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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的降低和消除,各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以及 “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的出现受到人们的关注,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很多方面都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以后的三十余年间,在一般民众中,环境保护主义支持率得到明显的上升;在国际贸易论坛和学术界,国际贸易和环境以怎样的方式,在怎样的程度上互相作用,都是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概况及各方立场
在过去的五十年中,全球化的进程给世界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巨大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壁垒的减少和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全球经济总量增加了五倍。与此同时,世界也经历了巨大的环境改变。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各个政府的关注,仅仅在15年间就达成并生效了11个有关环境的国际条约。目前参加国在两个以上的国际环境条约就有200多个,双边条约的数量据保守估计超过1000个。
在国际贸易论坛中,欧盟是积极推行贸易与环境挂钩,主张用贸易的方法解决环境问题的生力军。早在1995年,欧盟就开始寻求改变WTO的规则,从而使采用贸易制裁的方式来执行多边环境协定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在1996年12月新加坡WTO部长会议上,欧盟的这一主张遭到拒绝。在1999年12月西雅图部长会议上,欧盟再次提出将环境问题纳入谈判议程,但是被推迟。2001年12月,多哈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成员为换取欧盟承诺取消农产品补贴,接受了欧盟的提议,同意开展贸易与环境谈判。
欧盟之所以如此关心把环境问题纳入WTO部长会议议题,是因为在多边环境协定中,成员方都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与他们在WTO的义务相矛盾的义务。按照这些环境协定确立的规则,成员方则成为实现协定的环境目的而采用禁止贸易的做法,同时还被要求不得与非成员方从事贸易。例如,在《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有一个禁止从事贸易的濒危物种名单,同时,还允许采用许可、配额和其他的限制性措施,规范和监督其他一些可能濒危的物种的贸易。这些规定显然与WTO减少贸易壁垒的宗旨相违。在《生物安全喀他赫纳议定书》中规定,该议定书的成员方获得限制贸易的授权,并且采取限制措施不需要任何科学依据。这也是欧盟、挪威和瑞士在多哈会议上建议的“预防原则”。而WTO的规则只允许出于保护健康和安全的目的限制贸易,而且限制措施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国际上广泛接受的科学依据之上。正是由于MEAs与WTO原则的不同,欧盟不断地寻求改变WTO规则以确立他们接受MEAs义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将环境问题作为主流谈判议题,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发展中国家希望从贸易自由化中得到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然而,如果按照欧盟的提议,建立新的限制贸易的权力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可能获得的机会就会直接大打折扣,这一点在农业和服装纺织业中尤其突出,而且发展中国家尤为反感。MEAs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歧视性贸易待遇措施,认为WTO现有的第20条款已经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足够的空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完全有能力解决有关第20条款的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WTO的规则特别是第20条款做出修正。美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致。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发展中国家还认为,环境和贸易问题属于国际法中的不同领域。环境法包含在相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法规中,贸易法则是包含在诸如WTO这样的国际性贸易框架以及NAFTA之类的区域性贸易框架中。把不同领域的课题混在一起解决,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二、贸易与环境问题在我国的体现和启示
近20年来,我国的GDP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长,经济总量翻了两番。2003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达到8500多亿美元,2004年更是首次突破1亿美元大关,达到11500多亿美元,并取代日本成为仅次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经济增长基本上仍然建立在三高一低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
在我国,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达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渠道将污染等环境问题转嫁给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管制措施相对宽松,一些污染性的废旧物质和污染性的行业被转移到我国。工人从废旧物质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此同时,水、土壤等自然资源遭到污染。第二,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发达国家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安全、保护全球环境为由,用比较高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从而产生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自我国入世以来,绿色壁垒不断影响农业、林业、畜牧业、纺织业等行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不小的困扰。
对于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既保护国内的环境,又发展对外贸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及相关绿色贸易壁垒等,应持理性态度
WTO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也是持肯定态度。其《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我国对于国际上广泛存在的绿色贸易壁垒,应该首先分清正当者和不正当者,对于不正当的应当反对,并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寻求支持和解决。对于正当的,则应该积极适应,一味地怀疑发达国家政府及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动机如何,并不能消除壁垒,减少污染。发展绿色产品并积极提高产品质量才是解决之道。
(二)参考国际环境标准,调整和修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当提高国内标准,为环保提供一个更完善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机制
在世界环保浪潮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于1979年首次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为新的《环境保护法》)。迄今,我国已制定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资源管理法律、34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9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行政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000余件,同时,我国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资料)。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有《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保护资源的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上建构了我国环境资源保护体系,然而,还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之间彼此涵盖,内容重复;个别法律因为出台时间比较早,与目前的国际标准相差较大,存在脱节现象;惩罚措施制定不够严格,缺乏力度等等。而且现有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水平较低,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以我国现有的低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对抗,自然很容易引起所谓环境标准“逐低竞争”的指控,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且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保护环境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对我国环境与贸易的保护。
