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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自古以来就以礼闻名,自周公制礼作乐礼乐文化更是渗透生活的各个角落。 礼乐文化是古人将“礼教”与“乐教”并提而形成的教化体系,它们的本义,不过是以礼为教、以乐为教。我们在此提到的“以舞相属”是礼乐文化其中的一个方面,但它决不仅仅只是古代文人宴集时的娱乐形式,更是文士之间交往交流的大事,是渗透着中国礼乐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从这种特殊现象的兴盛和衰落过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礼乐文化的变化也能对今后的礼乐文化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礼乐文化;以舞相属;兴衰
中国古代文明有礼乐文明之称。作为国家制度的礼乐文明,只完整地存在于西周,春秋开始“礼坏乐崩”,战国已经荡然无存。而作为历史文化的礼乐文明(我们也称之为礼乐文化),则在“礼坏乐崩”的时代及以后继续发展,影响至今不断。礼乐文化的中心主题是人伦。《礼记·乐记》说“礼辨异”、“乐统同”,是说“礼”的功能在于分辨社会各色人等身份地位的不同,“乐”的功能在于沟通身份地位不同的各类社会成员的关系。又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是说“礼”可以节制人们的心思,“乐”可以调合人们的声音。心思得到节制,没有非分之想,人与人便能够相敬;声音得到调合,没有不协调的声音,人与人便能够相亲。两汉时期尤以注重各种礼的运用,本文提到的“以舞相属”是始于西汉的文人宴集时的一种交谊舞的形式。我们可以将它作为礼乐文化具体到古代文人宴集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道不同,不相为谋——“以舞相属”是不同政治立场的表达
“以舞相属”作为一种交际舞蹈有着严格的礼仪规矩,姿态仪容都有讲究,一切都要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进行,否则就是失礼。一般是由主人先舞,舞罢,以舞相属于客人,客人起舞为“报”(酬答),然后再以舞相属于另一人,以此不断传递下去。如果被属之人不起舞,便会被视为失礼不敬。属者,委也、付也,即邀请之意,前一个人舞罢,顺邀另一人起舞,此即为属。这种宴集邀舞习俗始于西汉时期,它虽然是一种宴请时的即兴表演形式,但是在当时的意义绝不仅仅只是娱乐这么简单。在文人相处之间,“以舞相属”可以拉近彼此志同道合的人之间的距离当然,也可以表达各自不同的喜好特别是政治立场。这些在史书当中多有记载:《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中记载了为人刚直的灌夫约丞相田蚡一起赴魏其侯窦婴的家宴,但田以醉酒相忘而推脱未去,第二天前往时又故意缓慢行走,灌夫由此非常生气,“及饮酒酣,夫起舞属丞相,丞相不起。夫从坐上语侵之,魏其乃扶灌夫去,谢丞相。”①由于田不起舞为报,灌夫便不顾君臣之礼,当众责骂田蚡。《后汉书》中载:“(蔡)邕自徙及归,凡九月焉,将就还路,五原太守王智饯之,酒酣,智起舞属邕,邕不为报。智者,中常侍王甫弟也,素贵娇,惭于宾客;诟邕曰:‘徒敢轻我!’邕拂衣而去。智衔之,密告邕怒于囚放,谤讪朝廷,内宠恶之。邕虑卒不免,乃亡命江海,远迹吴会。”②蔡邕为汉末著名的学者、文人,他在流放地被赦之后,当地太守王智设宴为其饯行,宴间,王智起舞属蔡邕,蔡邕则因鄙视王智而“不为报”,并拂袖而去。由此,王智怀恨在心,向朝廷告密,说蔡邕诽谤朝廷,蔡邕不得不亡命江吴很多年。
到了三国时期仍然流行“以舞相属”。《三国志·魏书·陶谦传》裴松之注引《吴书》曰:“(陶)谦性刚直,有大节,……郡守张磬,同郡先辈,与谦父友,意殊亲之,而谦耻为之屈;……。常以舞属谦,谦不为起,固强之,及舞,又不转,磬曰:‘不当转邪?’曰:‘不可转,转则胜人。’由是不乐,卒以构隙。”东晋时期依然流行“以舞相属”,《宋书·乐志》中就曾提到谢安起舞属桓嗣一事。可见,“以舞相属”之习俗由来已久,只是在西汉时运用的场合较为广泛,但还并不是文士聚会中专有的活动。到东汉时,“以舞相属”渐渐成为文人宴集时重要的交流形式。古代士大夫之间心存歧见,往往会在交际舞中互示爱憎。在宴会上“以舞相属”并不仅仅是即兴娱乐的小事,而是文士之间交流与交往的大事。属舞时被邀者不仅要起舞,在舞蹈之中需要旋转的部分还得旋转。不起舞,是对邀舞之人的大不敬;起舞时规定部分没有旋转,也会被视为不恭敬,是一种勉强、敷衍态度的体现。由此文士之间会产生矛盾,甚至会遭来杀身之祸。“以舞相属”成为两汉魏晋时期流行于文士之中的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
