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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男子娶妻是常态,但是"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走婚婚俗仍存在于泸沽湖。这种婚俗具有浓郁的乡土性,并在当地为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走婚婚俗不仅无时无刻都在与《婚姻法》争夺势力范围,而且两者之间也存在种种矛盾与冲突。
关键词:走婚; 摩梭人;《婚姻法》
一、走婚婚俗之概况
摩梭是一个历史悠久而神秘的族群,但国家还未确定他们是一个民族。根据他们的意愿,1986年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称他们为"摩梭人"。摩梭人有自己的语言摩梭语,但没有自己的文字。摩梭人的文化为达巴文化,信奉藏传佛教。
(一)走婚婚俗好比"裸婚时代"
首先,走婚是摩梭人的一种婚姻模式。走婚即走访婚,走婚通称"阿肖",摩梭语叫"色",是摩梭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走婚的形式"男不娶女不嫁",男女终身都住在自己的母系家庭里,是由男子走婚来维持男女双方性关系而实现种族延续的一种特殊形式,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抚养,双方除性关系外没有经济上的联系也不要承担义务。
其次,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习俗。摩梭人除了少数因为要增加家庭劳动人口而娶妻或招婿外,基本上没有结婚制度。走婚的男女,维系关系的要素是爱情,没有经济联系,一旦发生感情转淡或发现性格不合,随时可以切断关系。由此可见,走婚关系的缔结好比"裸婚",无车无房无钻戒,但求爱情真谛;走婚关系的解除也较为自由,不牵扯经济纠纷。
第三,在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制和结婚制是并存的,也有极少部分人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但走婚占绝大部分。摩梭人可以自由选择走婚或结婚,可以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形式,但选择结婚就不能同时进行走婚。
第四,走婚并非杂乱无章,更不是乱婚、群婚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有亲戚血缘关系的严禁走婚;不能同时结交多个阿肖;男女双方有好感就可走婚;感情破裂标志走婚关系的结束;若女方有小孩走婚关系就稳定下来。①
(二)走婚婚俗的特点
1.习俗的乡土性。首先,走婚习俗不是来源于成文的判例或正式的立法,而是孕育和根植于民族的习惯中;其次,它不像法律条文那般僵硬、严谨;第三,"其运作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传承,靠的是一种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压力。"②
2.适用的地域性。走婚习俗产生于特定社会区域的群体和组织,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没有国家法律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
3.程序的非正式性。走婚习俗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混杂,大多没有严格的正式程序可供遵循;普遍重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调解者是母系家庭的一家之长"达布"。
二、走婚婚俗与婚姻法的关系
(一)走婚婚俗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1、婚姻登记与不登记的矛盾以及离婚程序的冲突。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而摩梭人的走婚大都是按照传统的婚姻习俗举行仪式,建立关系,可见走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另外,他们的婚姻建立简单,解除也自由,这与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2、承担赡养父母责任和教育子女责任的矛盾。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摩梭人母系家庭中的成年男性一般以舅舅的身份和名义进行活动,抚养姐妹的子女,当他们年老的时候,就由他们姐妹的子女照顾。即舅舅要承担起教育和抚养自己姐妹的孩子的责任,姐妹的子女要承担舅舅们和所有母亲的赡养责任。
3、财产继承方面的矛盾。我国婚姻法中在财产继承方面有不少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在摩梭人这里并不适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母系财产继承制",③即由祖母传给母亲,由母亲传给女儿,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此类推,永不间断。
(二)走婚婚俗与婚姻法之间的联系
1、走婚所遵循的原则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无论哪一种婚姻,它们的核心一样:基于男女自愿,感情为基础,是一种男女在性选择上平等的反映。而男女平等、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是男女之间自愿自由的结合、离婚自由,与我国现代婚姻法在精神上也是一致的。
2、走婚对血缘关系的限制与婚姻法的规定相一致。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摩梭人走婚对血缘关系也有严格的限制,即有亲戚血缘关系的严禁走婚,这与我国的婚姻法之规定不谋而合。
3、走婚实质是"较自由的一夫一妻制"。走婚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和伦理道德的基础上的自由恋爱,一个人不可以同时结交几个阿肖,只有在结束了关系后才可再重新结交新的阿肖。这实质上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一种另类表现。
三、关于走婚婚俗与国家法之间关系的思考
(一)注重走婚婚俗,发挥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
笔者认为,走婚制是一种习惯法。因为习惯法是社会经验进化的产物,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它更多地是在本地区有效,依靠心理强制手段保障实施,具有系统性低、规范性相对差等特点。④而摩梭人的走婚制就正好与之相符。
走婚制中婚姻和财产继承的内容几乎不涉及国家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它有自己的一套规则来约束他们的相关行为。另外,在刑法的适用方面,当摩梭人同时结交多个阿肖时,国家法没有选择用刑法中的重婚罪来处罚他(她),而是运用习惯法中的传统解决办法,即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评判。这时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选择默认,而不是强制干预,达到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协调融合⑤。可以说走婚制是可以实现当地社会稳定的习惯法,是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的补充。
