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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利益,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共同追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处于初创阶段,特别是在损害赔偿方面,与美国、欧洲主要国家相比较,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比较研究,可尝试一些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的新想法,如人身伤害赔偿,可考虑扩大赔偿面与最高限额相结合;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可规定处罚性赔偿制度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