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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但在《决定》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人民陪审员队伍构成现状与"大众化"设计初衷相背离和履职水平低等情况。本文试图以湖南西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为样本,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以上情况的产生原因,为改进我国基层法院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