民国前途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4〕
  
  这话说得明白,此书写作因由起于袁世凯复辟帝制。史载,袁世凯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不守民国法制,阻挠执行第一次国会选举结果,刺杀积极推行民主制度的宋教仁,野蛮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悍然恢复帝制。后虽经“二次讨袁战争”和“护国运动”,推翻了“洪宪”帝制,再造了“共和”,但是,“国体初建,民权未张”,“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的惨痛教训,使孙中山痛心疾首。孙中山是在以武装推翻帝制维护共和的同时,寄希望于通过《民权初步》来提高国民的民权素质以抵制专制复辟的。纵观二十世纪中国政治史,创建共和和防止专制复辟的对策,基本都是一旦政权建立,也只是教育人民当家做主的道理(理由、原因、必要性等),很少教授当家做主的方法。惟独孙中山重视后者,他把对国民如何行使“民权”的启蒙作为“社会建设”的第一步。他认为:
  
  夫议事之学,西人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性矣,所以西人合群团体之力常超吾人之上。
  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合则乌合而已〔5〕
  
  正是出于对国人议事能力的这种认识,民国之父才决定,按兵家操典的风格,编写《民权初步》。他从“临时集会之组织法”、“永久社会之成立法”、“议事之秩序并数额”到“动议”的提出、讨论、表决、搁置、延期、付委的方法和原则乃至“修正”议案的方法,等等,详详细细地写了二十章,最后还煞费苦心地附了一个“章程规则”的样本,以便国民需要时仿用。因之,《民权初步》又名《会议通则》。孙先生写了此书惟恐国人不解其意,不予重视,并再三劝导:
  
  此书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学之公式,非流览诵读之书,乃习练演试之书也。
  凡欲负国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熟习此书〔6〕
  
  尽管中山先生如此苦口婆心说教,很多人还是被书里“味同嚼蜡”(中山先生语)的文字和其中夹杂的剧本式对白遮蔽了理性的眼睛。那些将《民权初步》视为“可笑的程序”、“繁琐哲学”的人中有不少属于这种情况。也有反复品味深得《民权初步》奥义的,如章太炎。太炎公在读透此书后还为它作了一篇序,指出该书系大总统“有忧”之作〔7〕。更有大智大睿者经过中山先生所说的民权方法的“习练演试”,“如瞰蔗,渐入佳境”的,如大名鼎鼎的胡适博士。胡博士不仅在《留学日记》里记下了在异国学习、操练“议事规程”的体会,而且在《口述自传》讲“青年期的政治训练”时专门谈了“学习议会程序”的经历。为了证明自己掌握议会程序的娴熟程度,胡适还洋洋自得地举了自己后来用议会规程主持南京考试院的考选委员会会议,使民元老国会议员惊叹不已的例子。胡适说:
  
  我所以提这件小事的意思,就是说明这一方式的民主会议程序的掌握,使我对民主政治有所认识,以及一个共和国家的公民在政治上活动的情形,也有更进一步的了解。这是多么有益的一种训练!〔8〕
  
  唐德刚在评论胡适“学习议会程序”的体会时,不仅对孙中山的《民权初步》给予了积极肯定,而且还(不经意地)把“知道如何开会,会中如何决议,决议后如何执行”的“小道”,视为衡量一个政治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他认为:
  
  孙中山先生是近代中国最高层领袖中凤毛麟角的modern man,是真能摆脱中国封建帝王和官僚传统而笃信“民权”的民主政治家。他了解搞“民权”的第一步就是要知道如何开会,会中如何决议,决议后如何执行。这一点点如果办不到,则假民主远不如真独裁之能福国利民。中山先生之所以亲自动手来翻译一本议事规程的小书,而名之曰《民权初步》,就凭这一点,读史的人就可看出中山先生头脑里的现代化程度便远非他人所能及。〔9〕
  