汉画像石中的“以舞相属”:
二、与时相息——属舞的兴衰与礼乐的变化
虽然两汉魏晋时“以舞相属”曾盛极一时,但到了南北朝时期这种现象开始逐渐衰竭,虽然唐代宴会时仍有这种“以舞相属”之风,彼时已经是作为一种比较纯粹的娱乐形式出现的了。唐太宗就经常在宴会上邀请群臣同乐,还说跳舞只是“抒情怡乐”,无须过分循规蹈矩。《宋书》的作者沈约认为:“魏晋以来,尤重以舞相属,……近世以来,此风绝矣。”以“尤重”一语强调魏晋继承两汉“以舞相属”的传统,风气所盛之情形。“近代”指沈约所处的南北朝。“以舞相属”现象在两汉魏晋的盛行以及到南北朝时的绝迹背后,有着深刻的时代因素与文化意义。
“属舞”现象体现出汉魏时期歌舞自娱的普遍性,上至帝王大臣,下到贫民百姓都喜欢以歌舞自娱。正是在这种时代风气的影响一下,魏晋时期出现了一大批文人音乐家。这些文人音乐家大多是士族子弟,从小接受着良好的教育,更有机会系统的学习关于“礼”“乐”方面的文化。不仅如此,在中国古代的传统教育体系中歌舞音乐是贵族子弟的必修科目,很多人就此成为了著名的音乐家或者是音乐爱好者。东汉时就有杜夔“邃于声律,聪明过人,丝竹八音,靡所不能”。正是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这一时期的音乐家除了拥有很好的音乐素养外还非常注重“乐”的教化作用。而宴集作为文人交往的最经常的方式自然成为传递这种教化,表明自己政治立场的最佳场所。当文人们想要表达自己的政治喜恶,传递一些想法的时候在宴请当中出现“属舞”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么一大批具有不同政治观点的文人,才有了“以舞相属”在两汉魏晋时期的盛行。
与它的兴盛一样,“以舞相属”现象的衰竭也是有着必然的原因的,是和礼乐文化的变化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中国传统的乐舞表演从原始社会开始,所具有的主要是宗教祭祀的性质,求神媚神的巫舞是中国舞蹈最初的主要形式。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使得礼乐制度的逐渐健全,乐舞开始注重教化与政治作用,在朝廷上,大臣可以利用歌舞表演的机会向君王进谏。在对敌斗争中,还经常为了麻痹敌方,瓦解敌方斗志而赠送“女乐”。 西周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制定的礼乐制度”,也就是以“乐”从属于“礼”的思想和制度,这是一种颇为完备的典章制度。乐有“房中”、“雅”、“颂”之分,舞有“大武”、“勺”、“象”之别。礼、乐、刑、政四术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其中礼、乐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立的一种等级制度,而刑、政则是对下民的。礼可以区分贵贱等级,乐可以使“人”互相敬和。礼、乐的结合不仅能维护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等级秩序,更能有效地统治人民。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到了魏晋时期“以舞相属”只在文人士大夫中流行了。所以,“礼”是“乐”的内容,“乐”是“礼”的表现。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此时“礼乐” 具有极为强烈的教化作用,是统治者用来加强封建统治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孔子的弟子宰予曾经说:如果君子三年不讲究礼仪,那礼仪就肯定会败坏了;如果君子三年不演奏音乐,那音乐也一定会被荒废掉。孔子自己也说:社会政治上了轨道的时候,天子就来制定礼乐制度,诸侯有不遵守这个制度的,天子就来发号施令进行征伐。这一时期的“乐”政治意味远远超过其本身的艺术意味。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乐舞表演渐渐向日常生活中的俗乐舞方面发展,民间乐舞越加流行。但是,直到两汉魏晋上层士人以舞作为交际的重要手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此时的自娱性舞蹈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艺术性舞蹈,它含有更多的礼节交际内容,这与先秦时期以舞作为政治教化的手段这类功利上的趋向还有着一定意义上的联系。也正是因此“以舞相属”才被用来作为表达不同政治立场的方式。
