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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是通过法律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一项原则。法治的形成率先归于中世纪法律之上观念及其对现代自由的影响。法治意味着一系列的价值和以价值为基础的原则,它们体现在人权和民主之中;它要求制度设计的某些基本原则,能够包含民主、保护性、有效的政府、制衡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法治使个人权利的发展免受挫折。其中,法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其意味着有效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法治;人权;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5 — 0083 — 02
自从1999年3月我国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以来,法治取得了宪法规范的效力,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也正式成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经过多年努力,法治建设在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国的法治之路毕竟不同于西方,因此,如何更好地借鉴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文化,并最终创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这仍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长期研讨并反复实践的问题。
简单追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得知,我们在此问题上走过一条曲折而又充满艰辛的路。尽管当前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宪法原则规定下来,但实践中人们对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认识。笔者有幸拜读瑞士法学家丽狄娅·R·巴斯妲·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两人的合著新作——《法治》(石玉英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觉得该书是一本难得的普及法治与人权知识的好读本。特别是在如何理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人权这一问题上,该书以深入浅出的通俗语言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这也是该书最大的特色和亮点。
《法治》一书共分为四章,首先介绍了西方主要法律传统中法治的历史发展。作者认为,法治是通过法律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一项原则。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是古希腊思想家们关于法律与“哲人”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作用问题争论的产物。纵观英国普通法传统,法治的形成率先归于中世纪法律之上观念及其对现代自由的影响。1215年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被认为是确立了法治基础的第一个书面文献。162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请愿书》,其宣称私人财产权和个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与普通法不可分离。而在后来颁布的《人身保护令》中规定在法院系统内引入了程序性要素以保护个人自由,这开创了以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先例。
当然,在欧洲,特别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其法治建设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英国议会制的出现为欧洲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第一个历史基础。英国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最终取得胜利而为法治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君主立宪政体。著名法官兼法学家爱德华·柯克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法治的本质要素:基本法应当约束制定法,而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定法都非人权的渊源,而是其推论的结果。而议会至上和基本法之间关系的大讨论几乎吸引了当时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的目光。真理愈辩愈明,这场争论对法治的现代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在有限政府理论方面取得了新的认识:(1)关于主权国家这一问题本身意味着(在其内部):在依法确立的范围之内,应当存在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2)法治也可以被解释为制定法之治,即法律之治。但由于这场争论主要是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现代理性哲学语境下展开的,人们同意设立政府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个体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确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则成为法治理念的另一个主要内容。
近代法治的发展紧紧围绕保障公民个人权利而展开。除少数学者外(例如霍布斯、边沁),近代的自然法学派基本上都是法治论者。他们无不从人民主权的高度为法治立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治权,治权必须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才有了第一部宪法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引入国家法的范畴之中。《美国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将一切自然权利作为基本民事和政治权利规定下来,彰显了人民主权理论与自然权利、合意统治的内在联系。美国殖民地的“革命运动”意在为已经存在的基本人权除去现实障碍,因此产生了“政府脱胎于社会,社会逻辑地创造了国家”的观点,而这一观点更明确地指出了:合意的有限政府意味着即使人民主权的国家要通过宪法,也毫无疑问地接受更高的基本法原则的约束,这些基本原则统治基本人权。
