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协同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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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治真义在于遵守共同约定的规则。单纯由教师进行的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易造成“绝对服从”的法治认知偏误;而中小学生又难以自发习得法治观念,那么,对接高校法学实践,由在校法科大学生开展一定形式的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活动,将对原有教育实践中可能的法治误识产生纠偏的有益作用。
  关 键 词高校法学实践;中小学法治教育;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7)10-00-03
  在依法治国战略指引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2016年秋季起,中小学道德课程不再使用原有的系列教材,取而代之的是统编《道德与法治》,这显示出中小学德育的重心不再限于对学生的道德感化,而更注重培养中小学生的规则意识,甚至从小开始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教育是以法律概念、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及制度为基本教育内容,通过合理的教育方式,以培养受教育者法律能力、情感、意识及信仰等为目的的教育。[1]若将高校优质的法治资源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相结合,不仅能够对中小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进行正确引导,而且有利于培养大学生对现实问题的处理能力,树立大学生对于法治教育的传播意识、责任意识,从而开创高效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增强全面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下,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高校法学实践的模式应予以应有的关注与研究。
  一、高校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协同的必要性
  中小学生处于人生的初级阶段,对于自身以及社会缺乏全面、深刻认知。而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有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任。[2]原有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师资的非专业化、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学内容的片面化。首先,长期以来,中小学德育主要由学校德育教师担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这些老师的专业背景让他们难以担负这一重任。由于各个学校的人才资源情况不同,德育教师多数不具有法学背景,很少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对法治知识难以做到灵活运用、深入浅出,法治背后的诸如公正、平等、自由等的法治理念难以进行应有的传达。其次,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单向、填鸭式地灌输法治知识的方式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起不到正确引导的作用,而且学生在各个阶段的思维能力、认知能力、接受能力都不相同,单纯的法律概念、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条文的灌输由于缺少良好的互动,使得德育课教学对于学生来说更显枯燥,教学质量和效果不甚理想。再次,我国中小学开展的法治教育,诸如法治专题讲座、法治报告等形式的活动,更倾向于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而非对法治理念的全方位解读。过多地展现青少年犯罪问题这一法治社会生活中的消极面,将不利于中小学生积极法治意识的养成。一旦中小学法治教育深度不够且不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就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引入高校法治教育资源学对中小学法治教育很有必要。首先,针对师资的非专业化问题,高校的法学实践形式丰富多样,其相比于传统的法治理论教学具有独特的优势,且中小学生法治思维形成并非通过一两次授课、讲座就能形成,不仅需要传达该怎么做,更要解释为什么这么做或为什么不能这么做。法科大学生由于接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能够弥补德育教师在此方面的不足。其次,需变单向的灌输式教育为双向的影响式教育,高校学生在身份上是学生,未脱离学校,仍适应学校的生活习惯,作为传播和宣传者,更容易和中小学生产生精神上的共鸣,对其法治理念的引导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最后,我国城乡法治教育资源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城市里的中小学能自行通过网络等渠道获取最新的法律知识,但农村中小学则缺少相应的优势。将高校的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相结合,既能充分利用高校人才资源,又能改善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的缺陷。
  二、高校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协同的可行性分析
  从今年开始,全国中小学开始全面使用道德與法治新教材,这种与德育同行的法治教育,必不可少地需关注接受者的身份认同、行为意识和学习特质。因此,法科大学生参与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具有特别的优势,整体上具有可行性。
  (一)身份上的同质性,有利于法治知识与观念的接受
  在中国,中小学生与在校大学生具有经济等方面仍未独立的学生身份特性。相对于学校老师,他们在行为和观念上更具趋同性。因而,从身份认同的角度而言,在校大学生易于因引领者而非教育者的角色而被接纳,其所传授的法治知识也更容易被中小学生所吸收;从施受主体地位均质而论,更有利于平等法治意识的养成。相比于“高高在上”的老师,在校大学生运用自己的思维和观念与中小学生进行平等交流,以学生对话学生的方式,拉近了与中小学生的心理距离,便于进行法治知识的传授。
  (二)行为意识上的类似性,有利于学习榜样的树立
