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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契约,劳动契约的规制需要遵循劳动关系作为关系契约的内在逻辑。关系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并不完全依赖于法律制度对于不轨行为的制裁促成,还通过合作的非法律机制得以保障。解雇保护法律制度凭借法律规范抑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主的机会主义解雇行为,从而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定权的实现。但是,劳动契约的关系契约性与人力资本的监督难题交织导致不当解雇纠纷对于司法治理机制的适应性不良。无论从维持关系,还是从证据的可观察、可检验要求角度而言,关系契约语境中的不当解雇行为规制都不宜采取“法律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其治理方式应当柔性化。劳动力市场声誉机制、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对抑制解雇机会主义行为具有相对于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