《法治》一书认为,认可主权并非法律唯一且最高的来源,这是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治理念重大区别的关键。由于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不同历史背景所表现出的差异,导致对国家的本质和角色上的认识也有本质区别。法国革命为了对抗绝对王权的任意统治,首先必须创设保障人权和确定民主政府的环境。也只有当个人成为政治共同体中的一员时,才能够享受其自由。因此,法国革命的这种独特历史背景促成了当今大陆法系的国家概念。欧洲大陆由此也形成了与英美普通法相区别的宪法传统:人们主要期待国家对个人权利进行立法,并确保其不受侵犯。德国的法治国理论与法国的《权利法案》一样都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法治国概念最初也是明显受到英国法治的影响和鼓舞,只是在19世纪上半叶其被引入德国哲学著述和宪政思考时,由于德国的社会环境已迥异于当时的英国,对国家的理解亦非公民关系中的主权(体现在国王身上的国家为国王与其臣民)。因此,德国法治国理论在早期特别关注于寻求法律途径确立对行政权的控制,而后法治国理论的发展同法律与国家实证主义哲学相一致,并且信奉政治和法律之间的严格分离。于是出现了关于法治国的否定性的纯规范概念,即严格将国家的法律形式与其政治结构相分离的观点。如果将法治国界定为通过法律的国家统治,那么这个概念与人权保护就毫无关联了。这自然会引起后来对其的一系列批判。
对当代法治究竟怎么理解,《法治》一书也作了精辟的论述。英国著名的宪政主义学者戴雪在《英宪精义》中对法治的界定依然具有权威:法治包括专横政府的排除、法律平等、法律安全三个方面。当然,法治的概念不能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定义,因为法律作为所有其他的人类制度从来不是静止的,法治同样也是一个动态概念,有待于扩展和充实。《法治》认为其应包含这么几个层次:(1)法治意味着一系列的价值和以价值为基础的原则,它们体现在人权和民主之中。(2)它要求制度设计的某些基本原则,能够包含民主、保护性、有效的政府、制衡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换言之,法治与权力分立体系密不可分,此种体系能够使主要权力部门相互之间实施有效的限制和控制。(3)法治使个人权利的发展免受挫折。几个世纪以来在人们一直为了自由和人类尊严进行着奋斗并最终达到了这个目的,即法律是被人们恰当地选出来的代表们所通过的和法律对所有的人们提供平等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法治的历史发展令人信服地展示,为了保持一个实质和有效的法治,它从来没有被削减成为仅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出的那些法律行为的规则,更别提如果它们没有保证关于保护人权和权力组织的主要的法治原则,其中也包括独立司法。法治意味着有效的人权保护。人权是基于人类尊严的不受侵犯性和所有个体的自由发展,如果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这就能够获得保证。它意味着任何的歧视都是被禁止的。当然,为了有效的保护人权,仅仅美好地和广泛地宣称它们是不够的,直接有效的宪法人权保护是最重要的,其次,另一个同样有效的途径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宪法化。联合国在当今世界法治建设,特别是人权保护方面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和义务。
《法治》提出了在新时期法治走向和面临挑战问题。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国家在过渡性时期内往往不能完全遵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特别在全球化背景下,联系日益紧密的区域化进程不仅影响了国家的外部结构,同样也影响了国家本身的政治和法律。而国际恐怖主义被认为是最新的挑战:如何与恐怖主义斗争且仍保持在法治的框架之内?法治是否被滥用成为最新学术研究提出的另一重要讨论话题,这些问题可以详细表述为:善加利用法治要求什么条件?什么构成对法治的滥用?所谓的“基本权利的黑暗面”是指国家对宪法价值的滥用,而这同时成为一个广泛的和替代的现象等等。可喜的是,作者在《法治》中明确提出了多元文化社会中法治建设存在诸多差异,而对多样性的保护视为法治不可分割的部分。不过,在国际化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人权的理念、人权的实践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普识性的价值,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因此,不管法治面临何种挑战,保障人权应该是法治的最核心原则。
作为一部普及性的学术著作,《法治》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西方国家主要法律传统中法治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法治在当代的新走向及面临的新挑战。本书特别立足于瑞士的法治思想及宪政制度,再现西方国家探索宪政的思想进程,这有助于我们甄别西方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从而增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科学性。当然,作为一部西方著作,《法治》一书介绍的都是西方法治理念和制度文化,而这种法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究竟如何进行接轨并交融,《法治》并没有过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而如何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建设法治国家,这正是我国当代学人需要攻克的重大课题。无容置疑,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中,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骄人成绩。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法治建设近年来又上了新台阶。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授权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统地阐明了国家的人权理念与价值观,总结了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成果。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授权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而特别令人欣慰的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也标志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终成历史。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高票通过,由此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走过57年的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完成又一次重大跨越,中国人民将享有更高层次的选举权平等。“同命同价”、“同票同权”传达和展现了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决心以及对权利平等、生命尊严的追求。也正是在这点滴变化中,人们聆听到中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清晰足音。当法治由以前的被迫到我们现在的主动选择时,有理由相信,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一定是一片光明。
〔参考文献〕