(三)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把严格执行作为保护环境、支持贸易的一个突破口
如果说,修改和调整法律法规需要一些技术条件,还需考虑社会的适应性等,那么严格执行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就显得更加重要了。法学界有一句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重视环境立法的同时,必须严格环境执法。同样地,在对三资企业的审批中,也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的规则。如此,才不至于造成“据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污染型的占30%,其中高污染型占40%”的情况。
(四)在加强环境执法的同时,须加大环保宣传力度,以期建立起公众的监督系统
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能够起到自我监督和监督他人的双重功能。杭州当地报纸《都市快报》2004年11月24日报道,11月16日绿色和平组织公布了《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揭露世界上最大的纸浆纸张公司之一的金光集团在云南砍伐天然林造纸,浙江省饭店业协会遂起草了《关于抵制APP纸产品的通知》,联合浙江省417家星级饭店共同抵制金光集团的行为。对于来自业界的自发抵制,相信提供产品的厂商不能不重新考虑自己的决策,做出有利于环保的决定。由此可见,官方的监督和执法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而人民“雪亮的眼睛”能够起到重要的补充和威慑作用。
(五)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的形式,建立国内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中央及沿海贸易省份向西部、北部省份提供生态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的西部和北部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对于整个国家的生态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地区同时也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区域,当地的居民为了脱贫致富,改善现有的生活环境,在缺乏环保意识、缺乏资金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环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伐木和采集“发菜”而导致破坏环境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但是上述行为中很多实属不得已,如果只是一味指责他们,强行要求有所改变,而又不提供任何改变的资金技术条件,那么这种要求并不公平合理。因此,建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帮助西部北部省份发展更多的可持续生产方式,并尽可能对目前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如林木砍伐等,进行弥补。
(六)大力提倡技术创新和改革,鼓励使用新的节能高效的技术
一方面,降低能源消耗和使用,另一方面提高生产效率,在相同产出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污染。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加大国内的技术投入,发展我国自己的技术,还可以考虑增加技术贸易量,从国外进口先进的技术,加以消化吸收,改变过去那种重点引入“成套设备”的做法。只有技术提高了,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对抗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问题。技术的创新还有利于逐步改变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贸易模式,提倡深加工和精加工。特别在农、林、渔业发展出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一、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概况及各方立场
在过去的五十年中,全球化的进程给世界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巨大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壁垒的减少和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全球经济总量增加了五倍。与此同时,世界也经历了巨大的环境改变。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各个政府的关注,仅仅在15年间就达成并生效了11个有关环境的国际条约。目前参加国在两个以上的国际环境条约就有200多个,双边条约的数量据保守估计超过1000个。
在国际贸易论坛中,欧盟是积极推行贸易与环境挂钩,主张用贸易的方法解决环境问题的生力军。早在1995年,欧盟就开始寻求改变WTO的规则,从而使采用贸易制裁的方式来执行多边环境协定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在1996年12月新加坡WTO部长会议上,欧盟的这一主张遭到拒绝。在1999年12月西雅图部长会议上,欧盟再次提出将环境问题纳入谈判议程,但是被推迟。2001年12月,多哈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成员为换取欧盟承诺取消农产品补贴,接受了欧盟的提议,同意开展贸易与环境谈判。
欧盟之所以如此关心把环境问题纳入WTO部长会议议题,是因为在多边环境协定中,成员方都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与他们在WTO的义务相矛盾的义务。按照这些环境协定确立的规则,成员方则成为实现协定的环境目的而采用禁止贸易的做法,同时还被要求不得与非成员方从事贸易。例如,在《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有一个禁止从事贸易的濒危物种名单,同时,还允许采用许可、配额和其他的限制性措施,规范和监督其他一些可能濒危的物种的贸易。这些规定显然与WTO减少贸易壁垒的宗旨相违。在《生物安全喀他赫纳议定书》中规定,该议定书的成员方获得限制贸易的授权,并且采取限制措施不需要任何科学依据。这也是欧盟、挪威和瑞士在多哈会议上建议的“预防原则”。而WTO的规则只允许出于保护健康和安全的目的限制贸易,而且限制措施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国际上广泛接受的科学依据之上。正是由于MEAs与WTO原则的不同,欧盟不断地寻求改变WTO规则以确立他们接受MEAs义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将环境问题作为主流谈判议题,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发展中国家希望从贸易自由化中得到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然而,如果按照欧盟的提议,建立新的限制贸易的权力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可能获得的机会就会直接大打折扣,这一点在农业和服装纺织业中尤其突出,而且发展中国家尤为反感。MEAs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歧视性贸易待遇措施,认为WTO现有的第20条款已经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足够的空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完全有能力解决有关第20条款的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WTO的规则特别是第20条款做出修正。美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致。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发展中国家还认为,环境和贸易问题属于国际法中的不同领域。环境法包含在相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法规中,贸易法则是包含在诸如WTO这样的国际性贸易框架以及NAFTA之类的区域性贸易框架中。把不同领域的课题混在一起解决,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二、贸易与环境问题在我国的体现和启示
