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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运用辩证法和分析法阐述了诚实信用在我国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探讨了在经济法教学中如何对当代大学生进行诚实信用教育。
[关键词]诚实信用 经济法教学 诚信教育
[作者简介]潘久政(1965- ),男,重庆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钟洪燕(1969- ),男,重庆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重庆 404001)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9-0187-01
一、“诚实信用”的语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历来被中国人视为为人处世之本。在传统文化中,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诚信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主要是讲诚实、诚恳、胸怀坦荡、真实无伪,是一种为人的品质,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信”主要是指讲信用、信任、诚实无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在中国古籍《商君令·靳令》和《唐书·刑法》的记载中出现“诚信”一词,其含义是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而作为近代的一个法律术语,诚实信用在德文中的含义是忠诚和相信,是当时人们为了强调交易安全而强制交易对方作誓,从而确保承诺和契约的遵守和兑现。
二、诚实信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界定及其要求
我国在诸多法律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確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险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在《价格法》《信托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生产者、经营者、公司高管、劳动者等的诚信义务的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诚信实用是贯穿于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既是道德要求,同时又是法律规范,是道德的法律化,它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帝王条款”之称。诚实信用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要求,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规范、导向及教育作用。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民商事和经济活动中,行为人要真诚,不能弄虚作假,欺骗他人。第二,民商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善意行使,不得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讲求信誉,严格依照法宝或约定要求,不得自毁其约,损害他人或社会的直接或信赖利益。第四,适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或事后情势变更发生纠纷时,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权利和义务。
三、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
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然而我国正处转型时期,法制不健全,因而在民商事活动和经济领域中的诚信缺失现象突出,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市场主体注册中,虚假出资现象严重。第二,在商品交易中,不践成约,合同欺诈行为普遍。第三,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假冒伪劣泛滥,制假售假活动猖獗,造成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普遍。第四,在财税领域,偷税、漏税、骗税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淡薄。第五,在市场退出方面,有的企业搞假破产,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当做自己的殉葬品,让其投资统统化成泡影,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之所以会在转型时期出现诚实信用缺失现象,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不完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规则和秩序的完善,需要一个漫长过程的积累和量变阶段,因而,市场自身的缺陷和体制的不健全,就会直接影响到诚信的缺失。如产权不明晰和私权保护不到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解方便之门。第二,社会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利益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物欲膨胀,损人利己,盲目攀比,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加上政策的多变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腐败行为禁而不止,更加助长了诚信缺失的泛滥。第四,司法制度不够完善,信用体系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对失信赖账行为惩处、打击不力,欺诈者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不诚信者敢于铤而走险。第五,传统诚信文化被盲目否定,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就是财富”“信用就是生命”的新的信用文化尚未建立,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缺乏一套完整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评价体系。
四、在经济法教学中加强诚信教育的具体做法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立德修身的根本。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巨大变革,一系列诚信危机已经侵蚀着大学生的心灵,同时也使诚信教育成为大学教育不可回避的重大的历史性课题。面对市场经济的汹涌浪潮,国家必须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安全有效地发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通过大量案例的介绍,让学生运用所学相关法律条文和法理知识,结合具体案例,融入案例当事人角色中去,开展模拟法庭辩论,然后由教师点评,让学生懂得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道理。为了构建诚信国家、诚信社会和诚信个人,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特别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具体做法有:
第一,唤醒大学生成年意识,培养独立人格,珍视自身社会价值和信誉。当代大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既然诚实信用已成为法律规范,就应自觉树立“诚信至上”观念,把诚实信用作为自己为人处世的基础和进入社会的“通行证”,把诚实信用的品质视为自己的生命、荣耀和宝贵的无形资产。
第二,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知识,特别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理论时,着重讲解任何法律都是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规范,要明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在享受权利时,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做一个真正的守法良民和具有良好操守的道德人。
第三,在讲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时,培养大学生讲诚信、守承诺、重合同、讲信誉的意识。结合大学生自身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要求大学生诚信做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待人诚恳,交友真诚,自觉遵纪守规,按时注册和交纳学费,不恶意拖欠学费、手机费等。家庭困难的学生,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如实提供各种助学贷款手续,申请助学贷款,努力完成自身学业,毕业后及时归还商业银行垫付的助学贷款。公平参与各种考试和争取各种荣誉,不弄虚作假,欺骗老师和学校。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恶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业时,不虚构求职履历表和相关证件、证书,如实告知个人信息,不误导或欺骗用人单位。
第四,在讲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鼓励学生联系自身日常学习、生活、消费、娱乐等活动,讲诚信,反欺诈,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不做沉默的羔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会参加各种民商事活动,要融入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可能会受到种种欺诈行为的侵害,当欺诈就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时,当代大学生要树立对法制充分信任的意识,并运用所学经济法的实体知识和程序知识,制定和选择最优维权方式和途径,讨回公道,真正改变“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现象,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现阶段低信用、高风险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率先垂范,建立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取信于民,司法机关要秉公执法,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要突出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惩恶扬善,使诚信成为人们普遍信仰,并重新融入于当代民族文化精神之中。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潜,等.信用·法律制度及运行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郭生祥.信用经济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关键词]诚实信用 经济法教学 诚信教育
