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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收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违约损失界定领域的判决,检验学界的解释学研究成果及其在裁判中的适用,可以发现,学界的解释论成果并未在法官(作为一个整体)的实践中得到适用,学界共享的解释论立场,也未为法官(作为一个整体)所采纳。与学界试图通过法教义学研究实现规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并缩小法官的裁量权不同,法官以扩充裁量权的方式展开推理。在这一推理模式下,表面看来相互矛盾的法律意见,均可得以正当化,并消解了学界的解释论立场及其法教义学结论。从短期看,法官的立场有其合理性,但从长期看,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不能实现同案同判,法官应放弃其过度泛化的裁量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