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永顺土司奖惩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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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奖惩制度是明朝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官修《明史》及私家著述《历代稽勋录》记载了永顺土司的奖惩事例,从中可见土司奖惩基本依循明朝流官奖惩规定施行,分为物质奖赏与精神奖赏,这些奖惩事例反映出明朝土司奖惩“因俗而治”“恩威兼施”的特点。
  【关键词】 明朝;永顺土司;土司奖惩;奖惩制度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2-0046-04
  基金项目: 2019年度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9SKY97)。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成熟的时期,也是永顺土司的鼎盛时期。随着明朝奖惩制度的完善,永顺土司区的奖赏激励和惩罚劝诫措施渐为增多,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永顺土司的研究多关注其政治、经济及文化方面,对于奖惩方面则相对忽视,这是由于明朝土司奖惩制度研究薄弱所致。本文以《明史》、《历代辑勋录》为资料,通过对明朝永顺土司奖惩事例梳理,并结合明代时代背景,对永顺土司奖惩事例特点进行一定探讨。
  一、明朝永顺土司奖惩情况
  明朝永顺土司系西南地区的大土司之一,从官修《明史》及私家著述《历代稽勋录》来看,永顺土司受奖赏次数多、奖赏内容丰富,却受罚较少。以下选取奖惩事例较为集中的《明史》及《历代稽勋录》进行整理,将永顺土司所受奖惩情况列表如下:
  根据下表所整理的奖惩内容可见,《明史》与《历代辑勋录》关于永顺土司奖惩的记载存在明显差异。官修《明史》出于资政的目的,对永顺土司的功过奖赏进行有选择性的简略记录。而《历代稽勋录》系私家著述,是对永顺土司的歌功颂德,自然不会记录被王朝惩罚的经历,更加注重对其功绩的一个详细记录。通过《明史》与《历代辑勋录》的记载,可见,明代永顺土司奖惩出现如下值得注意的内容:
  (一)明朝廷对于永顺土司的奖赏分为物质与精神奖赏。物质奖赏包括财物、衣物、酒酿等。如永顺土司三年一次的朝贡,王朝回赐衣币有差。又嘉靖三十四年(1555),永順土司协剿倭寇受朝廷三品服、银币赏赐[1],受地方金银、紵丝、羊酒等奖赏[2],根据《大明律》“宣慰照指挥例”,一次赏赐可获“钞六百贯,綵段一表里” [3],赏赐是可观的。精神奖赏则包括勅谕诰命、牌坊、散官勋阶及流官职衔等。如正德十三年(1518),永顺土司因平定郴桂猺苗叛乱及献大木助朝廷营建等一系列功绩,升致仕土司彭世麒都指挥使职[4],授龙虎将军上护军,赐诰命[5]。又因郴桂耆民奏世麒督兵号令严明,兵部复题奉旨御赐牌坊以彰圣典[6]。其中,散官勋阶等精神奖励在明代永顺土司奖赏内容中占据着主体。这正反映明王朝通过“劳绩多寡分其尊卑等差” [7]的措施,实现了以爵禄名号统摄土司的政治目的。
  (二)明王朝对土司奖惩基本遵循着治理流官的奖惩措施,但又有所不同。如奖赏,成化十三年(1477)前,《大明律》规定“头功、奇功不必看验首级、量贼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超格升职”[8],又规定有“凡土官有功,无升例”[9],所以永顺土司此前所获功劳皆不能带来官职或散官勋阶的提升,只能得到朝廷财物赏赐及统治者的褒奖。但成化十四年(1478)申明“各照地方例,升散官至三级而止,其余功次……俱厚赏不升”[10],朝廷奖赏律令的改变,使其此后得以不断获得散官勋阶上的荣升,更忠诚于明王朝。
  又如惩罚,《大明律》规定“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11],而永顺土司按《明史·职官志》来是“从三品”[12]官员,朝廷地方由此依律来“援例或临时请旨”[13]办理,不得擅问,依过错大小施行宽宥、赎罪亦或革剿。如弘治十六年(1503),彭世麒“党于世英,法当治”,但“有旨许以功赎” [14]。又如嘉靖二十一年(1542),地方巡抚因酉阳永顺两土司采木仇杀向朝廷请旨,旨“命川、湖抚臣抚戢,勿醸兵端”[15],虽没后话却可推测朝廷宽宥其罪。