(二)做好民族地区的普法工作,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⑥所以,要想发挥法律的最大效用,就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特殊少数民族的特殊扶持政策。引导少数民族发展地方经济,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使他们自觉淘汰落后习俗;其次,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树立规则意识,要积极引导当地人们学会这些正式的规则,并会利用正式规则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应当运用社会力量进行普法,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虽然中国憧憬的法治之路漫长且曲折,但是前途依然光明,相信努力过后就是晴天。
注释:
①阿卓志鸿:《绝美泸沽湖 在女儿国里编织神秘童话》,载于腾讯大闽网,参见网址:http://fj.qq.com/a/20110815/000208_2.htm ,最后访问于2011年8月17日。
②熊云辉,王洪兰,黄玲:《传承与发展--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P29,载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1卷第4期(2003年第4期)。
③詹承绪:《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P167。
④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 载于《开放时代》2001第九期,P28-34。
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P28。
⑥【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P3,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 张清、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 赵佩丽 、尹德坤.关于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人民司法,2005第12期.
[3] 李晓斌、陈斌. 摩梭人母系婚姻家庭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
[4] 唐政平.从摩梭人的婚姻制度看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J].传承,2010年第三期。
[5]宫哲兵、宫步坦.中国南方女性的奇风异俗及成因新探[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7月,第22卷第4期.
[6]张殿军.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J].延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年8月,第42卷第4期.
[7]和自兴.永宁摩梭文化的发展与保护[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5月第27卷第3期。
作者简介:孙超(1986-)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关键词:走婚; 摩梭人;《婚姻法》
一、走婚婚俗之概况
摩梭是一个历史悠久而神秘的族群,但国家还未确定他们是一个民族。根据他们的意愿,1986年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称他们为"摩梭人"。摩梭人有自己的语言摩梭语,但没有自己的文字。摩梭人的文化为达巴文化,信奉藏传佛教。
(一)走婚婚俗好比"裸婚时代"
首先,走婚是摩梭人的一种婚姻模式。走婚即走访婚,走婚通称"阿肖",摩梭语叫"色",是摩梭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走婚的形式"男不娶女不嫁",男女终身都住在自己的母系家庭里,是由男子走婚来维持男女双方性关系而实现种族延续的一种特殊形式,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抚养,双方除性关系外没有经济上的联系也不要承担义务。
其次,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习俗。摩梭人除了少数因为要增加家庭劳动人口而娶妻或招婿外,基本上没有结婚制度。走婚的男女,维系关系的要素是爱情,没有经济联系,一旦发生感情转淡或发现性格不合,随时可以切断关系。由此可见,走婚关系的缔结好比"裸婚",无车无房无钻戒,但求爱情真谛;走婚关系的解除也较为自由,不牵扯经济纠纷。
第三,在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制和结婚制是并存的,也有极少部分人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但走婚占绝大部分。摩梭人可以自由选择走婚或结婚,可以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形式,但选择结婚就不能同时进行走婚。
第四,走婚并非杂乱无章,更不是乱婚、群婚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有亲戚血缘关系的严禁走婚;不能同时结交多个阿肖;男女双方有好感就可走婚;感情破裂标志走婚关系的结束;若女方有小孩走婚关系就稳定下来。①
(二)走婚婚俗的特点
1.习俗的乡土性。首先,走婚习俗不是来源于成文的判例或正式的立法,而是孕育和根植于民族的习惯中;其次,它不像法律条文那般僵硬、严谨;第三,"其运作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传承,靠的是一种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压力。"②
2.适用的地域性。走婚习俗产生于特定社会区域的群体和组织,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没有国家法律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
3.程序的非正式性。走婚习俗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混杂,大多没有严格的正式程序可供遵循;普遍重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调解者是母系家庭的一家之长"达布"。
二、走婚婚俗与婚姻法的关系
