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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药品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作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执行。附件:增补药品名单(西药部分、中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