中国的礼乐文化发展到两汉已经跟西周时期有了一定的区别。汉代,出现了乐府机构,使得人们接触“乐”的渠道更加多样化和规范化。至此,对“礼”“乐”的重视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接受和认同。虽然,这时的“礼”“乐”仍然承载着礼制教化和政治上的影响作用,但人们已经开始更加注重艺术的欣赏性和审美性“以舞相属”开始向具有艺术性的方向发展。到南朝时,“以舞相属”现象在文士集会场合便不再流行,代之而起的一方面是文士的自娱歌舞。《南齐书》中记载了一次宫廷中的文士宴集活动,士人各自施展自己的音乐才艺,“褚渊弹琵琶,王僧虔弹琴,沈文季歌《子夜》,张敬儿舞,王敬则拍张。”“拍张”是一种裸露上身拍击身体各个部位的民间健身舞。南朝时的文人在乐舞表演中自娱自乐,把乐舞表演看作是一种纯粹的艺术享受。另一方面,他们对于乐舞表演更多的是将其作为观赏的对象。南朝时“女乐”的乐舞表演水平十分高超,士族文人对这种高水平的表演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浓厚的兴趣。何逊《咏舞妓诗》中写舞者形象:“管清罗荐合,弦惊雪袖迟。逐唱会纤手,听曲动蛾眉。凝情眄堕珥,微睇托含辞。日暮留嘉客,相看爱此时。”③这些诗歌不是对舞蹈动作的技巧描述,而是用审美的视界来观察,用艺术的触觉捕捉对象的情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南朝文士已不再将属舞表演看作是交际与交往的礼节性手段,而是逐渐将其作为纯粹意义上的艺术作品来看待,这种视角的转换是以南朝文学与艺术追求形式之美为前提的。这时的“乐”开始显示出其独特的魅力,也开始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继往开来——“礼乐文化”与现代的对接
礼乐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祖先进入文明社会的独特创造,到西周鼎盛时已有极其繁多的仪节格式,《礼记·礼器》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说。这些仪节格式的基本特征就是恭敬。至于“乐”,其基本特征是“和”。“和”本来是指音素上的和谐关系。《老子·第二章》:“音声相和”。《荀子·乐论》《礼记·乐记》:“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老也。”“乐者,审一以定和也。”“乐者敦和”“乐者,天地之和。”这表明,和就是乐的基本特征。礼乐的主要社会功能就是教化,这也是圣人制礼作乐的本意。
“以舞相属”做为古代的一种社交性舞蹈发展到今天已经变换了形式。我们现在所能接触到的“以舞相属”往往已经成为一种具体的舞蹈形式或者说以它为题材,而不再作为一种宴会上的礼节出现,其艺术的审美性和欣赏性就变得更为突出了。但是这并不是说,“以舞相属”做为一种自古就有的礼仪就没有了教育的作用。只不过我们说它以一种更加艺术化的方式继续着教化育人的作用。《乐记·乐论》当中就有“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述”意思就是说凡事懂得礼乐性质的人就能制礼作乐,懂得礼表现形式的人则能传承礼乐。制度,规则的生命应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否则将会变成僵死的桎梏,只要保持基本的原则和精神不放可以不拘泥于外在的表现形式。现在我们所能欣赏到的“以舞相属”已和它最初的形式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它作为礼乐文化所具有的教化性志的内涵。古之圣贤非常注重乐对人心的影响,以乐辅礼,祭祀神明,善化民众。传统礼乐能够涵养人的行为,使人内心受到道德光辉的感动,纯正的理性表现在外,通达神明的恩泽,顺应天地并关爱他人。其教化功能使民众明辨善恶,归于天理正道。