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操旭辉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4期撰文《人大常委会监督项目评价机制初探》认为,建立对人大常委会监督项目的评价机制,能为客观、系统地描述监督工作的得失提供依据,从而有针对性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整体监督工作的质量。一是在评价主体上,理想的评价主体是独立的第三方,但较为折中的办法是评价由常委会主导,各工委具体负责.既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也邀请参与了本次监督项目的代表和市民参与。这样既保证评价的权威性,也保证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