近20年来,我国的GDP以年平均9%的速度增长,经济总量翻了两番。2003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达到8500多亿美元,2004年更是首次突破1亿美元大关,达到11500多亿美元,并取代日本成为仅次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然而我国目前尚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经济增长基本上仍然建立在三高一低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上,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
在我国,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达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渠道将污染等环境问题转嫁给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管制措施相对宽松,一些污染性的废旧物质和污染性的行业被转移到我国。工人从废旧物质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此同时,水、土壤等自然资源遭到污染。第二,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发达国家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安全、保护全球环境为由,用比较高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从而产生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自我国入世以来,绿色壁垒不断影响农业、林业、畜牧业、纺织业等行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不小的困扰。
对于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既保护国内的环境,又发展对外贸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及相关绿色贸易壁垒等,应持理性态度
WTO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也是持肯定态度。其《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我国对于国际上广泛存在的绿色贸易壁垒,应该首先分清正当者和不正当者,对于不正当的应当反对,并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寻求支持和解决。对于正当的,则应该积极适应,一味地怀疑发达国家政府及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动机如何,并不能消除壁垒,减少污染。发展绿色产品并积极提高产品质量才是解决之道。
(二)参考国际环境标准,调整和修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当提高国内标准,为环保提供一个更完善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机制
在世界环保浪潮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于1979年首次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为新的《环境保护法》)。迄今,我国已制定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资源管理法律、34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9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行政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000余件,同时,我国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资料)。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有《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保护资源的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渔业法》《节约能源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上建构了我国环境资源保护体系,然而,还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之间彼此涵盖,内容重复;个别法律因为出台时间比较早,与目前的国际标准相差较大,存在脱节现象;惩罚措施制定不够严格,缺乏力度等等。而且现有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水平较低,在我国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以我国现有的低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对抗,自然很容易引起所谓环境标准“逐低竞争”的指控,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且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保护环境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对我国环境与贸易的保护。
(三)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把严格执行作为保护环境、支持贸易的一个突破口
如果说,修改和调整法律法规需要一些技术条件,还需考虑社会的适应性等,那么严格执行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就显得更加重要了。法学界有一句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重视环境立法的同时,必须严格环境执法。同样地,在对三资企业的审批中,也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的规则。如此,才不至于造成“据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属污染型的占30%,其中高污染型占40%”的情况。
(四)在加强环境执法的同时,须加大环保宣传力度,以期建立起公众的监督系统
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能够起到自我监督和监督他人的双重功能。杭州当地报纸《都市快报》2004年11月24日报道,11月16日绿色和平组织公布了《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揭露世界上最大的纸浆纸张公司之一的金光集团在云南砍伐天然林造纸,浙江省饭店业协会遂起草了《关于抵制APP纸产品的通知》,联合浙江省417家星级饭店共同抵制金光集团的行为。对于来自业界的自发抵制,相信提供产品的厂商不能不重新考虑自己的决策,做出有利于环保的决定。由此可见,官方的监督和执法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而人民“雪亮的眼睛”能够起到重要的补充和威慑作用。
(五)参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的形式,建立国内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中央及沿海贸易省份向西部、北部省份提供生态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的西部和北部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对于整个国家的生态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地区同时也是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区域,当地的居民为了脱贫致富,改善现有的生活环境,在缺乏环保意识、缺乏资金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环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伐木和采集“发菜”而导致破坏环境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但是上述行为中很多实属不得已,如果只是一味指责他们,强行要求有所改变,而又不提供任何改变的资金技术条件,那么这种要求并不公平合理。因此,建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帮助西部北部省份发展更多的可持续生产方式,并尽可能对目前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如林木砍伐等,进行弥补。
(六)大力提倡技术创新和改革,鼓励使用新的节能高效的技术
一方面,降低能源消耗和使用,另一方面提高生产效率,在相同产出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污染。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加大国内的技术投入,发展我国自己的技术,还可以考虑增加技术贸易量,从国外进口先进的技术,加以消化吸收,改变过去那种重点引入“成套设备”的做法。只有技术提高了,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对抗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问题。技术的创新还有利于逐步改变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贸易模式,提倡深加工和精加工。特别在农、林、渔业发展出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