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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与政治生态建设是久久为功的政治重任。警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是与人民联系最为密切的政府机关。因此,清廉的警察群体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警察工作压力大,面临着复杂执法环境下,不良诱惑不断侵蚀,易滋生腐败基因。本文立足警察腐败现状,从司法体制、监察体制、责任追究体制三个角度分析警察腐败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推动警察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警察;腐败;原因;应对措施
我国正在经历着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历史新高度,警察权力在新时期不断扩大,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警察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公安队伍作为一支服务人民的执法队伍,出现任何腐败问题都会影响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甚至危害社会和谐安定。导致警察腐败的原因有很多,制度建设存在很大缺陷,司法体制、监察体制、责任追究体制尤甚,解决这方面问题,有利于帮助规范警察防腐机制,树立良好的人民公安形象。
一、警察腐败现状
警察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以实现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意志最终,也是最具体的执行者,更是民众“父母官”。在人情社会中,难免有人贿赂、找关系、投其所好,腐蚀他们,当民警无法坚持原则时,他们便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
警察的职业特点在于要同形形色色的罪犯交锋,接触的都是阴暗面,加上警民关系紧张,执法过程的严峻,部分民警职业产生倦怠。
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不断冲击民警。有些民警物欲横流,禁不住利益的考验,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商业化,大办人情案、金钱案,对钱不对人。为娱乐场所提供保护,甚至参股经营,进而与不法分子勾结,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警察腐败的制度原因
1.司法机制的缺陷
司法机制不够完善。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的是加强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监察范围针对的是所有的公职人员,但对警察法律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模糊。我国早已制定的《人民警察法》,其内容也不够细化,更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
2.监督机制的缺陷
赋予权力决定着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监督机制是对权力制约、平衡的重要手段,而我国警察内部的监督不完备。交警、治安警长期被认为是最腐败的警种。其有限警力应对大量问题,导致出警时只配备一到两名民警,甚至协警出警;在认定责任过程中,民警有自主裁量权,具有弹性,这种主观性提供了腐败的土壤。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机构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督机制主要是人大、检察院、群众媒体的举报,他们拥有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权力和能力,但其本身的不足,使监督功能不能有效实现。人大是原则上的监督,且人大代表不能长期随警监督,难以在具体问题上有所作为;检察院则是事后监督,不能及时处理。新兴的群众、媒体监督存在真实性问题,且没有法律规定约束,在实际情况里也存在着分歧。
3.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应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的地方只追究个人,抓一个人就罢了,不能继续追求幕后。有的地方继续追究,追究整个领导班子,结果各领导打哈哈,或求助于更大的领导,不能形成有效的追究。而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则可以从制度上具体到人,利于精准治理贪腐。
三、治理警察腐败的措施
西方法学家流传这样一句话:“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者自己破坏法律。”
(一)完善法律监督体制,落实外部监督体系
法律具有滞后性,自然无法提前制定法律来防范治理各种情况,于是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种保障法律权威与实现的高明手段。针对公安民警在行使自主裁量权上不合理、不科学的行为,理应设立专员监督、责令整改,使权力得到约束。从接处警、立案到搜查、拘捕甚至取保候审都应受到监督,完善法律、制度上的权力监督机制,使之真正落实。
(二)完善对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把集体领导责任追究与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把党风廉政作为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如有集体违反廉政建设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警务公开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个人利益被公共权力侵犯时,某些个人或不平或无法诉之现实,便求诸舆论,利用舆论曝光事件,有人则恶意剪辑。总而言之,对民众公开警务很有必要。警务公开代表着权威,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推进警务规范化进行。1999年6月开始实行警务公开,到十八大深化警务体制改革,公安机关已建立并初步发展了警务公开制度。
警务公开的范围外延,部分决策与执行、通报信息、工作职责和一些不需保密的信息如岗位调动等需包含在内,这也是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及时的警务公开,能掌握舆情,既可以保护民警,也有助于大众对警察群体行使裁量权的监督。
(四)分层次从优待警,從源头上消灭腐败
警察工作压力大、心理压力大,在面对这些压力下,还需面临收入较低的现实。民警积劳成疾的不在少数,苏州的纽天成同志,入警不足一年,便倒在加班岗位上。要坚持不同层次、不同满足,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高薪滞后给付是一种好办法,它意味着更多的福利与保障。将部分高薪用作工资,另一部分则通过银行整体理财,在民警需要、退休时发放。关键要向一线民警倾斜,用高于正常水平的报酬让他们不贪腐,并逐步将从优待警制度延伸至家属,帮助民警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包括子女上学问题,使他们更好的投身公安工作。
参考文献
[1]俞瑶、佘玉春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N] 广西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29期,第5页.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第一版,2016年,第68页