礼乐文明正体现出了人们这种对天道真理的追求渴望和对道德正义的推崇。而这种追求正在被我们渐渐忽视,礼乐相伴而生,相辅相承,共同造就了中华人类文明行为整体的文化修养。虽然礼乐最初是为统治者设计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乐仪式被推广开来,圣人“制礼作乐”,“以礼入乐,以乐颂礼”。礼就逐渐成为“作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乐则通过宣扬、传播礼,在意识形态领域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控制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而且,乐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了礼的内容和形式。礼乐文化是提高人们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极好形式,在当今社会发挥的巨大作用所以它不应该作为一种陈旧物被淘汰。我们要汲取这些传统中尚有生命力的因素,使之与现代化相对接,转化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的积极因素。
【注释】
①司马迁.史记[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1:609.
②[宋]范晔.后汉书[M].[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2003.
③[梁]何逊.何逊集[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0:41.
【参考文献】
[1]周何.礼记·乐记[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2]司马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1.
[3][宋]范晔.后汉书[M].[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
[4]陈寿.三国志·魏书·陶谦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梁]何逊.何逊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田彩仙.汉魏六朝文学与乐舞关系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关键词:礼乐文化;以舞相属;兴衰
中国古代文明有礼乐文明之称。作为国家制度的礼乐文明,只完整地存在于西周,春秋开始“礼坏乐崩”,战国已经荡然无存。而作为历史文化的礼乐文明(我们也称之为礼乐文化),则在“礼坏乐崩”的时代及以后继续发展,影响至今不断。礼乐文化的中心主题是人伦。《礼记·乐记》说“礼辨异”、“乐统同”,是说“礼”的功能在于分辨社会各色人等身份地位的不同,“乐”的功能在于沟通身份地位不同的各类社会成员的关系。又说“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是说“礼”可以节制人们的心思,“乐”可以调合人们的声音。心思得到节制,没有非分之想,人与人便能够相敬;声音得到调合,没有不协调的声音,人与人便能够相亲。两汉时期尤以注重各种礼的运用,本文提到的“以舞相属”是始于西汉的文人宴集时的一种交谊舞的形式。我们可以将它作为礼乐文化具体到古代文人宴集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道不同,不相为谋——“以舞相属”是不同政治立场的表达
