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学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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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1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启动了题为《教育伦理与教育腐败》的综合性专题调研项目。该专项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腐败趋势观察、方法论工具开发、成功经验评估、反教育腐败政策对话, 其目标是确定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 识别招生过程腐败, 评估腐败程度, 设计预防和减少腐败的策略,并将成果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培训课程。2007年,由雅克·哈拉克(Jacques Hallak)与穆瑞尔·波森(Muriel Poisson)联合起草的研究报告——《如何应对学校腐败?》(Corrupt Schools,Corrupt Universities:What can be Done?)正式发布。本刊现将报告的主要观点进行编译和刊登,以飨读者。
  
  一、基本概念界定和分析
  
  教育部门通常是世界各国公共治理部门中的最大机构,占用公共预算的平均比例高达20%到30%,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都受过高等教育。由于教育部门与社会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教育腐败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深远。作为一种全球性的顽疾,我们应深刻剖析其产生的根源,构建防治教育腐败的防线。
  1. 什么是教育腐败?
  教育领域的腐败可以界定为“有目的地将公共资源服务于私人利益,对教育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产生实质影响,进而影响教育机会、质量和公平的行为。”
  2. 教育腐败发生的维度、涉及的角色和本质
  教育腐败发生的维度涵盖中央政府管理层面、地方政府管理层面、学校层面和教室层面。在不同的层面,特定的腐败行为均有发生的可能。例如,向教师行贿以获得较好的分数,容易发生在教室层面。
  在教育领域,教育腐败发生的层次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公立与私立学校,以及正规与非正规教育。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腐败都可能发生。例如,教师迫使家长让其孩子接受私人家教可能发生在中等教育快要结束的年级,而通过欺骗获得大学文凭则容易发生在大学层面。
  教育腐败行为涉及的角色或对象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供应商、教师、非教学人员和学生。这些角色之间涉及的教育腐败行为较为普遍,如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师之间、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腐败行为,等等。
  教育腐败的本质是钱权交易。在教育腐败中存在着导致腐败行为主动发生的一方,因此与教育紧密联系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学生父母、供应商都有可能是腐败发生主体。教育腐败有“双赢”和“单赢”之分。例如,在教育采购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供应商之间通过教育腐败出现双方获益的局面,就是“双赢”;若教师从向学生收取的额外费用中获益,导致学生或其父母以损失的一方出现,就是“单赢”。
  3. 教育规划和管理中的主要腐败行为
  教育规划和教育管理中的主要腐败行为的种类,如表1所示。
  
  根据特定需要拨付给学校或学生的款项(奖学金、补助、基金等)中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有:补助给学校或学生的资金条款不透明,出现偏袒、裙带等不公正行为;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或学生通过行贿教育行政官员获得款项;不符合特定条件的学校或学生伪造数据以获得款项;校长或地方教育行政官员故意夸大符合条件的学校或学生的情况,以获得更多的拨款。
  第二,资金分配。在分配资金方面,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官员减少对学校的资金分配或者侵占本应该拨付到学校的非工资项目;学校向地方当局交付一定的“好处费”,从而将学校的资金从银行账户中取出;学校或学生向地方官员缴纳好处费,以得到已经同意给予但尚未发放给他们的补助或奖学金;教师向地方行政官员或校长缴纳好处费来,以获得他们的工资;学校取消奖学金,改为它用或予以侵占;各个层级的教育行政官员侵占教育专项资金。
