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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