[作者简介]潘久政(1965- ),男,重庆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钟洪燕(1969- ),男,重庆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重庆 404001)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9-0187-01
一、“诚实信用”的语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历来被中国人视为为人处世之本。在传统文化中,诚信是道德文化的核心,诚信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诚”主要是讲诚实、诚恳、胸怀坦荡、真实无伪,是一种为人的品质,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信”主要是指讲信用、信任、诚实无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在中国古籍《商君令·靳令》和《唐书·刑法》的记载中出现“诚信”一词,其含义是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而作为近代的一个法律术语,诚实信用在德文中的含义是忠诚和相信,是当时人们为了强调交易安全而强制交易对方作誓,从而确保承诺和契约的遵守和兑现。
二、诚实信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界定及其要求
我国在诸多法律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確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险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在《价格法》《信托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生产者、经营者、公司高管、劳动者等的诚信义务的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诚信实用是贯穿于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既是道德要求,同时又是法律规范,是道德的法律化,它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帝王条款”之称。诚实信用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要求,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规范、导向及教育作用。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民商事和经济活动中,行为人要真诚,不能弄虚作假,欺骗他人。第二,民商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善意行使,不得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讲求信誉,严格依照法宝或约定要求,不得自毁其约,损害他人或社会的直接或信赖利益。第四,适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或事后情势变更发生纠纷时,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权利和义务。
三、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
成熟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然而我国正处转型时期,法制不健全,因而在民商事活动和经济领域中的诚信缺失现象突出,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市场主体注册中,虚假出资现象严重。第二,在商品交易中,不践成约,合同欺诈行为普遍。第三,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假冒伪劣泛滥,制假售假活动猖獗,造成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普遍。第四,在财税领域,偷税、漏税、骗税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淡薄。第五,在市场退出方面,有的企业搞假破产,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当做自己的殉葬品,让其投资统统化成泡影,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之所以会在转型时期出现诚实信用缺失现象,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不完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规则和秩序的完善,需要一个漫长过程的积累和量变阶段,因而,市场自身的缺陷和体制的不健全,就会直接影响到诚信的缺失。如产权不明晰和私权保护不到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解方便之门。第二,社会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利益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物欲膨胀,损人利己,盲目攀比,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加上政策的多变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腐败行为禁而不止,更加助长了诚信缺失的泛滥。第四,司法制度不够完善,信用体系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对失信赖账行为惩处、打击不力,欺诈者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不诚信者敢于铤而走险。第五,传统诚信文化被盲目否定,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就是财富”“信用就是生命”的新的信用文化尚未建立,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缺乏一套完整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评价体系。
四、在经济法教学中加强诚信教育的具体做法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立德修身的根本。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巨大变革,一系列诚信危机已经侵蚀着大学生的心灵,同时也使诚信教育成为大学教育不可回避的重大的历史性课题。面对市场经济的汹涌浪潮,国家必须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安全有效地发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通过大量案例的介绍,让学生运用所学相关法律条文和法理知识,结合具体案例,融入案例当事人角色中去,开展模拟法庭辩论,然后由教师点评,让学生懂得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道理。为了构建诚信国家、诚信社会和诚信个人,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特别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具体做法有:
第一,唤醒大学生成年意识,培养独立人格,珍视自身社会价值和信誉。当代大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既然诚实信用已成为法律规范,就应自觉树立“诚信至上”观念,把诚实信用作为自己为人处世的基础和进入社会的“通行证”,把诚实信用的品质视为自己的生命、荣耀和宝贵的无形资产。
第二,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知识,特别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理论时,着重讲解任何法律都是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规范,要明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在享受权利时,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做一个真正的守法良民和具有良好操守的道德人。
第三,在讲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时,培养大学生讲诚信、守承诺、重合同、讲信誉的意识。结合大学生自身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要求大学生诚信做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待人诚恳,交友真诚,自觉遵纪守规,按时注册和交纳学费,不恶意拖欠学费、手机费等。家庭困难的学生,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如实提供各种助学贷款手续,申请助学贷款,努力完成自身学业,毕业后及时归还商业银行垫付的助学贷款。公平参与各种考试和争取各种荣誉,不弄虚作假,欺骗老师和学校。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恶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就业时,不虚构求职履历表和相关证件、证书,如实告知个人信息,不误导或欺骗用人单位。
第四,在讲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鼓励学生联系自身日常学习、生活、消费、娱乐等活动,讲诚信,反欺诈,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不做沉默的羔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会参加各种民商事活动,要融入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可能会受到种种欺诈行为的侵害,当欺诈就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时,当代大学生要树立对法制充分信任的意识,并运用所学经济法的实体知识和程序知识,制定和选择最优维权方式和途径,讨回公道,真正改变“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现象,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现阶段低信用、高风险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率先垂范,建立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取信于民,司法机关要秉公执法,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要突出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惩恶扬善,使诚信成为人们普遍信仰,并重新融入于当代民族文化精神之中。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陈潜,等.信用·法律制度及运行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郭生祥.信用经济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