  将开会议事规程的重要性与政治家头脑的“现代化程度”、“假民主”、“真独裁”联系到一起,有些人可能难以理解,甚或认为这是唐德刚先生故意耸人听闻。其实,德刚先生所论是以近代中国历史为背景的,出言不能无据。比如,中山先生去世后有一段时间内,不少国民党人把汪精卫视为三民主义的“继承人”,其时汪精卫也处处以中山衣钵传人自居。按理汪氏总该遵从国父遗教,从《民权初步》做起,推行三民主义吧,事实呢?此人不仅不守中山先生规制,甚至连国民党中执委全会(1937年2月)做出的“停止内战,与共产党建立统一路线”的决议也不执行,结果还做了日寇帮凶,成为头号汉奸。粗看,汪氏投敌与《民权初步》无干,细想,一个连《会议通则》这样的“民权初步”都不愿实行的人,又怎能奉行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这不验证了唐德刚说的“这一点点如果办不到,则假民主……”等等的话么!或说在中国国民党史上蒋介石在这方面的表现比汪精卫有过之而无不及,此话若从实行《民权初步》的角度论,属实。比如,蒋介石为了使有利于国民党独裁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国民党和国民会议的两个重要会议上顺利通过,就在会前大做手脚。他先动用赤裸裸的蛮横手段赶走中央机关和组织内的反对派,再在大会代表中塞进百分之七十九的支持者,随后又把国民会议的所有代表(四百七十七名)都换成国民党员。经过这么一番折腾,他建议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都以压倒多数先后在国民党中央全会和国民会议获得通过〔10〕。最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蒋氏玩弄鬼计操纵会议的手腕。1931年11月22日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为应对“九·一八事变”引发的社会不满,准备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国难会议”。根据民意,此次会议本该讨论废除一党独裁体制,成立不受任何党派控制的联合政府。蒋介石审阅会议代表名单,发现一百八十九名大会代表中百分之八十以上不是国民党员,于是故意推迟会期,然后找各种借口增加二百名候补代表,其中绝大多数是国民党员。结果召开“国难会议”时,组建联合政府的议案被否决,“国难会议”竟然开成了以洪灾救援、国家财政预算、债务为主题的讨论会〔11〕。在蒋介石的一生中,类似这种“假民主、真独裁”的开会劣迹不胜枚举,我们读了还会认为唐德刚先生说的话是故意耸人听闻吗?假如,我们对此受经验的局限仍不能认同的话,那么我们至少不会对会议成灾、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感到陌生;也不会不对会议这个过程中的缺乏“民主”感受深切;更不缺乏厌烦开会议事规程的“繁琐哲学”而吃的亏和惨痛教训。开会议事要保证民主,防范独断,而要做到这一点,开会议程法制化是必不可少的。
  说起来可能有人不信,前苏联历史上许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灾难性事件,都得益于这种不讲究程序法制化的会议。那些昔日无人怀疑今天已真相大白的“大清洗”、“医生间谍案”……哪一件不是几个人议决、签名,交给办事机构立案,办周全了,再提交各种各样的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中,很多关涉国家和个人命运的事都是在随意谈话(有时甚至是在私邸聚饮、戏闹)中萌生的“动念”,一步步做成的。本来若按会议通则,“凡随意谈话,只是当动议之先导,而不能代动议之功能”。“欲在议场发生合法之提案,必当行正式之动议;倘随意谈话或随意拟议而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约束之效力。”〔12〕换句话说,一个人或几个人对国事或重大问题“动念”了,不经过“正式动议”,通过合法程序审议,即使召开会议形成决议,也无效。道理就这么简单。从现已公开的材料看,惟一一次在会议“程序”上进行质疑、抗争的事,也发生在前苏联,那是赫鲁晓夫执政时期。1957年6月19日,赫鲁晓夫接见完匈牙利代表团后,突然接到苏共中央主席团(后改为政治局)的开会通知。赫氏身为苏共中央第一书记对这个突然召开的会议议题竟一无所知,感到十分吃惊。赶到会场,他在主席团内的反对派们不顾有人缺席,就以多数派的名义宣布主席团“全体会议”开始,讨论的议题就一个:关于撤消赫鲁晓夫第一书记职务的问题。会议展开了辩论,到会的十个人中,七人同意三人反对,多数派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赫鲁晓夫下台。按照惯例赫氏只能服从,但是他不甘心自己这样输给反对派,情急之中提出,这种罢免不符合程序。