(一)走婚婚俗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1、婚姻登记与不登记的矛盾以及离婚程序的冲突。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而摩梭人的走婚大都是按照传统的婚姻习俗举行仪式,建立关系,可见走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另外,他们的婚姻建立简单,解除也自由,这与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2、承担赡养父母责任和教育子女责任的矛盾。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摩梭人母系家庭中的成年男性一般以舅舅的身份和名义进行活动,抚养姐妹的子女,当他们年老的时候,就由他们姐妹的子女照顾。即舅舅要承担起教育和抚养自己姐妹的孩子的责任,姐妹的子女要承担舅舅们和所有母亲的赡养责任。
3、财产继承方面的矛盾。我国婚姻法中在财产继承方面有不少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在摩梭人这里并不适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母系财产继承制",③即由祖母传给母亲,由母亲传给女儿,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此类推,永不间断。
(二)走婚婚俗与婚姻法之间的联系
1、走婚所遵循的原则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无论哪一种婚姻,它们的核心一样:基于男女自愿,感情为基础,是一种男女在性选择上平等的反映。而男女平等、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是男女之间自愿自由的结合、离婚自由,与我国现代婚姻法在精神上也是一致的。
2、走婚对血缘关系的限制与婚姻法的规定相一致。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摩梭人走婚对血缘关系也有严格的限制,即有亲戚血缘关系的严禁走婚,这与我国的婚姻法之规定不谋而合。
3、走婚实质是"较自由的一夫一妻制"。走婚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和伦理道德的基础上的自由恋爱,一个人不可以同时结交几个阿肖,只有在结束了关系后才可再重新结交新的阿肖。这实质上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一种另类表现。
三、关于走婚婚俗与国家法之间关系的思考
(一)注重走婚婚俗,发挥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作用
笔者认为,走婚制是一种习惯法。因为习惯法是社会经验进化的产物,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它更多地是在本地区有效,依靠心理强制手段保障实施,具有系统性低、规范性相对差等特点。④而摩梭人的走婚制就正好与之相符。
走婚制中婚姻和财产继承的内容几乎不涉及国家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它有自己的一套规则来约束他们的相关行为。另外,在刑法的适用方面,当摩梭人同时结交多个阿肖时,国家法没有选择用刑法中的重婚罪来处罚他(她),而是运用习惯法中的传统解决办法,即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评判。这时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选择默认,而不是强制干预,达到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协调融合⑤。可以说走婚制是可以实现当地社会稳定的习惯法,是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的补充。
(二)做好民族地区的普法工作,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⑥所以,要想发挥法律的最大效用,就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特殊少数民族的特殊扶持政策。引导少数民族发展地方经济,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使他们自觉淘汰落后习俗;其次,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树立规则意识,要积极引导当地人们学会这些正式的规则,并会利用正式规则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应当运用社会力量进行普法,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虽然中国憧憬的法治之路漫长且曲折,但是前途依然光明,相信努力过后就是晴天。
注释:
①阿卓志鸿:《绝美泸沽湖 在女儿国里编织神秘童话》,载于腾讯大闽网,参见网址:http://fj.qq.com/a/20110815/000208_2.htm ,最后访问于2011年8月17日。
②熊云辉,王洪兰,黄玲:《传承与发展--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P29,载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1卷第4期(2003年第4期)。
③詹承绪:《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P167。
④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 载于《开放时代》2001第九期,P28-34。
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P28。
⑥【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P3,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 张清、冯书剑.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 赵佩丽 、尹德坤.关于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人民司法,2005第12期.
[3] 李晓斌、陈斌. 摩梭人母系婚姻家庭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一期.
[4] 唐政平.从摩梭人的婚姻制度看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J].传承,2010年第三期。
[5]宫哲兵、宫步坦.中国南方女性的奇风异俗及成因新探[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7月,第22卷第4期.
[6]张殿军.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J].延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年8月,第42卷第4期.
[7]和自兴.永宁摩梭文化的发展与保护[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5月第27卷第3期。
作者简介:孙超(1986-)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