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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具有调节社会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防止社会动荡的作用。运用税收杠杆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干预和调整是税收调控作用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和谐社会
一、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税收对初次分配有间接调控作用。一是税负轻重会改变企业和个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从而加剧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借助在流通环节课征的流转税,对价格偏高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高税率征税;对价格偏低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低的税率征税,以适当矫正由价格与价值偏离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如消费税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以及国家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课以重税,限制富有者消费支付能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调节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状态,从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点不公平的状况得以改善。
税收政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和过高收入。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垄断力量获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如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的企业垄断了资源,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导致利润上升,市场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而税收杠杆却可发挥一定的作用。国家对资源涨价收益进行征税,如2006年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可以起到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作用。
二、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和校正,要考虑社会公平的要求,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取富”,即对富人课以重的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贫富阶层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从而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社会和谐。
(一)所得税纵向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企业所得税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以减少资本收益,从而缩小资本利得收入者和劳动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最直接有效的工具。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最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所得多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无所得者不纳税,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且又涉及面广,对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及消费倾向有直接的影响,保护了低收入人群、限制了高收入人群,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税后缩小。所以个人所得税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比喻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二)社会保障税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财力源泉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角度看,社会保障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就社会保障税本身来说,由于其实行比例税率,又只对工薪、劳动所得课税,在税率和税基方面,对收入分配均等的影响极其有限;但是从财政转移支出方面来看,社会保障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积极有效的。因为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财政政策主要是税收和财政支出,税收限制富有者的收入,财政支出将这部分收入又以国家财政支出形式向穷人倾斜,在转移支出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支出,其筹资渠道之一就是社会保障税,所以它是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财力源泉,对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有着间接而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社会保障税已经在国外普遍征收,并在总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一般约占税收收入比重的30%~40%,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三)财产税从财富存量上缩小贫富差距
财产税是指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主要有:房产税、土地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征收财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的现有存量进行限制和再分配,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限制社会财富向少数富有者过度集中,具有明显“取富”的特点,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此外,财产税的税负难以转嫁,可以直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不至于因转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财产课税,财产税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些国家甚至视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
在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领域中,社会个体是分配的主体,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以自愿为前提,按照伦理公平原则,富人运用捐赠、资助慈善事业等行为回报社会,达到收入分配的伦理公平目标。在现代社会中,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通过消费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财产税等财税手段对过大的收入差距加以调节,但是政府的前两次调节并不能将收入差距彻底消除,这时就需要第三次分配的出现。第三次分配是对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和调整,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很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穷人手中,不仅在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从物质上缓解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困境,还有助于消除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有效地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一支必不可少的“催化剂”。第三次分配一般情况下是公众的自觉行为,但也可以通过制度来激励引导,适当的税收优惠可以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对公益性捐赠都给予了一定比例税前扣除的优惠,政府的这种税收优惠对公益性捐赠会起到一种激励作用。如果将来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中30%和企业所得税中12%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率,可以进一步刺激个人和企业进行更多的公益性捐赠,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发展。
[关键词]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和谐社会
一、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税收对初次分配有间接调控作用。一是税负轻重会改变企业和个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从而加剧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借助在流通环节课征的流转税,对价格偏高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高税率征税;对价格偏低于价值的产品,设计较低的税率征税,以适当矫正由价格与价值偏离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如消费税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以及国家不鼓励消费的商品课以重税,限制富有者消费支付能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调节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状态,从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点不公平的状况得以改善。
税收政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和过高收入。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垄断力量获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如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的企业垄断了资源,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导致利润上升,市场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而税收杠杆却可发挥一定的作用。国家对资源涨价收益进行征税,如2006年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可以起到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作用。
二、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和校正,要考虑社会公平的要求,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取富”,即对富人课以重的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贫富阶层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从而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社会和谐。
(一)所得税纵向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企业所得税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以减少资本收益,从而缩小资本利得收入者和劳动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最直接有效的工具。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最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所得多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无所得者不纳税,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且又涉及面广,对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及消费倾向有直接的影响,保护了低收入人群、限制了高收入人群,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税后缩小。所以个人所得税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比喻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二)社会保障税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财力源泉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角度看,社会保障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就社会保障税本身来说,由于其实行比例税率,又只对工薪、劳动所得课税,在税率和税基方面,对收入分配均等的影响极其有限;但是从财政转移支出方面来看,社会保障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积极有效的。因为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财政政策主要是税收和财政支出,税收限制富有者的收入,财政支出将这部分收入又以国家财政支出形式向穷人倾斜,在转移支出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支出,其筹资渠道之一就是社会保障税,所以它是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财力源泉,对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有着间接而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社会保障税已经在国外普遍征收,并在总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一般约占税收收入比重的30%~40%,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三)财产税从财富存量上缩小贫富差距
财产税是指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主要有:房产税、土地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的多少反映着纳税人的贫富,因此,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征收财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的现有存量进行限制和再分配,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限制社会财富向少数富有者过度集中,具有明显“取富”的特点,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此外,财产税的税负难以转嫁,可以直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不至于因转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财产课税,财产税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些国家甚至视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
在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领域中,社会个体是分配的主体,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以自愿为前提,按照伦理公平原则,富人运用捐赠、资助慈善事业等行为回报社会,达到收入分配的伦理公平目标。在现代社会中,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通过消费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财产税等财税手段对过大的收入差距加以调节,但是政府的前两次调节并不能将收入差距彻底消除,这时就需要第三次分配的出现。第三次分配是对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和调整,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很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穷人手中,不仅在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从物质上缓解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困境,还有助于消除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有效地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一支必不可少的“催化剂”。第三次分配一般情况下是公众的自觉行为,但也可以通过制度来激励引导,适当的税收优惠可以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对公益性捐赠都给予了一定比例税前扣除的优惠,政府的这种税收优惠对公益性捐赠会起到一种激励作用。如果将来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中30%和企业所得税中12%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率,可以进一步刺激个人和企业进行更多的公益性捐赠,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