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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8月因工受伤,到2009年2月索赔成功。一起标的额只有1万元的工伤赔偿官司,缘何一打就是漫漫的18个月?劳务派遣时,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一种表象,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薄弱才是主因。
2006年2月15日,吉林省集安市朝鲜族乡清石林一组农民金城根出国打工,被某劳务输出公司派往韩国泰林会社SOMANG号船上工作。2007年8月4日,在塞内加尔和几内亚海域作业时因公受伤后,被同船工友送往塞拉利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治愈后回国。
因工负伤,却多次索赔无门。2008年9月15日,农民工金城根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寻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案件后,指派王卫国、陶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后,法援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因为农民工金城根的文化水平有限,根本说不清时间原委。法援律师多方奔走、几经周折才弄清楚本案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用人单位是吉林省某商务有限公司。
确定了本案的被申请人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援律师开始为农民工金城根撰写《工伤认定申请书》。2008年9月18日,把《工伤认定申请书》提交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吉林省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企业与金城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于是,2008年9月23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出具了长劳社通字【2008】40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要求举证确认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农民工金城根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淡薄,自始至终也没和用人单位签过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无形中增添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难度。法援律师认为,虽然打官司取证的难度很大,但也要一管到底不退缩,一定要为农民工兄弟讨回公道。于是,他们开始为证明当事人金城根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处奔走、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只能从可以证明金城根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入手。终于通过电话录音、寻找证人等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2009年1月12日,农民工金城根在法援律师的协助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2009年2月18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仲裁。在仲裁法庭上,法援律师和对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为了早日让农民工得到赔偿,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法援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给付金城根工伤赔偿人民币1万元,农民工金城根对这个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要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一直存在认识上的盲区,少数劳动者甚至根本不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受到侵害后也会遭遇维权取证上的困难。所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极其重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援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纸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2006年2月15日,吉林省集安市朝鲜族乡清石林一组农民金城根出国打工,被某劳务输出公司派往韩国泰林会社SOMANG号船上工作。2007年8月4日,在塞内加尔和几内亚海域作业时因公受伤后,被同船工友送往塞拉利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治愈后回国。
因工负伤,却多次索赔无门。2008年9月15日,农民工金城根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寻求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案件后,指派王卫国、陶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后,法援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因为农民工金城根的文化水平有限,根本说不清时间原委。法援律师多方奔走、几经周折才弄清楚本案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用人单位是吉林省某商务有限公司。
确定了本案的被申请人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援律师开始为农民工金城根撰写《工伤认定申请书》。2008年9月18日,把《工伤认定申请书》提交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吉林省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企业与金城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于是,2008年9月23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出具了长劳社通字【2008】40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要求举证确认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农民工金城根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淡薄,自始至终也没和用人单位签过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无形中增添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难度。法援律师认为,虽然打官司取证的难度很大,但也要一管到底不退缩,一定要为农民工兄弟讨回公道。于是,他们开始为证明当事人金城根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处奔走、寻找证据。而这些证据只能从可以证明金城根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入手。终于通过电话录音、寻找证人等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2009年1月12日,农民工金城根在法援律师的协助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2009年2月18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仲裁。在仲裁法庭上,法援律师和对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为了早日让农民工得到赔偿,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法援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给付金城根工伤赔偿人民币1万元,农民工金城根对这个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要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一直存在认识上的盲区,少数劳动者甚至根本不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受到侵害后也会遭遇维权取证上的困难。所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极其重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援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纸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