  第三,资金使用。在使用资金方面,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主要有:将教育资金挪作它用;将部分教育运营资金用于行政费用;通过虚假的订单或者单据来支付不正常的开支;向官员、学校管理人员、新闻记者等支付非正常费用;购买不需要的教学用品;将教育资金用来竞选。
  (2)对策与建议
  明确资金分配的细节,确保涉及教育经费的相关各方都清楚;制定与教育经费划拨、分配和使用步骤相关的手册;在准备教育经费划拨、分配和使用报告的过程中,学校和中间管理层必须确立一致的格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腐败行为不发生在学校内;学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既要符合当地社区的利益,又要代表学校成员或地方政府的利益;及时对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财经制度的培训;涉及资金管理的学校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及时发现不端行为;资金拨付的款项和学校的资金申请报告必须经受审核和审批;学校的财政经费使用要定期接受审计部门检查;对学校财政进行审计的审计员必须独立于学校。
  2. 教师管理和行为
  教师管理包括教师雇佣、工资核定和支付、升迁、调配、培训等方面。教师管理必须透明、公开、标准统一,否则就会出现腐败行为。在大多数国家,教师是构成公务人员的最大组成部分,并且教师的工资占教育经费的比例最大,因此,在教师管理上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都会导致教育经费短缺的严重后果。此外,教师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和教师自身行为不端也严重影响着教育质量,特别是直接参与教学的教师,如果他们自身行为不端,通过教学活动会导致学生的价值观扭曲,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未来。
  (1)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中的腐败行为
  第一,教师任命、调配和升迁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根据主观任命、调配和升迁教师;基于受贿行为任命、调配和升迁教师;基于教师的虚假文凭确定教师的工资;向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进行教师调配,使需要教师的地方教师数量不足,不需要教师的地方教师数量过多;教师的数量已能满足教学需要,但仍虚报人数不足;为了获得期望的调配,进行假结婚;城镇、农村教师分配不当;涉及到金钱交易并且基于私人协议的地区之间的教师交换;未获官方许可教师从教学岗转为行政岗;非法的教师顶替;通过行贿教师参加在职培训,达到不上课的目的。
  第二,教师薪酬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错误支付或加倍支付工资;教师将部分工资支付给当地的教育行政管理者或校长,以获得全额工资支付;向不在名册的教师支付工资;通过伪造文件和行贿获得非法收入;教育管理人员侵吞教师的津贴。
  第三,教师出勤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缺勤;教师课堂上讨论非教学问题;教师的病假管理混乱;教师因从事第二职业,缩短正常教学时间,以获得更多的私人收入。
  第四,学校资金管理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人员中,特别是校长,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或特别补助而篡改学校的有关数据;教师或校长向学生收取额外的费用;教师或校长侵占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五,师生关系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教师接受导致做出错误判断的礼物;校长、教师基于主观的原因对学生的家庭背景、种族、宗教信仰偏爱等方面歧视特定的学生;教师利用他们的地位,从学生那里获得特殊利益(包括性行为);教师故意教得不好,迫使学生求助于其开办的私人家教;为提高学生成绩并通过考试,教师向家长施加压力,迫使家长送孩子去其开办的私人补习班学习。
  (2)对策与建议
  管理措施合法化;教师工会要参与管理;教师管理的集权化要透明和公平;创设“表现良好教师成员名单”;教师管理标准明确、客观,特别是教师招聘、委派和安置的过程更应透明、公平;人事管理规范化;教育管理部门向公众发布信息要及时;严格遵守行业行为规范,形成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的环境;为了确保教师行为规范的可信度和可行性,教师行为规范的制定过程应有教师参与;在教师行为规范中设定清晰的教育目标,并广泛传播;为了促进教师行为规范的落实,应建立社会和教育行业内的监督机制;在监督教师职业规范实施方面,应该明确各方的责任,并对从教人员进行培训。
  3. 非工资支出合同过程
  非工资支出指除工资支出之外的所有教育支出,包括资本支出,如学校土地和租来的建筑物、学校建设和维护、教学仪器等;运营费用,如学校材料、教科书、膳食、交通等;日常开支,如热、电和水。
