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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格权立法采何种编排体例一直是起草我国民法典时无法回避的难题。“人格权宪法权利说”逻辑推理本身就存在瑕疵,宪法上人格权无法承载维护私权人格权之重任。随着简单社会简单人格权保护关系向复杂社会复杂人格权调整关系过渡,人格权立法模式也必将由消极保护向积极调整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