“以舞相属”作为一种交际舞蹈有着严格的礼仪规矩,姿态仪容都有讲究,一切都要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进行,否则就是失礼。一般是由主人先舞,舞罢,以舞相属于客人,客人起舞为“报”(酬答),然后再以舞相属于另一人,以此不断传递下去。如果被属之人不起舞,便会被视为失礼不敬。属者,委也、付也,即邀请之意,前一个人舞罢,顺邀另一人起舞,此即为属。这种宴集邀舞习俗始于西汉时期,它虽然是一种宴请时的即兴表演形式,但是在当时的意义绝不仅仅只是娱乐这么简单。在文人相处之间,“以舞相属”可以拉近彼此志同道合的人之间的距离当然,也可以表达各自不同的喜好特别是政治立场。这些在史书当中多有记载:《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中记载了为人刚直的灌夫约丞相田蚡一起赴魏其侯窦婴的家宴,但田以醉酒相忘而推脱未去,第二天前往时又故意缓慢行走,灌夫由此非常生气,“及饮酒酣,夫起舞属丞相,丞相不起。夫从坐上语侵之,魏其乃扶灌夫去,谢丞相。”①由于田不起舞为报,灌夫便不顾君臣之礼,当众责骂田蚡。《后汉书》中载:“(蔡)邕自徙及归,凡九月焉,将就还路,五原太守王智饯之,酒酣,智起舞属邕,邕不为报。智者,中常侍王甫弟也,素贵娇,惭于宾客;诟邕曰:‘徒敢轻我!’邕拂衣而去。智衔之,密告邕怒于囚放,谤讪朝廷,内宠恶之。邕虑卒不免,乃亡命江海,远迹吴会。”②蔡邕为汉末著名的学者、文人,他在流放地被赦之后,当地太守王智设宴为其饯行,宴间,王智起舞属蔡邕,蔡邕则因鄙视王智而“不为报”,并拂袖而去。由此,王智怀恨在心,向朝廷告密,说蔡邕诽谤朝廷,蔡邕不得不亡命江吴很多年。
到了三国时期仍然流行“以舞相属”。《三国志·魏书·陶谦传》裴松之注引《吴书》曰:“(陶)谦性刚直,有大节,……郡守张磬,同郡先辈,与谦父友,意殊亲之,而谦耻为之屈;……。常以舞属谦,谦不为起,固强之,及舞,又不转,磬曰:‘不当转邪?’曰:‘不可转,转则胜人。’由是不乐,卒以构隙。”东晋时期依然流行“以舞相属”,《宋书·乐志》中就曾提到谢安起舞属桓嗣一事。可见,“以舞相属”之习俗由来已久,只是在西汉时运用的场合较为广泛,但还并不是文士聚会中专有的活动。到东汉时,“以舞相属”渐渐成为文人宴集时重要的交流形式。古代士大夫之间心存歧见,往往会在交际舞中互示爱憎。在宴会上“以舞相属”并不仅仅是即兴娱乐的小事,而是文士之间交流与交往的大事。属舞时被邀者不仅要起舞,在舞蹈之中需要旋转的部分还得旋转。不起舞,是对邀舞之人的大不敬;起舞时规定部分没有旋转,也会被视为不恭敬,是一种勉强、敷衍态度的体现。由此文士之间会产生矛盾,甚至会遭来杀身之祸。“以舞相属”成为两汉魏晋时期流行于文士之中的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
汉画像石中的“以舞相属”:
二、与时相息——属舞的兴衰与礼乐的变化
虽然两汉魏晋时“以舞相属”曾盛极一时,但到了南北朝时期这种现象开始逐渐衰竭,虽然唐代宴会时仍有这种“以舞相属”之风,彼时已经是作为一种比较纯粹的娱乐形式出现的了。唐太宗就经常在宴会上邀请群臣同乐,还说跳舞只是“抒情怡乐”,无须过分循规蹈矩。《宋书》的作者沈约认为:“魏晋以来,尤重以舞相属,……近世以来,此风绝矣。”以“尤重”一语强调魏晋继承两汉“以舞相属”的传统,风气所盛之情形。“近代”指沈约所处的南北朝。“以舞相属”现象在两汉魏晋的盛行以及到南北朝时的绝迹背后,有着深刻的时代因素与文化意义。
“属舞”现象体现出汉魏时期歌舞自娱的普遍性,上至帝王大臣,下到贫民百姓都喜欢以歌舞自娱。正是在这种时代风气的影响一下,魏晋时期出现了一大批文人音乐家。这些文人音乐家大多是士族子弟,从小接受着良好的教育,更有机会系统的学习关于“礼”“乐”方面的文化。不仅如此,在中国古代的传统教育体系中歌舞音乐是贵族子弟的必修科目,很多人就此成为了著名的音乐家或者是音乐爱好者。东汉时就有杜夔“邃于声律,聪明过人,丝竹八音,靡所不能”。正是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这一时期的音乐家除了拥有很好的音乐素养外还非常注重“乐”的教化作用。而宴集作为文人交往的最经常的方式自然成为传递这种教化,表明自己政治立场的最佳场所。当文人们想要表达自己的政治喜恶,传递一些想法的时候在宴请当中出现“属舞”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么一大批具有不同政治观点的文人,才有了“以舞相属”在两汉魏晋时期的盛行。
与它的兴盛一样,“以舞相属”现象的衰竭也是有着必然的原因的,是和礼乐文化的变化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中国传统的乐舞表演从原始社会开始,所具有的主要是宗教祭祀的性质,求神媚神的巫舞是中国舞蹈最初的主要形式。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作乐使得礼乐制度的逐渐健全,乐舞开始注重教化与政治作用,在朝廷上,大臣可以利用歌舞表演的机会向君王进谏。在对敌斗争中,还经常为了麻痹敌方,瓦解敌方斗志而赠送“女乐”。 