  在教育领域,非工资支出合同过程的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校舍建设和维修、仪器和设备的提供、教学材料的生产和分配(特别是教科书)、膳食的提供等领域。随着教育领域越来越依靠私人供应商和服务外包,合同过程腐败几率大大增加。非工资支出合同过程的腐败不但会导致费用的增加,而且还将降低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公共开支的效率和捐赠者的意愿。
  (1)非工资支出合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非工资支出合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出现在合同过程的各个阶段。
  第一,需求的确定。此阶段的腐败行为有:将需求的确定工作作为一个研究项目委派给一个获得青睐的公司;在确定需求的过程中,歪曲或故意漏掉研究结果,为以后的暗箱操作提供基础;捏造或歪曲需要,在没有明确特定需要的情况下,给予个人或公司利益;将确定需要和明确合同的工作委托给某个公司的下属单位,而这个公司的另一个下属单位为这份合同的竞标人之一;以技术过分复杂、涉及商业机密等理由,不对外界公布真实信息,以有利于某个供应商;使用模糊的或不存在的说明书,或专门为某个供应商订做的说明书。
  第二,合同的组织过程。腐败行为主要有:将数额较大的合同,分成若干份小额合同,从而免受采购规则的约束;未参与投标而授予合同,或者对投标过程加以限制,以减少投标者的数量;歪曲投标规则;规避公开招标的要求;给供应商的投标时间太少,令其难以做出投标决定;故意降低标的价格,使得投标方更容易获得标的,然后双方幕后进行交易,以避开招标规则;招标方和投双方串通,故意提升标的价格,双方再进行幕后交易。
  第三,标的获得者的确定。腐败行为主要有: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标的选择标准进行明确阐述,或者只对它们的主观特性进行选择,从而为暗箱操作和有偏见的选择提供空间;在招标书已经打开之后,对选择标准进行修改;供应商贿赂官员,从而影响其决定,或者挤掉有竞争力的其他供应商;供应商试图贿赂官员,以期望被列入合格供应商系列;中标人的选择是基于主观的标准;确立中标人只是基于一个单一的指标,以有利于某一个投标者;最后做出决定不予以公开,以掩饰整个投标过程的不透明。
  第四,合同履行中的监管。腐败行为主要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取消中标人的标书;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对合同进行再谈判,从而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无人监管供应商是否遵守合同标的数量或质量;虚报费用或管理费用超标;在供应商和委托人之间虚开发票;合同发包不公开引发腐败;管理部门对私人供应商的合同履行追踪不到位;监督主体受到不当影响,擅自修改合同履行报告。
  (2)对策与建议
  政策制定者应该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的偏差会导致费用上升,从而降低所提供的货物的数量或服务质量;采购过程的分权会增强参与度和拥有感,有助于腐败的减少;主管部门应该清晰地刻画出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机会;制定采购法,确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程序规则,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明确采购功能和职责;对投标者的诚实信誉进行筛选,包括投标者以前的工作质量、是否按时完成工程等;应该确立与教科书和教学材料相关的政策,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教科书和相关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职责;通过网络公开投标过程,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有机会获得信息;选择投标者程序的过程应透明和中立;为了确保投标过程符合规则,应该建立监控程序,可请市民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参与。
  4. 考试、证书和认证
  学术腐败通常被界定为在考试或测验中采取的意在获得不正当优势的行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使得他人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的腐败行为可能出自考试者,也可能出自教师、监考者、官员、考试的工作人员或者与考试者的利益相关的其他人员。学术腐败行为的范围超过考试本身,涉及学分、证书、研究、学术期刊和出版。此外,大学入学和认证也可以纳入这个范围。
  (1)主要腐败行为
