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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通过分析现在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找出缺陷,进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对劳动双方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劳动争议;制度;缺陷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
劳动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
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自1987年受理案件5600件,2004年已经上升至26.5万件,至2008年已达到286221件。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开始实施之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是加倍的增加,这不得不令人担忧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
2、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多样化
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案件为主,类型比较单一。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各种类型也不断出现,例如,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工伤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复杂多样,给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构的工作人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3、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逐渐增大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有些已经不适应现行的案件,而且其中一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难以把握。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收集保存下来的证据不多。在处理案件时,社会关系复杂,行政干预较多,给工作人员带来一定困难。
三、我国劳动争议制度存在的弊端
1、我国劳动争议制度还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明显区分而矛盾也日益加剧。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但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在处理时尚有不足。
2、解决机构的权威性不强、公信力不高
我国法律并未对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对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但是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程序要求并未做出规定,而且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效力也就不高,缺乏权威性。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中很少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因缺少法律知识所做出的裁决往往缺乏公信力。
3、缺少独立的第三方
劳动仲裁机构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独立性是必要的。但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它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除了人员组成方面外,办公地点和金费也是问题。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金费不是独立支出,它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支付,它的中立性就受到了质疑,很有可能在其进行调解时偏向对行政部门有利的一方 。
4、成本太高,劳动者往往不能承担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于劣势的往往是劳动者。劳动者所得报酬往往不是很高,而且在诉讼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不高但是劳动者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不仅要投入人力、物力还有财力这就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往往使得最后劳动者得到利益比付出得多,使得劳动者对争取权利望而却步。
四、针对劳动争议制度的弊端,提出的建议
1、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中对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比较狭窄。现在经济发展迅猛,出现越来越多的复杂的劳动关系,现在的劳动法已经不能把这些关系完全覆盖其中。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产生争议劳动者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劳动单位很可能否认劳动事实使得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诉讼案件中,我国是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加剧了劳动者的负担。劳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通过立法解决是最有效的方法。从而促进更多的劳动方式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应该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法律体系,从体制上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2、提高劳动双方的法律意识
近几年,通过普法教育和各种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用人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局限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一些专门的法律知识了解的并不深,尤其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必然导致发生大量的纠纷。
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供劳动双方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做好双方的工作顺利解决纠纷。虽然人民的法律意识比前几年有所提高,但还不够。活用法律武器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利。在职业生涯中,劳动者不仅要通过自己努力和才智实现自我价值和进行自我增值,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3、完善解决机制
针对现行劳动解决制度的现状,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能会给企业增加一些负担,有些企业可能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投资,尤其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太大能力去支付这方面的费用,和在解决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法院的工作量的两方面,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法院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完善会使其他机构减轻压力。
近几年,我国劳动案件的大幅增多,劳资关系日益恶劣不仅成为社会的焦点,也为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通过了解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健全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关于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程序问题的思考 马军辉 马瑞杰 法制与社会2012.03
[2]健全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体系 张志群 福建法学2006年第Ⅰ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制度;缺陷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
劳动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
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自1987年受理案件5600件,2004年已经上升至26.5万件,至2008年已达到286221件。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开始实施之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是加倍的增加,这不得不令人担忧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
2、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多样化
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案件为主,类型比较单一。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的各种类型也不断出现,例如,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工伤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复杂多样,给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构的工作人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3、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逐渐增大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有些已经不适应现行的案件,而且其中一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难以把握。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收集保存下来的证据不多。在处理案件时,社会关系复杂,行政干预较多,给工作人员带来一定困难。
三、我国劳动争议制度存在的弊端
1、我国劳动争议制度还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明显区分而矛盾也日益加剧。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但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在处理时尚有不足。
2、解决机构的权威性不强、公信力不高
我国法律并未对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做出相关规定,只是对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但是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程序要求并未做出规定,而且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效力也就不高,缺乏权威性。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中很少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因缺少法律知识所做出的裁决往往缺乏公信力。
3、缺少独立的第三方
劳动仲裁机构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独立性是必要的。但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它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除了人员组成方面外,办公地点和金费也是问题。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金费不是独立支出,它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支付,它的中立性就受到了质疑,很有可能在其进行调解时偏向对行政部门有利的一方 。
4、成本太高,劳动者往往不能承担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于劣势的往往是劳动者。劳动者所得报酬往往不是很高,而且在诉讼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不高但是劳动者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不仅要投入人力、物力还有财力这就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往往使得最后劳动者得到利益比付出得多,使得劳动者对争取权利望而却步。
四、针对劳动争议制度的弊端,提出的建议
1、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中对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比较狭窄。现在经济发展迅猛,出现越来越多的复杂的劳动关系,现在的劳动法已经不能把这些关系完全覆盖其中。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产生争议劳动者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劳动单位很可能否认劳动事实使得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诉讼案件中,我国是要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加剧了劳动者的负担。劳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事实劳动关系的特点通过立法解决是最有效的方法。从而促进更多的劳动方式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应该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法律体系,从体制上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2、提高劳动双方的法律意识
近几年,通过普法教育和各种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用人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局限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一些专门的法律知识了解的并不深,尤其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必然导致发生大量的纠纷。
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供劳动双方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做好双方的工作顺利解决纠纷。虽然人民的法律意识比前几年有所提高,但还不够。活用法律武器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利。在职业生涯中,劳动者不仅要通过自己努力和才智实现自我价值和进行自我增值,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3、完善解决机制
针对现行劳动解决制度的现状,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能会给企业增加一些负担,有些企业可能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投资,尤其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太大能力去支付这方面的费用,和在解决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法院的工作量的两方面,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法院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完善会使其他机构减轻压力。
近几年,我国劳动案件的大幅增多,劳资关系日益恶劣不仅成为社会的焦点,也为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通过了解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健全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关于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程序问题的思考 马军辉 马瑞杰 法制与社会2012.03
[2]健全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体系 张志群 福建法学2006年第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