  列宁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明了人生方向,探索奋斗轨迹。榜样的最大意义是能被学习和仿效,从而使学习者产生共鸣。中小学生正处于学习模仿阶段,大学生进课堂与中小学生近距离接触,会展示出榜样更大的拉力作用。大学是中小学生学历前行的方向,而高校法科大学生针对他们所进行的法律普及,能产生积极模仿意识下的学习动力。法科大学生具有完备科学的法治知识和较高的法治素养,对于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有极大的热情,其参与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将自身形象全面展现在中小学生面前,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不可阻挡的影响和渗透力,能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正面影响,使其在具体问题面前能运用榜样的法治思想观点,认识问题,形成观点,进而指导个人言行。
  (三)法治事业上的相同使命,有利于共筑青春法治中国梦
  青少年是社会的缩影,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法科大学生的社会实践与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相结合,不仅使得大学生感受到宣扬法治的责任,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生由此认同并向往法治。法治的道路任重道远,法科大学生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中小学生更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力量。而当今社会,频频引发关注的校园欺凌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不仅说明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有待增强,而且说明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的淡薄,这更加表明法治教育进校园的紧迫性。其实,上述法科大学生在感受到宣扬法治的责任和中小学生由此认同并向往法治,就是一种典型的道德内化的方法,是道德与法治真正的融合。   三、高校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协同的实践策略
  高校法科大学生法学实践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衔接,将有利于拓展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形式和内容的多元性,从而培育中小学生自觉内化与践行法治的意识,养成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获得道德与法治素养的整体发展。[3]基于此,可尝试采用以下策略:
  (一)基于协同发展的研究型法治实践活动
  高校学习与中小学生学习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以“研究性学习”为主导。然而,随着核心素养为本的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深化,未来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性学习逐步拓展到中小学生的学习之中。小学生探索的研究性学习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将高校法科大学生与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连接起来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研究性活动。寻找两类群体共同关注的话题或问题,而后在高校学生的引导下,与中小学生一同开展法学类问题的研究。这样的学习活动效果远比纯粹的法学知识记忆要好得多。
  (二)基于协同发展的实务型法治实践活动
  目前,高校法科教学形式丰富,除了传统的法律课堂,还有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形式,这些活动都是实务型的法治教育活动。因此,我们倡导将中小学生法治教育与法科教学活动结合起来,探索实务型的法学实践活动。
  例如,共同设计和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参与“法律诊所”法学实践活动,运用法律解决生活问题,使其与大学生共同亲身感受法律程序的运作。这些活动有利于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广大中小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
  (三)基于协同发展的趣味型实践活动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法治教育还必须激活他们的兴趣。因此,建议基于高校学生与中小学生的协同发展,以创新思维为主导,共同开发类似于“情景短剧”“法治辩论”“趣味问答”“我是小法官”等系列趣味型实践活动。一方面,高校法科学生通过开发、设计活动,能促进其对法治知识的另一种样态的反思,提升对法治意识形成过程的深入理解;另一方面,中小学生在这种趣味型实践活动中,能不断深化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培植法治思维。
  可以说,通过这些实践性活动,将使学生在课堂中学到的法律知识由抽象转化为具体,使他们将法律看作是可以帮助自己的,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或完善的事物,从而形成法治观念。[4]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教育,法治思维的方式和法治信仰的形成关键在学校。[5]将大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衔接起来,更有利于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高云珍.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内容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6:5.
  [2]解鑫.大中小学德育的有效衔接研究[D].宁夏大学.2016:3.
  [3]张淑环.苏教·中图版《道德与法治》教材使用策略探微[J].中小学德育.2017(1):9.
  [4]史亚杰.论我国高校法学教师参与中小学法治教育[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6(8):26.
  [5]田歆炜.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校外力量[J].平安校园.2015(4):15.
  責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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