  由此可见,永顺土司奖惩情况随着明王朝政令律法的更变,其事例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
  二、明朝永顺土司奖惩的特点
  上文所整理的永顺土司奖惩事例及内容背后,反映出永顺土司奖惩“因俗而治”、“恩威兼施”的特点,这也是明王朝对西南土司群体所秉承的统治方针。
  (一)明王朝对永顺土司的奖惩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
  因俗而治是中国古代历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所秉持的一种施政理念,从元朝开始任用少数民族酋长以官员职衔。明王朝建立初期,更是“踵元故事”[16],对西南来归的各级土司均以原官授之,这是一种因“俗”而治的体现。另一种“因俗而治”系指按照少数民族所形成的习俗来进行西南地区的管理。
  明朝在对永顺土司的奖惩中无不体现这种“因俗而治”的统治理念。洪武二年(1369),永顺土司派人来进献方物,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赐予永顺土司诰命、宣抚司职,六年(1373)更是升其为宣慰使司[17]。对于如永顺土司在内的西南土司授其原官,是对历朝乃至前朝统治西南的统治方针的一种延续。对其立功奖赏,并不是延续少数民族地区的“习俗”,更多是延续中原王朝制度法令规定的方式来施行。又譬如,正德年间,永顺土司数次与保靖土司产生冲突,要么是与其争地相互攻伐,要么是参与到保靖土司内部的争端中,这威胁到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但朝廷秉持“中国之兵,岂外夷报怨之具”[18]的思想,既不加兵过多干涉,也不大肆利用王朝律法加以惩处,而是等待土司争斗不休之时,土司或地方主动上报后,朝廷才会对此加以裁决。对于土司的惩罚则是按照少数民族地区的习俗,允许其以马、米等物来抵罪、赎罪[19]。这些惩罚的结果,使土司感受国家在场的权柄威严。
  (二)明王朝对永顺土司的奖惩体现了“恩威兼施”的特点   恩威兼施一直系历代王朝統驭臣下的一种统治理念,随着明代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统治者将“恩威兼施”的思想,运用于驾驭统治土司的统治中,而奖惩制度系土司制度之一,恩威兼施思想就自然而然地体现在永顺土司奖惩之中。
  明代永顺土司为明王朝立下显赫战功,其中,嘉靖年间永保土司的东部沿海抗击倭寇,被称为“东南第一战功”[20],为此,明王朝给予了永顺土司丰厚的奖赏,首先赐其三品服,授昭毅将军[21],不久又升其为云南布政使司右参政管宣慰事,以此“旌其茂功”[22]。明王朝通过一系列物质奖励、散官勋阶,甚至是地方高等级的流官官职作为荣誉职衔,赐予永顺土司,使其始终忠勤于王朝。然而另一方面,嘉靖三十四年(1555)永顺土司协剿倭寇后,永顺土司率领土兵对所过之处皆劫掠一空,缘江上下百姓皆苦之,按照《大明律》要“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递减一等”[23]。对此如何处置,朝廷发生争议,御史上谏请旨追究处治,而兵部却以“土兵新有功”加以处罚的话,将可能“失远人心”为由,认为稍予处置便可。最后嘉靖皇帝采纳兵部意见,对永顺土兵掳掠百姓财货的事件,只是降谕旨斥责且令浙江、直隶地区自练乡勇来御敌,规定之后“不得轻调土兵”[24]。
  由此可见,明王朝对永顺土司的功绩奖赏不吝赏赐,对永顺土司犯错也会一定的惩罚,这是遵循恩威兼施的驾驭思想的体现,作为王朝属臣的土司必须服从。
  三、结语
  综上所述,《明史》和《历代辑勋录》从不同角度对永顺土司奖惩事例进行了记录,从中可见明廷依据流官奖惩的原则,对土司奖惩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这些奖惩内容体现出明朝依循前朝经验及王朝需要,合理运用因俗而治与恩威兼施的统治方针进行西南地区的统治,基于此点永顺土司实现其自身价值,维护王朝的统治,并让我们从其功过中窥见明朝土司奖惩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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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斌成,男,汉族,广东佛山人,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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