  第一,考试中的腐败。首先是考试之前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大学教师举办昂贵的考前辅导班,作为入学或确保考试成功的前提;由于受贿、裙带或亲戚关系,政府官员、出题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泄露题目内容;在考试之前,针对试卷的相关内容进行辅导。其次是考试之中的腐败行为,主要有:替考;携带作弊材料;在考场外向考场内传递考试内容;剽窃相关文献;考试者互相传递答案或共谋;篡改考试程序,如改变总的考试时间;考试者恐吓监考人员;有关官员将考试者送到特定的考试地点;建立“伪造”的考试地点(通常由主管官员建立,在这些考试地点考试者可以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完成考试);购买论文,特别是通过网络途径购买;用事先做好答案的试卷替代考场上的考试试卷。最后是考试完成之后的腐败行为,主要有:虚假评分;贿赂负责录取的官员,以获得入学机会或获得奖学金的资格;对相关数据和记录结果弄虚作假;向分数不合格的学生出售入学机会;在学分上弄虚作假或颁发虚假文凭;在个人简历上添写虚假内容以获得工作或获得工资晋升;出售学术职称或以种族、宗教为由授予学术职称。
  第二,认证或证明过程。其腐败行为主要有:通过行贿获得认证或证明;歪曲认证标准;认证标准不透明;通过授权等方式,高等教育提供者规避认证程序;学校阻止学生参加全国认证考试;没有获得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虚假文凭;建立虚假的学位认证机构。
  第三,跨境教育的兴起。随着跨境教育的兴起,新型的教育腐败也开始产生,比较突出的腐败行为可分为与跨境学生管理相关的教育腐败及与海外教育课程授权相关的教育腐败两种。首先是跨境学生管理引发的教育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向海外学生提供经济诱因,促使其入学;给予申请者虚假期望或现场许诺录取;收取额外费用,录取不合格的学生;申请者使用虚假资料或由留学代理机构帮助弄虚作假以获得录取;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加分辨地录取海外学生;为了获利而建立临时的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布它们的招生广告;虚假的机构向海外学生保证如果注册它们的课程,将获得签证;没有获得认证资质的机构或课程出现在向海外学生说明情况的目录中;对海外学生降低录取门槛;海外学生被允许多次重修不可能通过考试的课程。其二是海外课程授权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官员通过授权获得腐败利益;向学生许诺,只要在被授权的机构就读就会自动合格;通过给不合格学生加分或对学生抄袭行为视而不见,以减少不合格学生的数量;学生、学生家长、授权机构、被授权机构向教师施加压力,迫使教师提高分数以让所有的学生过关。
  (2)对策与建议
  建立考试、入学、认证等方面清晰、明确、规范的制度,确定哪些行为可以容忍,哪些行为不能容忍,哪些行为必须惩罚。制订如何发现、纠正和惩罚不端行为的相关措施;定期评估考试的公正性,使用统计工具调查教育腐败;在大学入学考试中,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制度,保证大学录取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施教考分离制度;建立社会参与和行业自治制度;在大学入学方面,建立可靠的、方便使用的信息系统,建立毕业生、获得认证的机构和认证机构目录,有助于提高透明性。
  5. 私人家教
  大学之前的教育中,私人家教被界定为为了获得额外收入,由辅导者提供学校教育以外的学科辅导。这种形式的辅导通常在学校正常上课的时间以外进行,由学生的任课教师或其他教师发起。私人家教负面影响较大。例如,由于教师需要在业余时间额外工作较长时间,导致教师过度疲劳,降低正常课堂教学效率;又如,教师故意降低教学难度,避免所有学生都能够顺利通过考试。对于学生来说,私人家教也有较多的危害。例如,学校教育和私人家教的双重负担导致学生身心疲惫;又如,学生过度依赖私人家教,会降低对学校课程学习的兴趣,甚至出现缺课行为。
  (1)主要腐败行为
  第一,辅导者辅导中的腐败行为主要包括:高收费、教室人数过度拥挤和辅导效率低下;由于有着特定的影响力,一些辅导中心获得了垄断地位;为了私利,教师将他们的学生互派到对方的辅导中心;学校和辅导中心相互勾结;高等教育机构故意提升入学考试难度,使得在该机构工作的教师有正当理由从事家教,以获得额外收入;了解入学考试内容并能够自主招生的著名高校的教师从事高价辅导。
  第二,教师提供家教。腐败行为主要包括:利用学校设施从事家教;向校长施加压力,从而能够对从事家教的最佳年级进行教学;有意在正常的课业时间内完成大纲的部分内容,其余部分在家教时间完成;对不参加家教的学生进行惩罚,故意不让他们通过考试。
  (2)对策与建议
  有必要收集私人家教的负面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进而找到降低私人家教对常规教育途径实施影响的策略;政府适时干预有助于减少私人家教对常规教育的副作用;禁止教师向自己的学生提供家教,有助于降低利益的引诱和防止教师对学生家长施加压力;应着手提高教学质量,减少私人家教的需求;选拨学生的方法应多样化,并且改革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编译者单位: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编辑: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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