〔1〕丽狄娅·R·巴斯妲·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法治〔M〕.石玉英,等,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2〕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R〕.2009.〔责任编辑:程学军〕
[关键词]法治;人权;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5 — 0083 — 02
自从1999年3月我国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以来,法治取得了宪法规范的效力,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也正式成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经过多年努力,法治建设在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国的法治之路毕竟不同于西方,因此,如何更好地借鉴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文化,并最终创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这仍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长期研讨并反复实践的问题。
简单追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历程得知,我们在此问题上走过一条曲折而又充满艰辛的路。尽管当前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宪法原则规定下来,但实践中人们对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认识。笔者有幸拜读瑞士法学家丽狄娅·R·巴斯妲·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两人的合著新作——《法治》(石玉英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觉得该书是一本难得的普及法治与人权知识的好读本。特别是在如何理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人权这一问题上,该书以深入浅出的通俗语言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这也是该书最大的特色和亮点。
《法治》一书共分为四章,首先介绍了西方主要法律传统中法治的历史发展。作者认为,法治是通过法律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一项原则。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是古希腊思想家们关于法律与“哲人”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作用问题争论的产物。纵观英国普通法传统,法治的形成率先归于中世纪法律之上观念及其对现代自由的影响。1215年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被认为是确立了法治基础的第一个书面文献。162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请愿书》,其宣称私人财产权和个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与普通法不可分离。而在后来颁布的《人身保护令》中规定在法院系统内引入了程序性要素以保护个人自由,这开创了以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先例。
当然,在欧洲,特别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其法治建设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英国议会制的出现为欧洲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第一个历史基础。英国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最终取得胜利而为法治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君主立宪政体。著名法官兼法学家爱德华·柯克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法治的本质要素:基本法应当约束制定法,而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定法都非人权的渊源,而是其推论的结果。而议会至上和基本法之间关系的大讨论几乎吸引了当时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的目光。真理愈辩愈明,这场争论对法治的现代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在有限政府理论方面取得了新的认识:(1)关于主权国家这一问题本身意味着(在其内部):在依法确立的范围之内,应当存在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2)法治也可以被解释为制定法之治,即法律之治。但由于这场争论主要是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现代理性哲学语境下展开的,人们同意设立政府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个体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确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则成为法治理念的另一个主要内容。
近代法治的发展紧紧围绕保障公民个人权利而展开。除少数学者外(例如霍布斯、边沁),近代的自然法学派基本上都是法治论者。他们无不从人民主权的高度为法治立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治权,治权必须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才有了第一部宪法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引入国家法的范畴之中。《美国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将一切自然权利作为基本民事和政治权利规定下来,彰显了人民主权理论与自然权利、合意统治的内在联系。美国殖民地的“革命运动”意在为已经存在的基本人权除去现实障碍,因此产生了“政府脱胎于社会,社会逻辑地创造了国家”的观点,而这一观点更明确地指出了:合意的有限政府意味着即使人民主权的国家要通过宪法,也毫无疑问地接受更高的基本法原则的约束,这些基本原则统治基本人权。
《法治》一书认为,认可主权并非法律唯一且最高的来源,这是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治理念重大区别的关键。由于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不同历史背景所表现出的差异,导致对国家的本质和角色上的认识也有本质区别。法国革命为了对抗绝对王权的任意统治,首先必须创设保障人权和确定民主政府的环境。也只有当个人成为政治共同体中的一员时,才能够享受其自由。因此,法国革命的这种独特历史背景促成了当今大陆法系的国家概念。欧洲大陆由此也形成了与英美普通法相区别的宪法传统:人们主要期待国家对个人权利进行立法,并确保其不受侵犯。德国的法治国理论与法国的《权利法案》一样都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法治国概念最初也是明显受到英国法治的影响和鼓舞,只是在19世纪上半叶其被引入德国哲学著述和宪政思考时,由于德国的社会环境已迥异于当时的英国,对国家的理解亦非公民关系中的主权(体现在国王身上的国家为国王与其臣民)。因此,德国法治国理论在早期特别关注于寻求法律途径确立对行政权的控制,而后法治国理论的发展同法律与国家实证主义哲学相一致,并且信奉政治和法律之间的严格分离。于是出现了关于法治国的否定性的纯规范概念,即严格将国家的法律形式与其政治结构相分离的观点。如果将法治国界定为通过法律的国家统治,那么这个概念与人权保护就毫无关联了。这自然会引起后来对其的一系列批判。