西周时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制定的礼乐制度”,也就是以“乐”从属于“礼”的思想和制度,这是一种颇为完备的典章制度。乐有“房中”、“雅”、“颂”之分,舞有“大武”、“勺”、“象”之别。礼、乐、刑、政四术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其中礼、乐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立的一种等级制度,而刑、政则是对下民的。礼可以区分贵贱等级,乐可以使“人”互相敬和。礼、乐的结合不仅能维护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等级秩序,更能有效地统治人民。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到了魏晋时期“以舞相属”只在文人士大夫中流行了。所以,“礼”是“乐”的内容,“乐”是“礼”的表现。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此时“礼乐” 具有极为强烈的教化作用,是统治者用来加强封建统治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孔子的弟子宰予曾经说:如果君子三年不讲究礼仪,那礼仪就肯定会败坏了;如果君子三年不演奏音乐,那音乐也一定会被荒废掉。孔子自己也说:社会政治上了轨道的时候,天子就来制定礼乐制度,诸侯有不遵守这个制度的,天子就来发号施令进行征伐。这一时期的“乐”政治意味远远超过其本身的艺术意味。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乐舞表演渐渐向日常生活中的俗乐舞方面发展,民间乐舞越加流行。但是,直到两汉魏晋上层士人以舞作为交际的重要手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此时的自娱性舞蹈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艺术性舞蹈,它含有更多的礼节交际内容,这与先秦时期以舞作为政治教化的手段这类功利上的趋向还有着一定意义上的联系。也正是因此“以舞相属”才被用来作为表达不同政治立场的方式。
中国的礼乐文化发展到两汉已经跟西周时期有了一定的区别。汉代,出现了乐府机构,使得人们接触“乐”的渠道更加多样化和规范化。至此,对“礼”“乐”的重视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接受和认同。虽然,这时的“礼”“乐”仍然承载着礼制教化和政治上的影响作用,但人们已经开始更加注重艺术的欣赏性和审美性“以舞相属”开始向具有艺术性的方向发展。到南朝时,“以舞相属”现象在文士集会场合便不再流行,代之而起的一方面是文士的自娱歌舞。《南齐书》中记载了一次宫廷中的文士宴集活动,士人各自施展自己的音乐才艺,“褚渊弹琵琶,王僧虔弹琴,沈文季歌《子夜》,张敬儿舞,王敬则拍张。”“拍张”是一种裸露上身拍击身体各个部位的民间健身舞。南朝时的文人在乐舞表演中自娱自乐,把乐舞表演看作是一种纯粹的艺术享受。另一方面,他们对于乐舞表演更多的是将其作为观赏的对象。南朝时“女乐”的乐舞表演水平十分高超,士族文人对这种高水平的表演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浓厚的兴趣。何逊《咏舞妓诗》中写舞者形象:“管清罗荐合,弦惊雪袖迟。逐唱会纤手,听曲动蛾眉。凝情眄堕珥,微睇托含辞。日暮留嘉客,相看爱此时。”③这些诗歌不是对舞蹈动作的技巧描述,而是用审美的视界来观察,用艺术的触觉捕捉对象的情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南朝文士已不再将属舞表演看作是交际与交往的礼节性手段,而是逐渐将其作为纯粹意义上的艺术作品来看待,这种视角的转换是以南朝文学与艺术追求形式之美为前提的。这时的“乐”开始显示出其独特的魅力,也开始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继往开来——“礼乐文化”与现代的对接