理由是,他系按照党章规定的中央全会选出的,因此只有中央全会能决定他的命运。反对派不同意,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辩论中赫氏的少数派故意拖延时间,一连争了三天。这期间少数派通过各种渠道与会外的中央委员们取得联系,用空军飞机把分散各地的中央委员接到首都,结果主席团的多数派不得不同意召开中央全会。在全会上,多数派变成了少数派,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会否定了主席团的决议,赫鲁晓夫转败为胜〔13〕。无须赘言,这场戏剧性的“六月事件”,充分暴露了这种只讲“少数服从多数”,不严格规定会议程序的开会方法的缺陷。在事变过程中,反对派的“动议”没有经过什么提案“程序”,是“突然袭击”,而赫鲁晓夫的反击恰恰利用了苏共党章对党的第一书记罢免程序的含糊其词,结果里应外合反击得逞。
  如此而观之,法制不健全理应包括执法程序不健全导致的维法机制不健全。本来这应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由于多年积习成癖,乃至有一批相当级别的人把不按合法程序开会的方法与某种优越性挂钩,把开会议事做决定“没有那么多相互牵扯”(即没法定议事程序)当成“优越性”的证明。殊不知,“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的程序,利索是利索了,但是也使祸国殃民的决议因“没有那么多相互牵扯”的程序出起笼来也利索顺当了。两相对比,一边是没程序“牵扯”的决议方便了掌权者,但决议错误概率高,祸国殃民的可能大;一边是有严格的议事程序,使掌权者决策感到“牵扯”制约多,但决议错误概率低,祸国殃民的可能小,最终福荫于民。权衡两者究竟孰取孰舍,不是一目了然么?偏偏有人说:不!
  事情就这么有趣,表面上看被有些人视为“小道”的开会程序,技术性“小事”一桩,结果,倡导者认为它虽系《民权初步》,却事关共和“国事”;拒绝者却视它为“议而不决”助长“清谈”,有碍发挥“一做决议,立即执行”的“优越性”。看来,这里无论倡导者还是拒绝者,心底里都没把这事当成“小道”、“小事”。只不过后者眼里的此事体大,在于关涉“优越性”问题而不是民主。话说到此,《民权初步》在某些时代命乖运蹇的深层原因可以不证自明了。因此我们得以了解那些说《民权初步》是“可笑的程序”“繁琐哲学”的人中,并不都认为它是“小道”。正因为这部分人过敏的嗅觉觉得此事体大,关乎“国事”,所以这“初步”迟迟不得迈出!现在的问题是,自上个世纪初至一九四九年中国一代代人追求现代化以来,出自各党各派、社会团体、仁人志士的政治现代化纲领、宣言不可谓不多,其中能真正实行的又有几何?真正从平民百姓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政治家、各级领导的角度出发设计参政议政方法的又有几何?凤毛麟角!而就在这凤毛麟角中,中山先生独居首席。于是这又使我们想起唐德刚先生说过的话:
  
  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运动中所缺少的不是建国的方略或大纲,而缺的却是这个孔子认为“亦有可观”的“小道”!〔14〕
  诚如是矣,谁听斯言?
  
  注释:
  〔1〕〔8〕〔9〕〔14〕唐德刚译注:《胡适口述自传》,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唐氏语均见此书第76页注4,胡氏语见第55页。
  〔2〕〔3〕〔4〕〔5〕〔6〕〔12〕孙中山:《建国方略》,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438、332、331~332、332、333、332、333、352页。
  〔7〕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53页。
  〔10〕(苏)B.沃隆佐夫著:《蒋介石评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92~93页。
  〔11〕(美)易劳逸著,陈谦平等译:《流产的革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第200~202页。
  〔13〕参见(苏)尼·谢·赫鲁晓夫著:《赫鲁晓夫回忆录·最后的遗言》,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俄)尼古拉·津科维奇著,郅友昌等译:《权力与争斗》,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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