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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治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群众的民主观念淡薄。中国长期封建专制集权的历史,使广大农民群众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淡薄与缺失使广大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村组法》虽然颁布了十多年,但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使村民自治难以健康地开展。
第二,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村民会议成了摆设,什么时间开、怎么开,由谁组织召开,在什么情况下召开,没有制度规定,村委会甚至村委会主任一人包揽了治村大权。村民自治规定的“四个民主”,只实现了民主选举一个民主,其余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存在着不到位、走过场等现象,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
第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竞选,没有明确规定。再比如,按照《村组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但实际落到实处并进入实质性工作的不足50%,基本上停留在墙上。相当一部分村存在着公开时间不及时、内容不详细、形式单一、热难点不突出的问题。
第四,村级负债困扰村民自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农户家庭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的村基本无集体经济收入。有些村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大大超越了村里的承受能力;又加之借款高利息、村干部大吃大喝违规开支及垫付少数农户拖欠的农业税费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台高筑,令许多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谈虎色变,为之担忧!
二、推进村民自治的应对策略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村民会议职能。强化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使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树立当家做主的责任感。要让村民清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使村民成为监督村民自治工作是否依法进行的直接当事人。宪法及村委会组织法赋予村民有选举自己带头人的权利,但如何激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需要有得力措施,就目前而言,应赋予村民会议议事、决策、立规、监督和任免村干部的五大权力。
第二,加快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提供物质基础。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最浑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农村上层建筑的范畴,而农村经济建设,则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为村民自治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
第三,完善规章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村民自治建设,必须有明确的民主制度来规范。实践表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际效果与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规范性成正比例关系。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应首先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与议政日制度,以弥补村民会议难以随时、经常召开的缺憾,保证村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其次是建立群众评议干部制度。村级干部必须在村民民主监督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的认真评议。评议的成员要包括村民代表、党员、团员等人士参加。在内容上以干部职责为标准,主要在德、能、廉、绩等方面。评议的方法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干部做出结合考评。第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要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第四,提高教育水平,为村民自治提供动力。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地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
第一,群众的民主观念淡薄。中国长期封建专制集权的历史,使广大农民群众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淡薄与缺失使广大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村组法》虽然颁布了十多年,但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使村民自治难以健康地开展。
第二,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村民会议成了摆设,什么时间开、怎么开,由谁组织召开,在什么情况下召开,没有制度规定,村委会甚至村委会主任一人包揽了治村大权。村民自治规定的“四个民主”,只实现了民主选举一个民主,其余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存在着不到位、走过场等现象,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
第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对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竞选,没有明确规定。再比如,按照《村组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但实际落到实处并进入实质性工作的不足50%,基本上停留在墙上。相当一部分村存在着公开时间不及时、内容不详细、形式单一、热难点不突出的问题。
第四,村级负债困扰村民自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农户家庭收入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的村基本无集体经济收入。有些村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办企业,大大超越了村里的承受能力;又加之借款高利息、村干部大吃大喝违规开支及垫付少数农户拖欠的农业税费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台高筑,令许多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谈虎色变,为之担忧!
二、推进村民自治的应对策略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村民会议职能。强化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使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达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树立当家做主的责任感。要让村民清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使村民成为监督村民自治工作是否依法进行的直接当事人。宪法及村委会组织法赋予村民有选举自己带头人的权利,但如何激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需要有得力措施,就目前而言,应赋予村民会议议事、决策、立规、监督和任免村干部的五大权力。
第二,加快经济发展,为村民自治提供物质基础。历史的经验教训说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最浑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农村上层建筑的范畴,而农村经济建设,则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这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同时,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为村民自治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
第三,完善规章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村民自治建设,必须有明确的民主制度来规范。实践表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际效果与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规范性成正比例关系。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应首先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与议政日制度,以弥补村民会议难以随时、经常召开的缺憾,保证村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其次是建立群众评议干部制度。村级干部必须在村民民主监督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的认真评议。评议的成员要包括村民代表、党员、团员等人士参加。在内容上以干部职责为标准,主要在德、能、廉、绩等方面。评议的方法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干部做出结合考评。第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要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第四,提高教育水平,为村民自治提供动力。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地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