礼乐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祖先进入文明社会的独特创造,到西周鼎盛时已有极其繁多的仪节格式,《礼记·礼器》有“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说。这些仪节格式的基本特征就是恭敬。至于“乐”,其基本特征是“和”。“和”本来是指音素上的和谐关系。《老子·第二章》:“音声相和”。《荀子·乐论》《礼记·乐记》:“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老也。”“乐者,审一以定和也。”“乐者敦和”“乐者,天地之和。”这表明,和就是乐的基本特征。礼乐的主要社会功能就是教化,这也是圣人制礼作乐的本意。
“以舞相属”做为古代的一种社交性舞蹈发展到今天已经变换了形式。我们现在所能接触到的“以舞相属”往往已经成为一种具体的舞蹈形式或者说以它为题材,而不再作为一种宴会上的礼节出现,其艺术的审美性和欣赏性就变得更为突出了。但是这并不是说,“以舞相属”做为一种自古就有的礼仪就没有了教育的作用。只不过我们说它以一种更加艺术化的方式继续着教化育人的作用。《乐记·乐论》当中就有“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述”意思就是说凡事懂得礼乐性质的人就能制礼作乐,懂得礼表现形式的人则能传承礼乐。制度,规则的生命应该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否则将会变成僵死的桎梏,只要保持基本的原则和精神不放可以不拘泥于外在的表现形式。现在我们所能欣赏到的“以舞相属”已和它最初的形式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它作为礼乐文化所具有的教化性志的内涵。古之圣贤非常注重乐对人心的影响,以乐辅礼,祭祀神明,善化民众。传统礼乐能够涵养人的行为,使人内心受到道德光辉的感动,纯正的理性表现在外,通达神明的恩泽,顺应天地并关爱他人。其教化功能使民众明辨善恶,归于天理正道。礼乐文明正体现出了人们这种对天道真理的追求渴望和对道德正义的推崇。而这种追求正在被我们渐渐忽视,礼乐相伴而生,相辅相承,共同造就了中华人类文明行为整体的文化修养。虽然礼乐最初是为统治者设计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乐仪式被推广开来,圣人“制礼作乐”,“以礼入乐,以乐颂礼”。礼就逐渐成为“作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乐则通过宣扬、传播礼,在意识形态领域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控制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而且,乐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了礼的内容和形式。礼乐文化是提高人们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极好形式,在当今社会发挥的巨大作用所以它不应该作为一种陈旧物被淘汰。我们要汲取这些传统中尚有生命力的因素,使之与现代化相对接,转化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的积极因素。
【注释】
①司马迁.史记[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1:609.
②[宋]范晔.后汉书[M].[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2003.
③[梁]何逊.何逊集[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0:41.
【参考文献】
[1]周何.礼记·乐记[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2]司马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1.
[3][宋]范晔.后汉书[M].[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
[4]陈寿.三国志·魏书·陶谦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梁]何逊.何逊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0.
[7]田彩仙.汉魏六朝文学与乐舞关系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