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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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因此有人戏称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为“戴着镣铐的孤独舞者”。的确,受传统及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侦、控、辨三方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较低,最终导致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早在2008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就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长期以来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争论不休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三难”问题。但由于并未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颁布后无法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有效地衔接,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效力。随着新刑诉法的修订,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下面,笔者通过分析目前检察环节中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挑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力求使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各项权利在检察环节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和落实。
  一、目前检察环节中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1、司法理念滞后。相当多检察人员仍然存在权力本位的观念,未能正确处理好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惩治犯罪之间的关系,致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轻视律师执业的合法权利,忽视律师的正当诉求,影响了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落实。
  2、社会观念束缚。在中国传统思想和观念中,律师大多被当作“唯利是图”、“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名词。人们在观念上对律师的性质和作用存在认知偏差,导致律师在向有关的证人、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调查取证时候难以遂愿,从而使得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以落实。
  3、律师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律师在执业中因片面追求金钱和利益,有的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或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去进行诉讼;还有一些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甚至存在部分律师与部分司法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损害国家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使社会各界包括司法人员对律师介入诉讼以及扩大律师执业权利产生防范和抵触心理,从而也影响了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的全面落实。
  二、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对策及建议
  1、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刑事辩护之路渐成通途有赖于司法环境的整体改善,有赖于司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切实保障和司法人员在观念上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认同。作为检察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正确处理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关系,充分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按照立法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
  2、完善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来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如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工作流程图、完善律师接待制度、制定一套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律师权益及投诉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真正从制度上有效、有力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3、运用信息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省各基层院相继设立了案件管理中心,且单独设置了律师阅卷室,专门处理律师接待事务。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案件材料提供了有效途径。
  4、加强沟通和合作,与律师协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一方面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纪律和规范的宣传,检察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与律师进行联系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同时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共同目标下加强合作,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律师违规、违纪现象要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避免律师因不了解而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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