对当代法治究竟怎么理解,《法治》一书也作了精辟的论述。英国著名的宪政主义学者戴雪在《英宪精义》中对法治的界定依然具有权威:法治包括专横政府的排除、法律平等、法律安全三个方面。当然,法治的概念不能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定义,因为法律作为所有其他的人类制度从来不是静止的,法治同样也是一个动态概念,有待于扩展和充实。《法治》认为其应包含这么几个层次:(1)法治意味着一系列的价值和以价值为基础的原则,它们体现在人权和民主之中。(2)它要求制度设计的某些基本原则,能够包含民主、保护性、有效的政府、制衡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换言之,法治与权力分立体系密不可分,此种体系能够使主要权力部门相互之间实施有效的限制和控制。(3)法治使个人权利的发展免受挫折。几个世纪以来在人们一直为了自由和人类尊严进行着奋斗并最终达到了这个目的,即法律是被人们恰当地选出来的代表们所通过的和法律对所有的人们提供平等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法治的历史发展令人信服地展示,为了保持一个实质和有效的法治,它从来没有被削减成为仅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出的那些法律行为的规则,更别提如果它们没有保证关于保护人权和权力组织的主要的法治原则,其中也包括独立司法。法治意味着有效的人权保护。人权是基于人类尊严的不受侵犯性和所有个体的自由发展,如果所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这就能够获得保证。它意味着任何的歧视都是被禁止的。当然,为了有效的保护人权,仅仅美好地和广泛地宣称它们是不够的,直接有效的宪法人权保护是最重要的,其次,另一个同样有效的途径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宪法化。联合国在当今世界法治建设,特别是人权保护方面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和义务。
《法治》提出了在新时期法治走向和面临挑战问题。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国家在过渡性时期内往往不能完全遵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特别在全球化背景下,联系日益紧密的区域化进程不仅影响了国家的外部结构,同样也影响了国家本身的政治和法律。而国际恐怖主义被认为是最新的挑战:如何与恐怖主义斗争且仍保持在法治的框架之内?法治是否被滥用成为最新学术研究提出的另一重要讨论话题,这些问题可以详细表述为:善加利用法治要求什么条件?什么构成对法治的滥用?所谓的“基本权利的黑暗面”是指国家对宪法价值的滥用,而这同时成为一个广泛的和替代的现象等等。可喜的是,作者在《法治》中明确提出了多元文化社会中法治建设存在诸多差异,而对多样性的保护视为法治不可分割的部分。不过,在国际化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人权的理念、人权的实践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普识性的价值,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因此,不管法治面临何种挑战,保障人权应该是法治的最核心原则。
作为一部普及性的学术著作,《法治》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西方国家主要法律传统中法治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法治在当代的新走向及面临的新挑战。本书特别立足于瑞士的法治思想及宪政制度,再现西方国家探索宪政的思想进程,这有助于我们甄别西方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从而增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科学性。当然,作为一部西方著作,《法治》一书介绍的都是西方法治理念和制度文化,而这种法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究竟如何进行接轨并交融,《法治》并没有过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而如何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建设法治国家,这正是我国当代学人需要攻克的重大课题。无容置疑,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中,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骄人成绩。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后,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法治建设近年来又上了新台阶。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授权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统地阐明了国家的人权理念与价值观,总结了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成果。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授权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而特别令人欣慰的是,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也标志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终成历史。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高票通过,由此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走过57年的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完成又一次重大跨越,中国人民将享有更高层次的选举权平等。“同命同价”、“同票同权”传达和展现了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决心以及对权利平等、生命尊严的追求。也正是在这点滴变化中,人们聆听到中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清晰足音。当法治由以前的被迫到我们现在的主动选择时,有理由相信,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一定是一片光明。
〔参考文献〕
〔1〕丽狄娅·R·巴斯妲·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法治〔M〕.石玉英,等,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2〕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R〕.2009.〔责任编辑: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