[3]蔡蓉英 新时期加强警察腐败预防机制研究[D]湖南.理论界,2014年,第2期,第29页。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作者简介:
张跃洋(1999.11.17),男,汉,江苏徐州人,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单位邮编:210031,研究方向:警务制度改革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关键词:警察;腐败;原因;应对措施
我国正在经历着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历史新高度,警察权力在新时期不断扩大,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警察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公安队伍作为一支服务人民的执法队伍,出现任何腐败问题都会影响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甚至危害社会和谐安定。导致警察腐败的原因有很多,制度建设存在很大缺陷,司法体制、监察体制、责任追究体制尤甚,解决这方面问题,有利于帮助规范警察防腐机制,树立良好的人民公安形象。
一、警察腐败现状
警察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以实现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意志最终,也是最具体的执行者,更是民众“父母官”。在人情社会中,难免有人贿赂、找关系、投其所好,腐蚀他们,当民警无法坚持原则时,他们便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
警察的职业特点在于要同形形色色的罪犯交锋,接触的都是阴暗面,加上警民关系紧张,执法过程的严峻,部分民警职业产生倦怠。
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潮不断冲击民警。有些民警物欲横流,禁不住利益的考验,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商业化,大办人情案、金钱案,对钱不对人。为娱乐场所提供保护,甚至参股经营,进而与不法分子勾结,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警察腐败的制度原因
1.司法机制的缺陷
司法机制不够完善。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的是加强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监察范围针对的是所有的公职人员,但对警察法律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模糊。我国早已制定的《人民警察法》,其内容也不够细化,更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
2.监督机制的缺陷
赋予权力决定着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因而监督机制是对权力制约、平衡的重要手段,而我国警察内部的监督不完备。交警、治安警长期被认为是最腐败的警种。其有限警力应对大量问题,导致出警时只配备一到两名民警,甚至协警出警;在认定责任过程中,民警有自主裁量权,具有弹性,这种主观性提供了腐败的土壤。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机构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督机制主要是人大、检察院、群众媒体的举报,他们拥有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权力和能力,但其本身的不足,使监督功能不能有效实现。人大是原则上的监督,且人大代表不能长期随警监督,难以在具体问题上有所作为;检察院则是事后监督,不能及时处理。新兴的群众、媒体监督存在真实性问题,且没有法律规定约束,在实际情况里也存在着分歧。
3.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应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的地方只追究个人,抓一个人就罢了,不能继续追求幕后。有的地方继续追究,追究整个领导班子,结果各领导打哈哈,或求助于更大的领导,不能形成有效的追究。而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则可以从制度上具体到人,利于精准治理贪腐。
三、治理警察腐败的措施
西方法学家流传这样一句话:“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者自己破坏法律。”
(一)完善法律监督体制,落实外部监督体系
法律具有滞后性,自然无法提前制定法律来防范治理各种情况,于是警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种保障法律权威与实现的高明手段。针对公安民警在行使自主裁量权上不合理、不科学的行为,理应设立专员监督、责令整改,使权力得到约束。从接处警、立案到搜查、拘捕甚至取保候审都应受到监督,完善法律、制度上的权力监督机制,使之真正落实。
(二)完善对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把集体领导责任追究与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把党风廉政作为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如有集体违反廉政建设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警务公开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个人利益被公共权力侵犯时,某些个人或不平或无法诉之现实,便求诸舆论,利用舆论曝光事件,有人则恶意剪辑。总而言之,对民众公开警务很有必要。警务公开代表着权威,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推进警务规范化进行。1999年6月开始实行警务公开,到十八大深化警务体制改革,公安机关已建立并初步发展了警务公开制度。
警务公开的范围外延,部分决策与执行、通报信息、工作职责和一些不需保密的信息如岗位调动等需包含在内,这也是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及时的警务公开,能掌握舆情,既可以保护民警,也有助于大众对警察群体行使裁量权的监督。
(四)分层次从优待警,從源头上消灭腐败
警察工作压力大、心理压力大,在面对这些压力下,还需面临收入较低的现实。民警积劳成疾的不在少数,苏州的纽天成同志,入警不足一年,便倒在加班岗位上。要坚持不同层次、不同满足,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高薪滞后给付是一种好办法,它意味着更多的福利与保障。将部分高薪用作工资,另一部分则通过银行整体理财,在民警需要、退休时发放。关键要向一线民警倾斜,用高于正常水平的报酬让他们不贪腐,并逐步将从优待警制度延伸至家属,帮助民警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包括子女上学问题,使他们更好的投身公安工作。
参考文献
[1]俞瑶、佘玉春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N] 广西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29期,第5页.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第一版,2016年,第68页
[3]蔡蓉英 新时期加强警察腐败预防机制研究[D]湖南.理论界,2014年,第2期,第29页。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作者简介:
张跃洋(1999.11.17),男,汉,江苏徐州人,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单位邮编:210031,研究方向:警务制度改革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