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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成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缺陷的存在,特别是生产者已对产品的危险性进行了说明和警示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设计缺陷,两者的关系如何确定,这些都是产品责任法实践中存在困惑的问题。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应引入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风险效益标准,确立若干可供考虑的因素,对两者进行辩证分析,以准确界定产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